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新农村的涵义到底是什么?是单纯的农村公共基础投资与建设工程?农村公共基础加科教文卫的综合建设工程,还是一个促进农业、农村和农民长期可持续发展的综合性的系统工程?这个基本的指导思想不明晰,建设新农村就可能走偏方向。
有学者形象地将建设新农村的历史任务比作淮海战役,打胜了,就直捣“南京”,“全国解放”指日可待,打败了,中国的未来就危险了。
这个比喻试图说明,分散小农户如何进入现代化,是决定中国发展的根本性的真问题和元问题。面对这样的真正的焦点论题,中国的政界、学界及社会各界,都应报以认真、谨慎、镇定、公正的态度,并且不断地磨练出一种实践的智慧——以达至道德为道义指向、以达至效率为科学指向的判断力。
要对建设新农村的理解做到准确和清晰,首先要了解中国自己的历史。远的不说,1949年以来的历史就很值得研究。为了探索如何从小农经济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即现代化的代称),尽可能的缩短当中所谓无法逾越的资本主义阶段,中国尝试了多种方法。解放初期先是试图用国家资本主义方式来代替资本主义阶段,试图在小农经济之外,单独完成国家工业化,从小农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结果做不到。不抓住粮食,不搞统购统销,不抑制小农户的所谓资本主义自发倾向,中国的大工业就搞不起来。就在这个时期,农村土改后出现了在互助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合作社。当时党中央出台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中,最关键的一句话是“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据工场分工以形成新的生产力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据统一经营形成的生产力,在动摇私有制基础上也是可行的”。意思是说,照马克思主义原理,只有当生产力出现革命性变化时才能导致生产关系的根本变化,而合作社用统一组织社员进行农业劳动、社员形成分工的方式就形成了新的生产力,合作社比社员单干效率高得多,这就是生产力的变革。这个变革导致小农户所有制演变成集体所有制,形成一种农村的公有制形式,于是,小农户通过合作社即提高了生产力也改变了生产关系。这个仅仅依靠社会化分工改变所有制的理论,被实践证明了是完全行不通的。而在此基础上建立的以剥夺农村、农民、农业为代价的国家工业化战略,也被1978年以来的改革实践所改变。
而在当时,却形成了一套小农可以直接长入社会主义的理论。初级社到高级社、人民公社,公共食堂,一大二公,被作为公有制不断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佐证。其实,自高级社以后,所有的政策设计和制度都并非出自农民的创造,而是党和政府为证明自己提出的理论而臆造出来的。
这个所谓农业社会主义的实践和理论错在哪里呢?它将知与行、理论和实践相分离,它以政治代替经济、代替社会,它机械甚至错误地理解分工与所有制变革的关系,它的政策设计不是来自客观实际的总结而是机械的创制。而从技术科学和管理科学的视角,正像杜润生在1995年提出的,是忽视了农业生产的生物学特性和农业劳动的度量和监督成本必然限制农业生产分工效率的规律。农业与工业的生产规律不同,盲目地将工业分工引入到农业中去,试图依靠运动方式兴修水利,大搞集体化、机械化,形成所谓规模经营的效率,与农业劳动的特征和规律是背道而驰的。
这样做不是科学。什么是科学?科学是防止不清晰和不准确,防止迷雾和错觉的权威。真正的科学研究是通向新领域的过程。它的起点是科学地提出真问题。具有农业生产的广延性和继起性的小农经济到底走一条怎样的道路才能提高生产效率,实现现代化?鉴于这个真问题极其复杂,任何匆忙给出的答案都是不可靠的。其实,只有觉察到了迄今尚不知晓的复杂性并难于做出判断的人,才算接近了科学的判断力。就这一点而言,全球所有的科学发现都对解决这类复杂性的问题负有责任,因而成为推动解决这一问题的动力。
发达国家解决分散小农不规模经济问题,一是依靠大农经济,即每个农户的规模化土地经营和农产品的产业化购销,二是依靠农民进城,加快城镇化减少农村人口,这两条经验结合起来,共同支撑了20世纪发达国家的社会结构演变——从农业社会演变为工业社会。
其实,大农经济与农村人口城镇化的是一个事实的两面。只有剩余人口进入城市才有可能发展大农经济,只有大农经济发展起来了,才能挤出更多的剩余农业人口离土谋生。
