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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汶川大地震后居民安置工作的几点看法
陈 昕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已经确立通过临时安置、过渡性安置、永久性安置三个阶段对“5·12”地震破坏区域的居民实施生产、生活移民与安置。在这个过程中,除了经济、环境、基础设施等物质要素的重建外,一项不容忽视的工作是震灾区域原居民的安置与移民过程中的社区重建。这项工作将面临两项较大挑战。首先,地震破坏已经使灾区众多居民的家庭、邻里、社区残缺或遭受极大破坏,原有生产、生活条件遭受极大破坏,其中家庭结构和社会网络的破坏比物质要素的破坏具有更深远的消极后果。其次,要重视灾区移民社区的经济、社会、文化网络重建工作,重视在规划中有关移民安置社区与移民经济———社会———文化网络重建过程的可行性研究,避免产生长远的、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


     一、做好“灾害影响社会评估”
    

中央已经为震区灾害重建的工作部署制订了“以人为本,统筹规划,科学评估,分步实施”四项原则,并决定通过三年时间对灾区居民实现永久性安置的目标。
     根据以往我国发展建设移民安置工作的经验与教训,针对此次重大地震灾害,除对经济、环境、基础设施等事项进行例行评估外,还应着力实施针对此次地震破坏对灾区居民生产、生活、社会网络、社区组织、文化环境的综合影响进行社会学、人类学和社会心理学方面的全面评估。政府与科研机构应努力促使社会影响评估先期适时启动,以获得未来移民安置和社区重建规划可行性研究的基础性数据与资料。这项工作应该从灾区居民“过渡性安置”期开始实施,为灾区重建规划提供初步决策依据;灾害影响评估应该在永久性安置尤其是移民安置可行性研究之前基本完成。该社会影响评估是取得后续灾区重建与移民安置规划科学依据的重要环节,如不能适时开展此项评估,则将失去获得相关资料的宝贵时机。


     二、做好移民安置规划的可行性研究和社会影响评估
    

在灾后重建和移民安置规划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该专门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和社区重建的专项社会学研究与评估。该项研究与评估工作须紧密结合经济重建规划、环境影响评估、人文地理条件以及原有社区组织机制、社会联系网络、文化习俗特征等有关资料和前期形成的“灾害影响社会评估”,提出以社会学、人类学、社会心理学为基础的社区与社会网络重建专项研究报告。其中可根据需要,对具体问题开展专项子课题研究论证,力争使灾区重建以及移民安置社区与社会网络重建规划尽可能地吸收相关社会科学研究成果。
     移民安置规划中社会影响评估工作要特别关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社区重建问题。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环境等资料和“灾害影响评估”资料,有关规划部门要尽可能“还原”当地社区关系、社会网络、文化特征以及生产、生活的“原生模型”;尽量以“原生模型”要素为基础结合改善提升措施进行相关重建规划,避免原居民生产、生活、社会组织、社会网络、文化环境以及自然条件发生骤然改变。以往移民安置项目的经验与教训表明,单纯物质要素的投入和自然条件的改善不能替代“原生模型”要素的功能,有时甚至适得其反;移民对原生要素的依赖与感知是移民在相对陌生环境中平稳过渡和生活、生产、文化恢复与重建的重要条件。
     二是社会扶助问题。社区重建可行性研究所涉及的各项重建措施的社会影响评估,应特别加强对残缺家庭和残破社区的功能恢复政策研究,尤其需要在调查研究和深入评估的基础上设计一整套综合性的扶助与保障性中长期公共政策与措施,包括孤儿、孤老、各类伤残人员和家庭、教育、医疗、就业以及生产、生活恢复等方面的救助、扶助政策与措施的研究与论证。


     三、做好将政府政策与当地居民充分沟通的工作
    

有关经验表明,政府政策制订与灾后重建工作要与当地居民、社会组织、经济组织进行广泛、深入沟通,在深入调查、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有关政策和措施,尤其在涉及广大群众和各类群体尤其是可能需要移民安置的受灾群众的切身利益方面,要作到调研到位、宣传到位和协调到位。为此,应最大限度地做好以下五项工作。
     一是政府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在未来灾后重建工作中,当地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将掌握巨大的资源,政府政策和灾后重建工作要保证资源的公平、公开、公正使用,尤其要保证涉及广大群众和各类群体切身利益的安置方案中的土地调整、房屋分配、各项补助和救助以及安置原则、安置规划、安置项目和安置条件等方面的民众知情权、质询权,为此要切实建立相应的监督、保障机制。
     二是基层民众及各利益相关群体的广泛参与。在涉及家庭、村落与社区的移民安置、生产与生活重建规划方面,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机构应重视社会科学知识和方法,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深入居民家庭、群体、社区当中,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社区主导式发展”以及“基层参与式发展”原则与方法,保障各利益群体在民主协商、民主决策的基础上制订和实施社区重建规划与建设。尤其是一些事关社区层面的生产、生活、发展等具体项目应实行“社区主导”和“基层参与”原则,让当地居民和相关群体在民主协商、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基础上提出社区层面项目需求和规划,政府及专业技术部门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指导。
     三是建立、健全社区基层组织。要努力恢复和重建群众信赖的、代表基层意愿的村庄和社区等基层组织。以往乡村和社区建设工作经验表明,基层组织健全与否,对村庄和社区层面的组织、动员、沟通、参与、协调、决策、管理等工作具有重要影响。
     四是建立村民(社区)民主参与制度。在村庄(社区)层面要恢复和健全村民(居民)大会与行政村村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行使村民(居民)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权力。
     五是建立村级协助员队伍。以往相关村庄建设与发展应验表明,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地理条件限制,在加上灾害对村庄人力资源的破坏,村庄要完成上述“社区主导”、“社区参与”的组织、动员、沟通、协调、决策、管理等与灾后重建中一系列移民搬迁与重新安置密切相关的工作,将会遇到人力资源匮乏的困扰,给村级工作带来较大压力。国内外有关经验表明,政府招聘、组织并通过培训建立一支派驻村庄的协助员队伍,将会对村级灾后重建工作提供重要帮助。协助员应由当地思想道德品质好、有文化、有经验的志愿人员组成,可以是知识青年、退休干部或职工等。


     四、组建干部服务团
    

鉴于震灾使当地党和政府部门干部队伍损失严重,由中央、省级党组织和政府部门选派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灾后重建工作服务团到县、乡、村任职,充实当地政府机关、职能部门、专业技术机构以及教育培训、医疗卫生、劳动就业服务、养老院、孤儿院等相关事业单位,恢复并提升相关功能,为灾后重建工作的完成提供干部保证和人力资源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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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文章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 2008-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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