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看来,“和谐社会”的建设,就根本而言,实际上是一个在市场转型条件下的社会重建的问题,也就是说,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到今天,市场体制的完全建立,释放出巨大的经济增长能量,极大地提升了民族的竞争力。但与此同时,我们需要建设一个什么样的社会框架,来匹配,甚至是调节这个市场,规范经济发展的道路和方向,努力使全体民众尽可能地分享经济发展所带来的那怕是最低限度的好处,就成为一个基本的问题而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我认为,“和谐社会”就其根本意义上说,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所以,“和谐社会”不是否定经济改革、市场体制建设的成就,而是在这个基点上继续前进,为社会建设奠定基础。
进一步说来,我认为,“和谐社会”的建设,根本上就是一个“公民社会”的建设问题。国内外的政治学界很早就提出了“公民社会”的建设问题,并且提出“公民社会”是由各种各样的NGO、NPO等组织结构而成的,是在国家和市场之间的“第三域”。这些观点我都同意,但是略为不同的是,我想再进一步,从构成“公民社会”的这些组织安排,进一步走向它们背后的那些理念,以及和理念紧密相关的社会制度安排。这就是所谓“公民资格”(citizenship)的问题。我认为“公民资格”的建设,是“公民社会”的根基,而“公民社会”大体成形,才有又长久的而不是短暂的,本质的而不是现象的“和谐社会”可言。
大家都承认,“公民资格”这个东西,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是未曾出现过的。“公民资格”产生于古代希腊的“城邦国家”(Polis)。到了近代,随着西方市场社会的崛起,“公民资格”慢慢地膨胀和充实起来,并且从社会中的一小部分团体逐步地向全体社会成员扩展。首先是英国社会学家马歇尔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公民资格”的历史演化进程,它表现为三种基本的权利以及与之相关的社会制度安排的发展过程。首先是“公民权”(civil right),这首先是指公民有信仰、思想和表达的自由,同时也是指公民有自主签订契约和占有财产的权利,特别是公民有诉诸法律、以求公正的权利。因此,和此种“公民权”相关联的制度安排是法院。其次是“政治权”(political right)。简单地说,这就是公民享有政治上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与此相关的制度安排是议会、国会等。最后是“社会权”(social right)。社会权是说,公民享有享受由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最低限度的好处的权利。公共教育和医疗卫生之类的社会福利是体现社会权的基本制度安排。
马歇尔的这一套说法,固然是依据英国历史而做出的断言,而且主要是定位在所谓“自由主义”思想传统的脉络之中,因此具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但是,我们还是可以从中抽取出一些重要的思想因素,供我们在建设自己的“公民资格”时使用。在我看来,最重要的至少有如下几点:
第一,“公民社会”从来就不是组织的堆积,或者说,仅仅有各种各样的NGO、NPO组织是不够的,我们还要看,这些组织是否和“公民资格”的生产相关。所以马歇尔也讲组织,也讲制度安排,但他是把这些制度和组织与“公民资格”的某种构成要素联系起来看待的,两者互为表里。不生产“公民资格”的组织不过是一大堆没有意义的空壳而已,它们是真正的“形同质异”:或者是市场的变形,或者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唯独不是“公民社会”本身。
第二,“公民资格”并不是单一的领域,而是涵盖了经济、政治和社会三个基本领域。把“公民资格”理解仅仅理解为“政治权”是过于狭窄的。实际上,在英国历史中,最早发展起来的是“公民权”,它是与市场制度的早期发育相关的,所谓“自由缔结契约和占有财产的权利”,正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而最后发育起来的“社会权”,则又是对市场经济造就的不平等的一种调节,使得那些在市场中没有竞争能力的社会成员也能够过上基本体面的生活。由此看来,“公民资格”的三种权利是互相关联、彼此补充的。
第三,“公民资格”诸元素的演化和发展,并非按照一条固定的路线。在不同的体制下,“公民资格”的发育道路是不同的。和马歇尔笔下的英国历史相比,我们的情况要更为复杂。实际上,1949年之后,我们是首先建立了“社会权”:计划体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了社会上大部分成员。但是,“公民资格”的另外两种权利,即“公民权”和“政治权”却萎缩了。改革开放后,“公民权”的一部分要素首先得到发育,例如社会成员个人自由缔结契约和占有财产的权利,与之相应的法律体系也得到了发展。但是,“社会权”却急剧地削弱了,教育、医疗、住宅、养老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无一例外地受到市场化的冲击。至于“政治权”,则在城乡社会的村社和街道这样的基层层面上缓慢地成长起来。这个发育显然是不均衡的,似乎是“公民权”的某些要素发育得更快一些,而“政治权”和“社会权”则相对滞后一些。
综上所述,我认为“公民资格”的全面发展,即一方面是三个权利的同步发展,另一方面是向全体社会成员,包括在城乡户籍制度界定下被排斥在各种社会权之外的农民工,以及各个弱势群体的扩展,同时匹配以各种相应的组织安排和制度安排的设立,这才是“公民社会”的真正发育。而“公民社会”发育起来,使不同的利益群体,包括所谓弱势群体,都享有保障自身权利的合法性和手段,都有表达自身诉求的制度渠道,这才能朝着“和谐”的道路前进。
作者:沈原(清华大学社会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