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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灾后重建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唐 钧     2008-08-27 15:33:37
 
 

 

 

一、让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募捐
    

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有资格组织募捐的社会组织还比较少。我国的单位体制至今仍有其社会动员功能,因此,靠单位来进行劝募仍然是一个主要渠道。但是,在这样的科层制架构中很正式地“劝募”,常常会被看成具有“强制”性色彩。如果仅仅以“筹募更多的资金”为目标,单位出面效率会比较高;但是从长远来看,让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募捐,在社会上设立更多的经过批准的募捐点,让人们能够自由选择、自由捐助,无疑会增加公众参与社会行动的自觉性,对构建和谐社会起到积极的社会效应。


     二、创新领养“地震孤儿”制度
    

在安置四川“地震孤儿”问题上,应当更多地采取家庭领养的方式,使他们进入一个新的完整家庭,过上普通人的生活。为此,应当考虑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制度创新和规范。
     首先,调整相关政策,减少对领养条件的限制。以往家庭收养孤儿通常面临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和城乡户籍政策的限制。为了更加人性化安置好地震孤儿(以及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孤儿),国家可以考虑调整相关政策,使即使有子女的家庭,只要有爱心、有条件,也能够收养孤儿。让更多条件更好、资质更高的家庭入围,以便在更大的范围内挑选出更能适应孤儿需要的家庭来领养。
     其次,建立由社会工作者组成的专门工作机构,定期对孤儿领养家庭进行随访,帮助他们解决与孩子相处中的一些难题,并就与孩子的成长和教育相关的问题进行辅导。要有专门机构来提供长期的服务,包括跟踪了解这些孤儿的成长和发展状况,调适孤儿进入一个新家庭后的家庭关系等。
     第三,家庭领养孤儿无疑是一个更加人性化的社会政策,但不宜张扬。尤其需要强调的是,不要让被收养孩子继续以“地震孤儿”的身份在公众场合出现。对这些孩子来说,最妥善的社会政策是通过领养让他们迅速消失在茫茫人海中,从而成为一个“普通人”,自由自在地成长和发展。
     第四,制定合乎实际的制度和政策规定,对领养地震孤儿的家庭进行甄别。领养地震孤儿的家庭,应当有一定的“资质”保证,譬如合适的家庭经济水平以及收养者受教育程度、健康水平和人文素养,等等。另外,收养家庭对待收养孤儿的心态,也是一个应该考虑的影响因素,不然,有可能会造成一些误会甚至埋下家庭不和的隐患。目前,一些家庭收养孩子的目的还是在于“养儿防老”,所以很忌讳孩子跟家长不亲。一些收养家庭会采取一些极端的做法,如不让孩子知道与自己身世相关的所有信息,甚至不让有关的福利机构随访。收养家庭的这些行为,必须通过建立随访制度等途径,努力加以避免。
     第五,对一些伤残较为严重的不适合家庭照顾的孤儿,应安排到相关福利机构。这些进行集体供养的福利机构,并非一定要由政府直接操办,可以通过向非营利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来进行。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规划,然后向社会公布并进行招标,有资质的非营利机构来投标,中标者负责营建福利机构,并负责今后进行长期管理。经费问题,包括建设福利机构和管理福利机构的费用,一部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一部分由非营利组织通过社会募捐自行筹措。现在,在政策上要适当开放可接受捐款的非营利组织的范围。


     三、重视和解决地震孤老和伤残人员的赡养救助
    

在地震灾害中,一些老人失去了子女,他们的晚年生活,在经济来源、服务照料和亲情慰藉等方面都有可能遭遇到难以克服的困难。对此,政府必须给予关注。首先要解决的是资金问题。对于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老人,可通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其次,地方政府可兴办一些老年福利机构,对孤老进行集体供养,解决他们在服务照料方面的后顾之忧。第三,虽然在获得亲情慰藉方面,地震孤老的子女已逝,无可弥补,但是在安置地震孤老时,应当注意不要使老人远离一辈子居住的城乡社区,因为在那里有其平日里构筑的人际关系网络,如果组织得好,这可以成为家庭天伦之乐的替代。
     地震灾害也造成了一些人的伤残,同时精神疾病的患者也会明显增多。这部分需要社会给予特别照顾的残疾人,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密切关注的对象。对此,可以兴办一些“社会企业”或“非营利组织”,组织劳动能力比较强的残疾人来“生产自救”,但这些“企业”和“组织”不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而是以社会目标为重点。最主要是给残疾人走向社会开辟一条通道,同时,以工资的名义发福利津贴,要比单纯救济更有利于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对于重残者,可通过低保来帮助他们维持生活。对于这部分人,可在计算家庭收入时予以“单列”。对于没有家人照顾的残疾人,可通过兴办福利机构来实行集体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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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文章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 2008-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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