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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 作 介 绍   老年人权益保障与社会发展
曾庆敏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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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信息
出版社: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10月
ISBN:  978-7-5097-0365-6/D•0147
定 价:  45.00元
 
再过几十年,中国老龄人口将占全国人口的四分之一,老年问题将成为影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对此,我们应高度重视。作者用大量的篇幅来阐述“以家庭为主”的不可行,并用法学的基本原理来说明老年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说明老年人与政府、社会之间的法律社会关系。指出老年人的权益只有通过法律来保障,才能各年龄段人群的和谐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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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目录
前 言……………………………………………………………………………………………1
第一章 加强法制建设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必要性……………………………………………1
  第一节 老龄问题是世界性的难题………………………………………………………2
  第二节 联合国的关注……………………………………………………………………4
  第三节 中国是世界上老龄社会的难点…………………………………………………7
  第四节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10
  第五节 和谐应向弱势群体倾斜…………………………………………………………14
  第六节 老年人是弱势群体………………………………………………………………18
  第七节 为构建和谐社会修订老年法……………………………………………………25
第二章 中国老年人的历史地位及其变迁……………………………………………………29
  第一节 传统孝道的内涵…………………………………………………………………29
  第二节 老人曾是绝对的强者……………………………………………………………32
  第三节 父权制度对封建社会的影响……………………………………………………41
  第四节 老年人光荣退休…………………………………………………………………45
  第五节 老年人历史地位的变迁…………………………………………………………48
  第六节 公平与效率………………………………………………………………………56
  第七节 人权与特权………………………………………………………………………58
  第八节 挑战与机遇………………………………………………………………………63
第三章 现行老年法的弊端(上)……………………………………………………………67
  第一节 群体法中的最后一部……………………………………………………………67
  第二节 立法技术上的弱点………………………………………………………………71
  第三节 不能同其他相关的法律形成完善的系统………………………………………81
第四章 现行老年法的弊端(下)……………………………………………………………110
  第一节 家庭养老为主不符合社会实际…………………………………………………110
  第二节 保障老年人权益的主体不明确…………………………………………………116
  第三节 两组概念不能混淆………………………………………………………………120
第五章 老年人的权益保障由政府主导………………………………………………………124
  第一节 政府同老年人的密切关系………………………………………………………124
  第二节 缩小退休和离休人员的分配差距………………………………………………126
  第三节 对“未富先老”的探索…………………………………………………………140
第六章 社会参与………………………………………………………………………………167
  第一节 单位………………………………………………………………………………167
  第二节 社区………………………………………………………………………………171
第七章 全民关怀………………………………………………………………………………181
第八章 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需遵循的立法原理…………………………………………186
  第一节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186
  第二节 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决策……………………………………………193
  第三节 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技术……………………………………………207
第九章 老有所养………………………………………………………………………………218
  第一节 老年人在家庭中的角色…………………………………………………………218
  第二节 养老的模式………………………………………………………………………221
第十章 老有所医………………………………………………………………………………234
  第一节 医疗改革的烦恼…………………………………………………………………234
  第二节 老有所医的几种模式……………………………………………………………239
第十一章 老有所教……………………………………………………………………………253
  第一节 “老有所教”的提出……………………………………………………………253
  第二节 “老有所教”的模式……………………………………………………………256
第十二章 老有所学……………………………………………………………………………261
第十三章 老有所为……………………………………………………………………………266
  第一节 老有所为的法律依据……………………………………………………………266
  第二节 澄清对“老有所为”的几点误解………………………………………………270
第十四章 老有所乐……………………………………………………………………………275
第十五章 对老年人予以必要的法律帮助……………………………………………………277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81
后 记……………………………………………………………………………………………288

 

