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村委会换届选举新当选村委会成员中富人比例明显增加,这一现象引人注目,也确实需要社会关注。富人当村官是农村发展中社会结构变化的一个重要信号,对于农村未来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重要影响。我觉得不能简单地评价富人当村官好不好、应该不应该,一定要结合参选动机、群众监督、社会的公共管理几方面综合来评判。
富人争当村官而且经过合法选举程序能够当上村官,这种现象有深刻内涵,反映了农村社会的整合机制多元化。这是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一个重要成果。富人首先是证明自己有能力致富的人,如果没有受到司法调查和法律制裁,那么在公共评价上就应当肯定,他们是合法致富的人。应当看到,有的富人在当村官以前,通过发展农户经济、私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已经在村中的产供销方面,在资源开发、市场组织方面居于重要地位,并惠及部分乡邻,他们成为带动和组织农户经济发展的领头人,成为原有资源开发并与市场衔接的开拓者。能够给乡亲们带来持续的收入增长,能够带领乡邻们开拓就业门路,解决了村民最揪心的问题,自然会增长这些带头人在村落社区的声望,同时村民也希望和要求他们带动和促进社区发展。这就超出了农户经济和企业经营范畴,提升到关系村落发展、村落资源开发、村落资源保护等社区公共权力层面。这时的村委会(特别是村委会主要干部)有两种不同方向的选择:一种是响应村民的要求,支持协助这些富人能人,给他们更大的舞台,此后的发展这些富人既可能替代现任村官,也可能由于小气候内良好的制度环境而继续安心于企业经营;第二种选择就是看不惯这些人的财富、声望和社会影响日益扩大,职位危机感和红眼病并发,技术措施就是处处牵制、时时发难,结果是影响了富人发展,影响了村民发展,也影响了村落发展,村民自然不答应。村民这种在日常生活中长期积累起来的情绪必然在村委会选举中表现出来,形成村委会权力更替。应当说村民这样的选择是理性的选择,也是合法的选择。这说明村委会干部在农村发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标志着村委会干部类型正在由道德权威型向经济能人型转变,这种转变不是简单的后者否定前者,而是扬弃,即后者包含了前者,内容比前者更丰富。在村民选择的意义上看,这是主流,是农村社会发展的一个方向。
这里需要对贿选说几句,因为村委会选举是直接选举,不存在收买代表问题,如果是收买选举委员会成员有程序上的违法另当别论。不能因为现在的村干部或者没有能力、或者没有兴趣、或者即没有能力也没有兴趣开拓创新,造福于村民,就指责富人有能力惠及村民就是收买或者贿选。
在肯定富人有资格当选,村民有权利也有识别能力选富人的前提下,要特别注意两种倾向:一种涉及富人的当选动机。以富民为当选目标是高尚的,自己企业发展自己赢利扩大如果能与村民的收入增长就业机会增多结合起来,这也无可非议。如果当选目标只是为了自己赢利,不顾甚至损害村民的利益,社区的公共利益,这就需要警惕、确定和能够有效制止。村民自治的制度供给已经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方面,这四方面的有机结合和有效操作保证了村民自治的完整性。不能只是怀疑富人的当选动机就阻止富人参选和当选,也不能在富人组阁后由于是合乎程序的民主选举就否定合乎程序的民主监督的必要性。如果说村委会民主决定的是村内事务,村委会建设中的四个民主能否实现则是国家意志的体现,需要政府有效的管理。
第二种倾向就是要注意富人当选村官后的社区管理行为,要特别注意农村社区管理中的三种违规类型。第一种违规就是富人当选后结党营私,肥了小团伙,损害大多数村民的合法权益,或者为了村内多数人的利益,就通过村委会或者村民大会的民主表决形式侵犯少数村民的合法权益。村内的公共事物可以民主投票决定,但是即使是多数村民表决同意也不能认为就是具备了合法性来剥夺少数村民的合法权益。第二种违规类型是虽然能够给大多数村民带来收益增长,但是以社区公共资源的破坏为代价,危及社区的可持续发展,如开山取石、毁地烧砖、毁坏森林、污染水源。第三种违规类型是不损害社区的自然资源,也可以带来社区总福利增长,但是以国家即全民利益的重大损坏为代价,如拦河夺水、凿管偷油、走私贩毒。第一种类型的表现形式可能是贿选,实质则是暴力威胁破坏村民的民主选举和选举后的村民自治;后两种类型有可能在一个短时间内的村委会选举中获得多数村民的支持和投票。但是,这三种都属于明文规定的违纪违法行为,已经超出了村民自治管理事务的范畴。这也需要地方政府的有效管理,特别要制裁那些以“法不责众”为借口的组织者和最大受益团伙。
地方政府如果在村委会建设程序的合法上放任自流,实际上是一种公共管理缺位,是一种行政渎职行为。至于县级党委政府规定“没有10万元年收入,别想当村官”则有越权之嫌,这样的限制侵犯了村民的被选举权。村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当选资格是已经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明确规定了的。地方急于寻找精英带动农村发展应当是好意,也可以有所引导启发,但是地方政府及其官员有责任为民作主,但是没有权力替民作主,经济增长也不能以侵犯法律的公正原则为代价。农村发展包括了经济增长和社会公正两个方面,权衡这两个方面最终投票表决的只能是村民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