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全国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建立全国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明确我国在法定基本公共服务上需要均等化的地区和领域,奠定计量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所需要财政支出的技术基础
必须就全国性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种类、标准在技术层面进行研究,组织相关部门讨论,在充分沟通、协调的基础上,达成全社会的共识;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法规,把基本公共服务与公民的基本权利联系起来,换句话说,把基本公共服务作为居民的基本权利,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法制化。 通过编制发展规划,确定全国性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种类、标准,并建立和完善适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财政体制;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教育的实物标准,包括设施、设备和人员配备,全国统一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的实物标准,包括设施、设备和人员配备,以及考虑了当地价格和消费指数的全国统一的社会福利标准和养老保障标准。在此基础上建立我国全国性的基本公共服务的技术支持体系;通过规划执行,来监督和检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改进和完善转移支付体制和机制。随着科学发展观的进一步落实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进一步推进,“十二五”时期,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服务供给将成为这个时期的重要内容,有关部门应当着手研究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的各项标准,为制定更科学的“十二五”计划做好准备。
二、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状况,评估需要均等化地区的财力和财政支付能力;调整和改革政府间关系,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机制,实现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财政能力均等化;明确政府间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责任,提高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就我国现阶段实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面临的体制性问题而言,我国各级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责任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支持这些责任划分的事权和财权范围也需要明确。要研究像在中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人口众多、五级政府的情况下,由哪一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最有效、最合理?或者采取不同的政府提供不同类型的基本公共服务模式,问题包括:第一、是否可以由中央政府来制定基本公共服务的标准和实施方法、财政体制及转移体制框架;第二、是否可以由省级政府负责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政策的监督、执行和评估;第三、是否可以由地方政府,主要是县级政府负责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政府间转移支付的指导思想应当是通过实现财政能力均等化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财政转移支付体制。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实现地方财政能力均等化,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确保全国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央政府的相关部门应当从负责提供公共服务的支出,转向全国基本公共服务的规划、指导和监督。根据规划和标准,国家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和机制。中央政府应当就基本公共服务制定和完善各类标准,并对贫困地区进行无条件转移支付,提高弱势地区的财政收入能力,以及低收入阶层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能力。 鉴于地方配套要求一方面占有地方,特别是财政困难地方的可支配财力,另一方面使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倾向于较富裕地区,会产生与平衡地区财力、实现各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相悖的效果,应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方式,对于属于中央政府的事权范围的项目委托地方政府完成的,所需经费应全额由中央政府负责;对属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同负担的项目,也应当直接计算中央政府应承担的部分直接给予补助。 在宏观层面明确了政府间事权范围之后,还应该解决事权落实所需要的财政能力问题。这主要涉及到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以及省以下财政的分担问题。总体的思路是逐渐淡化人为因素在确定基本公共服务资金各级财政比例分担的权重,加重对影响财政支出的客观因素的权重。近期内可以考虑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中央政府尽快制订全国基本公共服务框架内的各项具体制度的最低标准。这是中央财政有效实施对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并形成合理的财政分担机制的前提。具体标准的设定可以根据经济和财政指标将全国划分为几个片区,分别制定相应的标准,并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对于财政负担能力低的省份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熨平不同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差距;二是,完善省以下政府财政的分担机制。参照中央与省级政府的财政分担办法,省级政府在中央划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下,根据市县具体经济总量、财政收支以及各项基本公共服务规模等指标,合理确定本省范围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并形成合理的省以下财政分担机制;三是,建立政府间各项基本公共服务问责制。应尽快将各项基本公共服务责任财政分级负担的落实情况纳入衡量政府公共服务水平考核的指标范围,加强上级对下级审计和监察力度。
三、改革和完善公共服务领域的投资体制,提高公共财政投资效率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结合政府转型和推进公共服务建设,在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同时,培育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的供给,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社会组织管理部门要制定有关政策和标准,为社会组织购买政府公共服务创造条件。把社区服务、养老、就业培训、科普教育等通过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形式转移给社会组织去做。 通过完善社会组织的管理法规,完善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全社会特别是民间组织积极参与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管理和监督。通过对社会组织服务的购买来实现对社会组织的管理;通过制订基本公共服务专项发展规划、服务标准,完善相关措施,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服务质量、供给情况的监督。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服务质量、供给监督;在公共服务采购中,引入社会组织的参与,构建一个和谐互动的政府与社会的合作伙伴关系。
四、加速城镇化进程,消除城乡体制分割,实现各种体制对接
要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制定并实施社会公益设施配置标准和规划,大力调整社会事业结构,优先发展基本公共服务,强化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薄弱地区的发展,扩大教育、卫生、文化等优质资源的供给能力,使包括迁移人口在内的所有城市居民都能够享有基本的公共服务;以就业为导向,加快职业教育发展。加大对农村职业学校支持力度;要把提高城市化质量放在重要位置,在城市化过程中,要着重解决迁移人口的就业、住房和社会基本公共服务问题,使居住在城市地区的所有居民不分原居民和新迁移人口,人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要调整城市建设的思路,在城镇规划、住房建设、公共服务、社区管理上考虑进城就业农民工的需要。城市的财政支出和各种公共服务不能仅考虑城市户籍人口的需要,更应该有效服务于全社会;对人口流动应采取疏导和吸引的管理方式,促进劳动力有序流动。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定期发布劳务需求信息,吸引本地需要的技术人才和特定职业的劳动力,避免流入劳动力过剩造成流动人口失业。人口流入地与流出地开展实质性的协同管理;城市规划应该考虑外来人口的居住空间、公共设施,促进农民工成为市民。在重点发展中心城市的同时,提高其对周边地区的辐射能力,特别是对农村的反哺,统筹城乡发展。(丁元竹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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