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Based on the classical field study of the Protestant sects of the U.S.A. by Max Weber during his stay in the country in 1904, this article finds that the principle of the sovereignty of the local sacramental community and its embodiment, i.e., the sect membership is very important. The membership helps to discipline the members’ acts, and in doing so, a general system of social trust and credit is fully developed. The way from membership to social trust can be a useful train of thought in constructing voluntary associations in China today.
近年我国涌现出许多非赢利性质的民间组织和社团,它们积极参与到济贫扶困、抚恤孤弱、助学环保等社会事业之中,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也出现了社团内部管理混乱的种种问题,包括挪用善款、借社团牟私利等相当严重的事件,有损于社会团体及其事业的声望。也因此,规范或监管社会组织或社团就提上了议事日程,但是,谁来监管?如何监管?谁又来监管监管者?这些都是攸关社会组织进一步发展的重要议题。
如果将社团或组织作为既定社会中的开放的系统,那么,逻辑地看,对社团的直接监管,有可能存在于社团内部、跨边界的联合组织、社团隶属的机构或国家等环节。但是,因为无论是由横向的联合组织,还是由纵向的隶属机构、以至于国家的行政管理机关所实施的监管,都意味着更多的治理环节,而各个环节上的监管主体都是出于理性自利的立场,就产生了设租、寻租的可能性,从而产生监管的不经济因此,这样看来,最理想的监管方式应当是社团的自我监管。
当然,社团的自我监管的实现,应当有一定的前提条件,社团应处于社会基本秩序之内的自治权,在这个意义上,自我监管本身就是自治的一个方面的内容。进一步地看,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自我监管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得以实现的?基于这种自我监管的社团,彼此如何发生关联,如何建立起协调一致的关于社会领域的某种共识?
马克斯·韦伯在其《新教教派与资本主义精神》(Weber,1946)中揭示了一种基于社团自治的社会的组织化机制,或可提供解决上述问题的思路。
1904年8月至10月,趁着参加美国圣路易市召开的世界科学大会的机缘,韦伯周游了美国,此次旅行不仅助益于他关于新教伦理的进一步的思考,而且,他亲历了美国的新教教派的仪式及组织方式,发现在美国政教分离的政体之下,在社会生活与经济生活中,仍然存在非常浓厚的宗教关怀和实质的宗教归属,例如,直至十九世纪六、七十年代,每一位试图建立自己的生意、与别人订立契约的商人都必须先决定一个问题,即他皈依的是哪个教会;而且,重要的是有信仰与具体的皈依,而不是皈依什么教派,社会的共识是,一个有信仰的人便是值得信任的人。这意味着,在当时的实质的社会生活的层面,美国的宗教自由是选择何种信仰和归属的自由,而不是选择是否信仰的自由,成为某一教派的成员就进入了某种可以获得信任的关系网络,反之则须承受社会生活中的种种压力。
在这样的观察之下,美国社会中,教派或类似教派的宗派、堂会等组织方式就成为基本的组织单元。那么,这些单元之所以能够成立、共生并存,形成一个通达的社会网络,根基又何在呢?