前  言
  “发展是硬道理”,邓小平同志如是说。各届中央领导集体都坚持了“经济发展”这个方针。党的十六大更是明确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这是一项既宏伟又艰难的任务。在实现这项任务的进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挑战和困难,其中包括人口结构变化的困扰。
  中国是个人口大国,为了避免人口的急速膨胀,不使其阻碍社会的发展,国家将计划生育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其效果是极为明显的,人口增长的速度大大放缓了。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人口结构的变化加快了,老龄人口比率的增长加速了。如果以60岁为老龄人的法定界线,我国现今老龄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率已超过10%。再过几十年,我国老龄人口将会占总人口的1/4,甚至更多。如何赡养如此庞大的老年群体是一个十分严肃的课题。从个体老人而言,在允许“只生一个孩子”的社会大环境下,仅仅由还有抚养自己子女义务的年轻人来赡养,同样是不可思议的。如果我们还不重视此问题的严重性,仍然按照我国现行老年法所主张的传统孝道来处理老年人的权益问题,老年人口将成为阻碍我国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我们呼吁从即时起,加强老年问题的研究,尚为时未晚。这种研究是具有战略意义的。
  应该说,目前在我国,研究老年问题的人和机构在逐渐增多,国家不可谓不重视老年问题。各个学术领域的学者从自己专业的角度来研究老年学,例如从哲学、社会学、经济学、人口学等各个角度来阐述老年群体的诸多问题。这些研究对老年学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在提高老年人生命质量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看到,由于在法学方面,研究老年人问题的学者相对较少,从法学角度来研究老年法学的重大课题几乎是空白,即便有一些著作,其深度同社会实践的需要还具有相当的差距。从总体情况看,老年法学的研究已经大大落后于其他学科的老年学研究。但是近年来,我们还是见到一些评论和研究老年法的一些文章。这些文章虽然篇幅不大,却点出了问题的要害。从已经提出的问题看,可以说很有必要对老年法学继续进行深入的研究。
  我们强调研究老年法学,因为其最终目的是要解决老年人的基本权益保障问题。尽管各个学科的理论研究已经具有一定的深度,但是缺少法律层面上的权益保障,其他学科的老年学研究就缺少了根本,可以说是无本之木。老年人的基本权益最终只有依靠法律来保障,而不是其他什么学说原理,这也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方面。尤其是当老龄人口占社会相当比率的时候,社会必须进一步考虑老龄人口的权益保障,使老年人与青壮年能够在法律层面上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使各年龄段人际关系得到和谐发展,社会才能有序、可持续发展。反之,老年人的权益缺少有序的法律保障,一个庞大的老年群体和青壮年群体就会发生矛盾,会使社会处于无序状态,以致影响社会的有序、可持续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老年人的权益保障与社会发展本不是两个对立的概念,而是相辅相成的概念。因此,也可以说各个学科对老年学的研究,绝对代替不了老年法学的研究。
  由于只有极少数人涉足老年法学这个领域,致使老年法学的研究尚欠发达,或者说现在的研究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因而老年法律在保障老年人权益方面也不够到位,不够精确。如果说,现行老年法的基本观念是以养为主,而且是以家庭养老为主,那么我们说,该是转变观念的时候了。目前的状况是,当老年人按照法定年龄离退休后,各个单位根据老年法,尽力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在老有所养方面下功夫,让他们老有所乐,安度晚年,老人们对这样的安排也感到心满意足。这种工作方式多少年来基本上已成为老年工作的模式。但是,我们已经看到,由于把离退休和养老两个有差异的概念混为一谈,使相当一部分本来可以大有作为的老年人淡化了自己的社会价值,也逐步转处于赋闲状态。其结果,人力资源和人才资源的巨大浪费是显而易见的,也使社会失去本可以支撑社会发展的力量。
  其实,中央对老年人的权益已经作出了比较全面和比较完整的规定,即: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这六项权益本来是一个有机整体而不可分割。而老年法学的任务就是要研究出一整套的保障措施,保证这六项老年人的权益全面实施,在这些权益的保障下,使老年人在思想上能够跟上社会的发展,能够“与时俱进”,减少老龄社会中的各种矛盾,使老年人的心态得以稳定,激发其参与社会的积极性,便于发挥其所长,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添砖加瓦。这样,曾经被认为是社会闲散人士的老年人同样可以成为整个社会的积极力量。当人们对老年人的偏见有了改善,能以积极的态度对待老人,以及老年人在观念上也认识到自身在社会上应该处于一个能够创造财富,能够作出贡献的积极地位时,即便几十年后,当人口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老年人的这股力量也绝不能小视。到那个时候,没有他们的参与,社会就难以发展。
  应该说,这是一项极其复杂的任务。有许多难题需要从法律的角度来充分论证,譬如:老年人法律地位的历史变迁及其原因;人口结构变化对社会发展的影响;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弊端;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指导思想;哪些是老年人特有的权益,需要特别的保障;老年人各种权益的辩证关系;老年人权益保障与社会稳定、社会发展的辩证关系;政府在保障老年人权益方面应当怎样体现主导作用;社会参与应当怎样具体化;如何给予老年人应有的法律帮助;老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应当制定哪些便宜制度;如何才能使老年人成为社会的积极力量以及其他一些必要论证的问题。在研究此项课题时,笔者试图为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做些理论准备,以供有关部门参考。
  当然,对上述问题的研究绝不是仅从法学的角度就可以完成的,而需要多学科的融入才能使老年法学研究言之有物。而且还不能不涉及成年人的社会保障,他们同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是密切联系而不能分割的。当然,在本书中所论证的问题只是笔者的浅薄见解,重要的是希望能引起法学界同仁的注意,使法学界同仁能如同重视研究《未成年人保护法》一样来研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当然还希望相关学科的学者和专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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