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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
刘少杰     2008-12-02 10:10:46
 
 
       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任务不是仅仅停留在现象层面去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或排除各种社会矛盾,而是要开展有效的制度建设,保证社会形成稳定的秩序,使各种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在有序的状态下得到不断地调整或解决。

社会秩序是由各种具体制度相互联系而结成的制度体系所表现的社会状态。当某一社会领域中的各种制度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不协调关系,那么这个社会领域的社会秩序不可能呈现和谐状态,只能是紊乱不安,甚至动荡冲突;而当某一社会领域中的各种制度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协调关系,即使某些社会行动违背制度的制约而发生种种矛盾,但是协调的制度关系终能约束矛盾的行动在有序的状态下得到缓解,使之社会领域中的社会秩序仍然可以呈现为和谐状态。

现阶段,在制度建设上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一直没有得到应有重视,即提高广大社会成员对各种新制度的认识程度,使新制定的各种法律规章有效地内化到人们的心理结构中去,进而成为制约人们社会行动的现实的社会制度。简言之,制度建设的认识基础被忽视了,以至于很多制度建设流于规则条文的编制,而没有真正成为广大社会成员的行动规则,制度建设流于纸上谈兵。

制度建设必须以认识活动为基础,这是由制度的本质规定决定的。制度不是客观事物的外在规律,而是一定要内化到人们的思想意识中才能有效地支配人们社会行动的规则。正是因此,凡勃伦把制度看成思想习惯的产物,而诺斯等人则再三强调要重视制度形成与变迁的认知基础、价值因素和意识形态的作用,中国社会学家梁启超、梁漱溟和费孝通等人也从认识活动或心理结构对制度的本质与形式做出了丰富探讨。

专家系统和政府机构制定新制度和推行新制度,无疑都是由理性思维支配的过程,但是广大社会成员接受和认同这些新制度时却并不一定上升到理性思维,而往往是在感性意识层面上完成的。因此,制度的演化与变迁、传播与学习,都不能仅仅从理性思维去分析它的认识基础。尽管在现实生活中理性认识同感性认识不能截然分开,但是相对而言,广大基层社会成员在其日常生活中的意识活动主要处于尚未逻辑化和理论化的感性层面,历史唯物主义称之为与意识形式相对的社会心理过程。

制度建设还存在如何使关于制度的理性认识同关于制度的感性认识相互协调的问题。专家系统和政府机构制定新制度或引入新制度时,要考虑到广大基层社会成员对制度的认识与接受能力,要预测由感性意识支配自己行为的基层社会成员能在什么方式和什么程度上认同新制度,新制度应当通过什么样的表现形式和传播途径才能有效得到社会成员更广泛的接受。制度的制定和传播不经过这种在理性认识和感性认识之间的转换,难以成为具有普遍性的、进入生活实践过程的现实的社会制度。

指向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建设还应当高度重视它的社会基础。具有同西方社会不同结构特点的中国社会,是我们开展制度建设的立足基础,必须明确地认识中国社会结构的特殊性,才能有效地开展制度建设。中国社会学家对中国社会结构的特点做出了丰富而深刻的论述,梁漱溟称之为家庭为根、伦理为本的伦理社会,费孝通称之为亲情纽带、差序格局的熟人社会。概言之,中国在几千年的文化传统中形成了重亲情、重伦理或重人际关系的感性化社会结构,这与重原则、重“物理”或重利益关系的西方理性化社会结构是明显不同的。

中国社会结构的感性特征在中国的社会秩序和制度体系上也有十分明显的表现。很多近现代中国学者都把中国社会秩序称为礼俗秩序,把中国社会的制度体系称之为情理制度、熟人制度或“关系”制度。如果承认这个基本事实,那么在中国开展制度建设立刻面对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如何在一个以感性关系为主要特征的社会基础上开展理性化的制度建设?

中国的礼俗秩序、亲情制度、熟人制度和伦理本位等等,一般是通过习惯、习俗和惯例表现出来的,它们的延续是通过文化传承、行为模仿与心理从众实现的。习惯、习俗和惯例都属于非正式制度,是直接同人们的心理结构结合在一起的内在制度,它们是社会生活中最稳定的感性因素。由理性设计和推进的正式制度可以发生较快的变化,而由习惯、习俗和惯例构成的非正式制度却异常稳定地难以改变。所以,用理性的正式制度改造感性的非正式制度是十分艰难的事情。

中国文化传统源远流长,作为中国文化传统中最稳定、最普遍的风俗习惯和礼俗秩序,经过了几千年的积淀和固化,虽然其中有些因素已经不适时宜,需要得到调整甚至改造。但是,对于这些至今仍然在稳定而普遍地发生作用的非正式制度,不应仅仅看到其中的消极因素,还应看到其中包含了使中国社会结构长期稳定且在很多历史时期维持中华民族繁荣昌盛的积极因素。所以,在开展旨在追求社会和谐的制度建设时,不可简单地把传统积存下来的以习惯、习俗和惯例等形式存在的感性的非正式制度都作为理性化改造的对象。


    尤其重要的是,专家系统和政府机构在设计理性的正式制度时,应当充分考虑感性的非正式制度的存在与作用,在以正式制度影响非正式制度的同时,还要看到非正式制度也有对正式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具有不可否认的普遍作用,应当考虑怎样才能使正式制度同那些具有积极作用的非正式制度形成协调甚至融合的关系,而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内容。

作者:刘少杰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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