韦伯指出,关键在于教派的成员资格(sect membership)的建立。与欧洲的教会传统相不同,这一成员资格并非先赋的,而经历了个人选择与群体甄选过程,唯其如此,才可能产生一个值得信任的被造就的人(a made man)。韦伯所亲历的一个浸信会的洗礼表明,严格的甄选程序不仅要审察候选者的信仰是否坚定,而且要对他自幼的行为进行周密的考察,按照浸信会的宗教传统,包括跳舞、看戏、打扑克之类在内的任何违规行为都会成为获准施洗的障碍。
因此,凡领有教派或堂会的成员证书的人,便成为公认在道德上可信任的人,才有可能与其他社会成员建立契约关系,从而进入社会与经济生活。韦伯指出,截至19世纪80年代,94%的美国人口都信教,成员资格成为一种社会认证,除了表明人的信仰皈依之外,还意味着他是道德和行为方式上可信任(trust)的人,是被既定的团体所认可并赋予信用(credit)的人,而一旦被所属教派开除,就会在社会生活中受到摒弃、即惩罚。因为有信仰才是重要的,获得成员资格意味着获得了某种通行证,即使迁移到一个完全陌生的社区,这种资格也能够为人们开启人际互动的大门,特别是在商业活动中,这种资格足以使他被当作可以信赖的交易伙伴而接纳。
这样,美国表现为一个由大大小小的教派(sect)或宗派(denomination)组织起来的社会,各个教派具有各自不同的仪式和特征,然而其成员资格却成为通行的资格和信用证明,从而将整个社会联结成一个贯通的整体。
尽管在世俗化的冲击下,教派对美国生活的影响力渐弱,但是,教派的组织方式仍然存在,只是其指向由信仰转向了经济经营。在商业生活中出现了一些排他性的自愿的联合组织(association),其成员在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可以获得商人的合法性地位,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基本资格和支持网络,成员资格意味着商机和信用保证,失去成员资格就不仅失去了社会关系,更失去了从事经济活动的基本条件。因此,宗教的组织机制一变而形成社会成员交往中具备约束力的常规,在此表现为一种由全体社会成员来实施的无形的、但又严厉的惩罚机制,对从事市场活动的人及其行为方式进行了约束。此外,这种组织机制对美国的政治生活也产生了影响,其民主的构成,不是一盘散沙的个体的随意聚集,而是一些复杂的、严格排他、又彼此通达的志愿团体,换言之,美国式民主的起点,恰恰在于社会团体的自治。
整个来看,韦伯在《新教教派》中揭示了美国新教的教派的组织方式如何有助于建立以社会压力与惩罚为核心的理性化组织机制。美国诸新教教派采用严格的审查方式来录用其信徒,而各教派具有其独特的信仰方式和行为特征,教派之间,外在特征相互区别,但在成员品格的强调和对其他教派的尊重上是相通的;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个组织化的社会,建立起系统的社会信任与组织间、社会成员间成熟宽容的交往方式。
韦伯有关美国社会的论述为我们建立了一个以社团或自愿组织为基本单位的社会的组织方式,这一社会领域之所以是实在的而非理念的,是贯通无碍的系统而非各种组织的随意堆积,关键的因素就是社团的成员资格。这种成员资格之所以是重要的,在于它将个体、组织与社会有机地联系了起来。
首先,成员资格本身是个人自主选择的结果。韦伯指出,这是区别于欧洲教会(church)传统的最基本的一点,即成员资格不是先赋的,不是由出生决定的。获得成员资格的过程包括了个人对一系列理念、规则的认知和认同,从另外的角度来看,这一过程本身又是个人自主性的呈现,也是个人接受团体的价值理念和生活态度的理性化的过程。本质上,这是“一种以伦理的和有条理的态度操持生命的理性主义”(韦伯,1991:157),这种有条理的生活方式使得禁欲的新教教派将现代资本主义精神的经济的个人主义动力予以正当化,换言之,正是它守护着所谓的资本主义精神。
其次,成员资格是组织理想的具体体现,是组织自治的前提条件。从源头上看,教派作为排他性的宗教组织,必须要解决“谁可以将某人排除在外?”的基本问题,掌握了甄别权力,就可以对组织发挥治理和监管的权力。以美国的情况来看,赋予成员资格的权力,掌握在地方性的教派组织手中,而不是地区间的联合、或“教会”之类的组织手中,从而保证了团体的自治。
