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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社会主要矛盾分析入手,抓住建设
陈光金     2008-09-03 13:20:46
 
 
     

要回答在建设和谐社会方面社会学能够做什么的问题,首先要回答目前影响社会和谐的主要因素是什么。这里,关键的问题是,中国社会在现阶段的主要矛盾究竟是什么,或者如何结合目前现实在理论上重新理解中共“八大”提出的社会主要矛盾表述。从实践方面讲,还有两个根本性问题值得注意,一是社会利益格局问题,二是国家、市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在中国社会,这三个问题可以说是密切关联的,而且是目前社会种种不和谐问题的主要根源。

社会不可能没有矛盾,而是现在很多社会矛盾在演变为社会冲突,而且有些还变得不可调节。那么究竟什么是现阶段最主要的社会矛盾,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我们还没有破题。从党的“八大”以来,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是落后的生产力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矛盾,因而解决矛盾的理论出路就是发展生产力。“八大”的社会主要矛盾表述一直延续到现在,而且改革开放以来也一直是国家制定发展战略的根本理论依据。无论是讲“发展是硬道理”,还是讲“效率优先”,这些说法背后的支撑都是关于社会主要矛盾的传统理解。可改革经过近30年的发展,现阶段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否已经发生变化,是否仍然是生产力不适应社会需求增长的矛盾?或者,如果关于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基本表述仍然成立,那么矛盾双方的关系内涵是否已经发生变化?我国的总需求从卖方市场到买方市场的转变对我们理解现阶段我国主要矛盾有什么启示?这些都是值得我们研究的重大问题。我国目前的生产发展问题已经基本可以依靠市场机制来解决。但是,在实践领域,不仅关于主要社会矛盾的基本表述没有变,而且关于矛盾双方关系内涵的表述也没有变化。在这种实践的理论化话语体系中,社会主要矛盾被转化为效率与公平的矛盾,效率优先的思路尚未根本扭转,公平虽然被要求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上,但并未上升到与效率同等重要的高度。对于不少决策者来说,公平仍然是与效率矛盾的,讲公平就要牺牲效率,因此公平很难实在地进入发展的函数,或顶多继续被当作一个外生变量。

现阶段中国社会利益格局问题非常复杂,其外部表现是社会利益分化以及在分化基础上产生的利益矛盾。但是,从实践和理论两方面来看,利益分化和矛盾并不一定是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真正根源。总的来说,利益分化过程总是形成两种基本的利益相关方,即弱势利益与强势利益,无疑两者是有矛盾的。当这样的矛盾具有零和博弈或接近零和博弈的性质,并且博弈的结果总是强势利益对弱势利益的胜利时,利益分化和利益矛盾就会固化,就会变得难以调节,演变为利益冲突。不可调节的利益冲突才是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持久根源。那么,我们就需要研究,现阶段中国社会是否已经形成强势利益与弱势利益?两种利益之间的博弈关系具有零和或者接近零和的性质?不同利益的社会构成及其实现的机制是什么?它们能够真正产生总体上的效率吗?它们是有利于公平的还是有害于公平的?

中国的国家、市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即使在学术理论上,也没有得到很好的研究,尤其是没有形成享有广泛共识并能够整合到实践话语体系中去的理论成果。然而这个问题却与前述几个问题密切相关。总的来讲,中国的市场化改革既未能像预期的那样重新界定国家的角色地位,同时又培养了与国家权力密切关联的市场强势力量,而社会则若隐若现,远没有形成能够与国家和市场相互平衡的力量,也没有合适的相关制度安排促进社会力量的发育。国家的经济实力变得比以往更强大,但却大大收缩了它的社会担当。市场化大大增加了社会财富,但也使这种财富的分配变得更加集中,而且在实践的政治性话语中,不断集中财富的强势利益受到越来越多的称赞或辩护。在所谓的第三部门中,一部分努力接近国家,或者本来就是在国家庇护下生存;一部分努力接近市场(所谓中介组织),在大多数情况下为强势的市场主体服务;一部分可能是真正的第三方力量,但大多数情况下只能在边缘地带活动。这样的状况使得中国社会利益矛盾冲突缺乏缓冲或消化的机制和空间。从市场到国家到社会,相互间的关系究竟是什么或应该是什么,即使目前已经有些研究成果,但它们既没有学理上的整合,同时又很难与实践话语体系对接。

从中国目前来讲,要讲和谐首先是要认清影响和谐的社会矛盾。我认为,这就涉及上面所谈到的四个方面的问题,要把更多的力量集中到这四个方面的研究上来。在参与建设和谐社会方面,社会学究竟能够做些什么?我想,首先就是要有一些宏观研究,目前的社会学研究还不能仅仅停留在微观层面上。第二,要进行整合,不仅要对现在的各种研究课题加以整合,还要对以往的研究成果进行整理。第三是要加强社会学的理论化。我所说的理论化,不仅是指提升研究的学术性和规范性——这当然是必要的,更是指要结合中国社会巨变的实际,构建本土化的社会学理论,形成一套较为统一的概念、范畴或术语。当然,这项工作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

作者:陈光金(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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