不过,将迄今为止发达国家的农业现代化经验放在我们所处的问题视野中具体化,就会发现,中国的问题与之完全不同。中国由于农民人口超大规模且土地资源稀缺,既没有可能走上大农经济道路,也没有可能实现农村人口基本城镇化。即便到2030年,中国实现了60%的城市化率,按照那时中国总人口的目标预测值(2005年预测值为14.7亿)计算,还有至少5.88亿人口在农村生活。
要让几亿农民在可见的历史时期内摆脱因农业人口过剩、农业劳动生产率低下所造成的贫困,这是一个完全超出人类现有经验的极其艰巨的目标。它无疑意味着中国只能在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下探索自己独特的农村现代化和中国现代化之路。
要走这条路的基本问题,就是建设新农村,实现农村现代化的动力从何何来?目前对建设新农村的解释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治、管理民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在基本思路上大体囿于对农村增加投资。且不说一年两千亿元人民币的投资够不够,需要持续投资多少年才够(林毅夫提出要每年投资2700亿元,连续投资20年),以及是否真正让投资落到实处,发挥效益,就算是这些都实现了,难道政府能够用钱来买一个现代化的农村,用钱堆起来一个农村现代化吗?这把农村的主人、建设新农村的主体——农民置于何地?
建设新农村是政府主导、支持农村基础建设的资源再分配工程,还是对于中国分散小农如何现代化的发展道路探索?
如果是后者,那么,建设新农村的动力只能来自农村内部,来自农民本身。这一点可以用发展理论来证明。一个社会的总体发展一是取决于社会自发的商品交换网络是否能够同外界真正联系起来,不断交互促进,这就需要形成开放的环境;二是发展的程度取决于社会生产的剩余能否积累,而且能否自动地在产生剩余的那块地方进行再生产。如果没有剩余,或剩余不能积累,或用于积累的再生产过程总被中断,或积累的地域要转移,离开产生剩余的那块地方,那么,这个发展或是长不大,或是长久不了,或是造成发展的转移,即最初的开发之地再次荒芜。
从发展的视角看,建设新农村最重要的不是投多少资金,不是各级政府和各级干部具有积极性,而是能否培育一个能够促进小农户不断产生剩余和不断就地积累的动力机制并使之成为稳定的制度。
目前建设新农村的热潮中,已经出现了一些倾向性问题,可以概括为:重投资甚于重政策,重经济政策甚于重社会政策,重社会保障甚于重社会组织,重专业技术协会甚于重综合农业协会。而这些问题的背后,是缺乏一个以宏观眼光制定小农户社会保护的长远政策。
这个政策的提出,既要研究改革以来的中国经验,又要研究其他国家尤其是东亚社会的经验。
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通过承包责任制,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而进入了中国农业持续发展的10年,但是进入1990年代以后,随着农产品市场竞争激烈和农民负担加重,中国的三农问题日渐严重。中国20余年的农村改革与发展主要循下面的路径展开:
产权改革的路径:希望通过承包、租赁和拍卖,将那些集体资产的产权清晰的划分到户,包括农田、集体企业、林地和草地,甚至水井,都尽可能清晰地承包到户。从而可利用增进个人资产的市场激励机制,以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产业化和专业化的思路:试图通过形成农产品的规模经营,创造集中化的生产基地,使农产品与市场联系在一起,典型提法是公司加农户。
城镇化的路径:人们寄希望于农村之外,试图通过城市化和工业化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从而使农村和城市得到同时发展。一方面大量进入城市的农民可以繁荣城市经济,另外一个方面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减少也可以使农村的资源更为集约地被使用。但是劳动力转移同样面临巨大困难,由于农民工的工资没有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他们并没有脱离农村,失去劳动能力以后仍然要回到农村。同时农村的土地也并没有集中,仍然分散在不同农户。
扶贫与社区发展的思路:试图通过国家规划和国家投资为主的八七扶贫计划,解决中西部地区2000多个贫困县的脱贫问题。
社会保障的思路:试图通过建立农村养老、农村医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各项制度,保障农民的公民权利,加强政府的转移支付。
公共服务的思路:试图通过加强农村教育,建立农村的文化、卫生、环保等各项公共服务的组织和制度,推动以工带农、以城带乡的社会转移支付。