而且,以成员资格为中介,教派或团体对其成员的外在行动有较强的约束力。在美国的社会中,存在着一个竞争性的宗教市场,各个教派为着要扩大影响而争相吸引信众,有的甚至为此而不惜在教理上进行妥协,由此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成员资格的信誉的分化。不过,正如斯达克与芬克所总结出来的那样,宗教组织越是能够以鲜明的特征区别于其环境,其成员的委身程度就越高,即它对个体的影响越深刻(斯达克与芬克,2004:346-347)。无论是在寒气逼人深秋站在齐腰的池水中虔诚受洗的浸信会信徒,还是谨守不讨价还价、远离任何奢侈品等纪律的公理会教徒,他们在使自己成为合格的成员的过程中,树立了鲜明的组织特征,这种特征是严格排他的。而教会传统之下,宗教恩惠泽被广泛,无论正义者还是不义者(the righteous and the unrighteous)都可均沾,也就是说,其成员资格因是先赋的和松驰的,因而不会对信徒造成压力。而教派的成员资格正是促使其成员践行组织理念的渠道或机制。
第三,以成员资格为起点,建立了社会信任体系。由于教派具有自身的伦理理念,并据此在吸引新成员时有严格的甄选程序,因此,成为教派的一员便意味着是道德上可信的人。虽然此后教派力量受到世俗化和移民浪潮的冲击而衰落,但是,受其影响,在包括农民在内的广义的中产阶级当中,产生了有助于个人向上流动的自愿组织,其成员获得了相应的人际交往平台和从事商业活动所必需的信用。概言之,禁欲的职业伦理孕育出了理性的社会组织机制。
满足了上述三个要素,社团的自我监管就成为题中应有之义了:首先,成员资格的甄选本身就是一种监管方式,保证社团成员至少从外在的行为方式上来看是满足既定条件的;其次,在竞争性的环境中,社团为着要扩大自己的影响,吸引更多的成员,必须要使自己的成员资格成为具备较高可信度的“硬通货”,就必须规范自身行为,树立自身的信誉,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监管以及监管什么就成为社团作为理性行动者所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最后,社会的信任体系不仅是既定社团成员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的舞台,更包含着对被排斥者的摒弃,因此,在信任与信用的另一面,是一种由全体社会成员来实施的无形的、但又严厉的惩罚机制,迫使那些希望获得经济成绩与社会地位的人汇入主流价值体系,在这种情况下,信任并非特定的文化类型的特质(福山,2001),对于个人而言,知道如何获取信任和信任什么样的他人成为进行理性选择时的一种非常合理的知识。
以上通过成员资格而达致社团自治或自我监管的思路,预设了一个竞争性的宗教领域。具体而言,在政教分离和宗教自由的前提之下,国家不仅不干预各个教派之间的竞争,而且,甚至其政治运作的空间还受到了教派的组织方式的深刻影响。这也就是说,国家不承担对于社团组织的监管或控制的责任,而由源自教派和社团的基于道德品质考察的社会信任体系来履行此项功能。
而且,社会信任体系发挥其作用的内在机制,仍然是基于优胜劣汰的自由竞争的原则,因此,这一体系本身并不为任何组织提供具体的制度或标准。以本文最初提出的中国现阶段的社团发展问题而言,外在的监管必须要解决一个问题,就是依照什么样的标准来决定孰优孰劣?而如果存在这样的一个所谓客观的标准,则最大的可能仅仅是提高了违规者的违规成本。特别是,当这样的“标准”的执行权掌握在联合性组织或国家手中时,又可能会产生新的腐败。
因此,从本文所发掘出的社团自治的思路来看,在中国当前的社会转型中,应当在社会组织的层次上着力,在国家的基本制度框架之下,允许社团在自由竞争的环境下发展,在内强化基于成员资格的社团自治,对外建立普遍的社会信任与信用体系,以达到培育出一个道德完善、功能畅通的和谐社会的目的。
参考文献:
方文,2005,<群体符号边界如何形成?――以北京基督新教群体为例>,《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1期
福山,2001,《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海口:海南出版社
罗德尼·斯达克与罗杰尔·芬克,2004,《信仰的法则:解释宗教之人的方面》,杨凤岗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马克斯·韦伯,1991,钱永祥、林振贤、罗久蓉等译,《学术与政治》,台北: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Max Weber, 1946,”The Protestant Sects and the Spirit of Capitalism”, (trans. and eds.) Gerth, H.H. and C. W. Mills, From Max Weber: Essays in Sociology, N.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p.302-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