这些发展思路尽管都有所成效,尤其在部分地区和部分项目上收益较为明显,但是并没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群体的弱势地位,没能遏制近些年来城乡差距持续扩大的势头,没能在国家的整体范围内、从涵盖今后一个长时期的可持续发展的机制的角度,形成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长期稳定且又综合的战略性政策。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些措施只是在重复西方农村发展道路的前提下,一些解决局部问题的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三农问题。从长远看,甚至会使三农问题进一步恶化。
而我们的近邻,东亚的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却在西方发达国家之外,走出了一条用社会保护政策推进小农户就地积累和农村发展的独特道路,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就。三地的实践各有不同,本源却相同,其经验集中到一点,通过社会立法方式颁发对小农户和农村的社会保护政策,大力推进和支持小农户的自治性的综合组织及其体系,以这些组织及其体系为中介,形成政府——农民组织体系——分散的小农户的协作链,将小农户带进现代化社会。其中最有启发意义的经验是,三地都立法规定企业不允许进入农村的产业,农民的剩余只能由农民自己的自治组织获取和支配,这个规定日本在2001年、台湾在1999年,才通过修订法律予以废除。
三地实施小农户社会保护政策的直接效益,一是形成了系统化制度化的农协组织体系,二是提升了农民自主治理能力,三是形成了一份巨大的农民组织的共同资产。尤其是三地的农协组织都拥有农协自己的信用社和农业银行。这些效益的直接后果,是推动小农户和平长入现代工业社会。日本在战后50年间,成功地走向工业社会,农业人口从近四成下降到4%左右。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也在近30年完成了工业化,农业人口下降到3%左右。除了全球性的经济增长环境这个大因素外,与三地实施小农户社会保护政策的成功实施有关。
以发展理论来看,这样的做法恰恰是将小农户的剩余留给了农民自己,保护小农户自行积累,并且自动地在自己的家园进行扩大再生产。当然,由于20世纪工业社会正处于上升阶段,城乡差别不仅在劳动生产率上,生活方式和社会生活质量上的差异也很大,这是日韩台三地农业人口大幅度下降的主因。
另一个有启示意义的经验,是农协组织的法律定位。三地的农协组织定位都源于日本。农协组织是一类独特的法人,日本在近年的法律梳理中已经明确将农业协同组合法人的法律地位确定为中间法人,又称为共同利益法人。中间法人既不是企业法人,又不是社团法人。它为农民谋利益,为农民做经营。赢利不缴税,在日本除了不到1%的分红之外,都投回到农业协同组织的各项公共事业中去。在台湾,按照农会法的规定,盈余的62.5%用于农业推广、训练及文化、以及社会福利,盈余的5%充实公益金。用于农会自身建设的比例,规定在10%以下。通过法律规定约束农协组织将积累用于发展生产和改善生活,对于培育小农户自我发展的机制起了重要作用。
第三个经验,是农协组织的体制和体系定位。这个定位是综合性的,兼顾生产生活、兼有养老、医疗、文化甚至旅游观光等各方面的功能。例如,日本农协是一个独立的系统化的主体,系统内有很多组合法人,相互平等。在农村基层的农业协同组合法人是综合性的,不是我们这种专业农协。综合农协的功能有农业经济、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出售、信用社、老年、妇女、青年等等,还以综合农协的名义,参加农协组织的农民养老和医疗保险,是一个经济利益、社会利益、政治利益的共同体。
这些经验告诉我们:第一,不能将建设新农村视为一个短期的、简单的工程,而要树立长期奋斗、艰苦奋斗的意识,进行政策、制度和资源的战略准备。第二,必需先行立法。这是因为只有通过法律这种最高的保护形式,才能提升脆弱的农业脆弱的农村和脆弱的农民群体在与社会其他强势利益集团博弈时的社会地位,真正保障三农的权益。第三,建设新农村需要将综合性农协组织及其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作为基本战略,因为这是实现新农村以农民为主体的关键,是使得新农村建设具有可持续性和机制性的制度建设。要让农民这个弱势群体强大起来,不能靠恩赐和给予,只能依靠他们自己组织起来,对村镇的共同事务进行有尊严、受尊重的平等商议,在不断循环往复的过程中培育和增进自治和自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