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学网 > 社会学研究方法
  集体主义中的“社会事实”——社会学方法的逻辑基点,研究基点?
周伦府     2008-09-09 13:22:22
 
 

 

 

内容摘要:

文章认为在涂尔干的整个理论框架体系里,把“社会事实”作为其方法论体系的逻辑基点及研究基点的结合体。也正因为在方法论体系中两个“基点”的合体贯穿,使其在解释社会上步入了一种困境。本文依据涂尔干的《社会分工论》、《社会学方法的准则》、《自杀论》等主要著作,对涂尔干的实证方法论体系作了初步性探讨,并从中去认识当今社会学如何更好地做到人与社会的整合。

 

关键词:集体主义 社会事实 社会学方法 整合

 

 

一、引言

 

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涂尔干(Emile Durkheim)在疾呼为社会学另立门户时,也构建了一套他的社会学理论体系——集体主义的、实证主义的研究体系。在他的理论体系中,继承和发展了奥古斯特·孔德(Augste Comte)和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 Spencer)的实证主义思想,将社会学定义为研究“社会事实”的科学,从而使社会学获得了独立的地位。“社会事实”作为社会学独立研究对象的提出,使社会学在研究对象上就有别于哲学、心理学、生理学。

涂尔干在他的集体的、实证的研究体系中提出,社会学作为研究“社会事实”而独立,研究社会的具体方法是通过观察、统计和比较,从各类社会事实的相互作用中,揭示决定某一社会事实的主要原因。社会事实具有其客观性、强制性和普遍性,它的存在不取决于个人,它先于个体的生命而存在,它由先行的社会事实所造成,并以外在的形式强制和作用于人们,塑造人们的意识,所以,涂尔干强调其社会高于个人,社会事实在强调其“非个体性”的时候,就镶入了浓浓的“集体”色彩。社会事实不能用生理学、个体心理学等研究个体的研究方法来解释,必须采用社会学的方法、观点来解释。

今天,我们在讨论涂尔干的社会学研究理论体系时,都不能脱离开“社会事实”这一基础。这一基础就是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然而这一准则的界定,就使社会学研究理论的逻辑起点与研究起点都合二为一了。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涂尔干把“社会事实”作为其实证主义研究方法论体系的逻辑基点,并据这一起点试图构建社会学解释的方法论体系。在通过《自杀论》来体现这一构想时,涂尔干又把“社会事实”作为了他的实证研究体系的研究基点。纵观涂尔干的整个理论框架体系,两个“基点”的合体贯穿其中,然而正是这样的“合体”使其在解释社会上步入了一种困境,这似乎也是限制当代社会学解释空间的原因。本文结合涂尔干实证主义方法体系中“社会事实”的“集体的”与“客观的”取向,并依据其《社会分工论》、《社会学方法的准则》、《自杀论》等主要著作,对涂尔干的实证方法论体系作出探讨。

 

 

二、方法学集体主义的烙印

 

涂尔干从其开山之作《社会分工论》开始,“集体的”价值取向就奠定了他后来的思想基础。他“反个体主义”的研究方法特点,提倡总是在把握总体的情况下研究个体。他所确立的社会学方法论准则都是围绕着“社会必须成为社会”的核心问题而展开的。在《社会分工论》中,涂尔干把“集体的”情感作为一个社会团结的重要因素,这一因素是探求社会团结的重要纽带与基础。他提出的“集体意识”、“社会容量”、“社会密度”以及“社会分化与社会整合”等一系列含有“社会”与“集体”的社会学概念,这使我们也窥见了他的“社会学主义”(本文还是称之为“集体主义”)的基本立场——一切存在与现象的根源皆为“社会”,从文中我们可以知道,他的这一基本立场也并非不可端倪。

其实,涂尔干的这一“社会”的思想体系是在当时“个体主义”高涨的历史环境下提出的。他看到了当时由于“个体主义”造成了经济生活的法律和道德的失范。由于“个体主义”行为模式的影响,也带来了“道德沦丧”,至此,集体生活的整个领域绝大部分都超出了任何规范的调节作用之外。

涂尔干通过对“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的二元分析,探讨其社会历史演进的基本规律,从而确定其“分工”对“社会”的整合作用。这种“社会性的”的探讨,我们称之为“集体”层面上的社会解释。“分工的作用并不仅限于改变和完善现有的社会,而是使社会成为可能” [1],这是涂尔干针对“集体意识”与“个人意识”展开“团结”论述的基本立足点。从他对“团结”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知道,他给“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的有这样的定义,机械团结是这样一种社会联结纽带,它通过强烈的集体意识将同质性的个体结合在一起;而有机团结是一种建立在社会成员异质性和相互依赖基础上的社会连接纽带。在他“分工”的论述里,他把归因于劳动分工的团结称为“有机”团结。然而,劳动分工至少会给社会带来两方面的社会效果,其一就是,它为个人意识和个性的发展提供了间隙,削弱了集体意识;其二就是,它造成了社会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依赖。据此看来,这似乎与涂尔干的“集体性”与“社会性”是矛盾的。在涂尔干看来,其实不然,他认为正是这两方面的效果为机械团结向有机团结的转化提供了条件。一般意义上,正常的社会分工不仅不会破坏,反而会加强人们之间的联系。而对于分工中出现的反常现象[2],涂尔干的解释是:一是因为反常的社会分工对社会团结产生极大的破坏作用,它破坏和削弱了旧有的集体意识,而新的道德规范却没有如期的建立起来,以致使社会陷入一种病态的失范状态;再就是,个人主义的过度发展也进一步削弱了集体意识。

不管涂尔干在论述其“分工”带来的“团结”时是如何去分析其正常与反常现象,我们都可以看出他都没有脱离“集体的”或“社会的”这一圈子。他强调人在“集体中”的异质性的融合与联系,强调人的“社会性”,反对“个体主义”削弱其集体意识。他认为只有把人放在社会中才能理解,这样才能更好地去弄明白社会怎样才能更好地维系。

“社会”在涂尔干的方法体系里被界定为一个囊括万物的载体,也同“集体”一样,已经是一个抽象化的“共相”[3],它是一个“自我生产”与“自我组织”的实在,社会自己决定了自己的本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不免可以认为涂尔干的有关“社会的”或“集体的”观点就是唯实论[4]。关于这一点,在他“社会事实”概念中就可知其一二。

总之,无论涂尔干对“社会事实”这一社会学研究对象的如何界定,他都站在“反个体主义”这一立场。只要“反个体”,就有着“集体”的烙印。

 

 

三、“集体的”“社会事实”特点

 

涂尔干把“社会事实”(社会现象)作为社会学探索的出发点,他认为社会学的恰当论题应该是“社会事实”。那些“社会事实”由具有存在于个人意识之外的明显属性但又使个人不能不服从的强制力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构成。它不能归结为个人行为, 也不能归结为生物现象和心理现象, 因为它独立于个人之外并且可以观察, 其存在不依赖社会成员个人的意识为转移, 并且它先于个体的生命而存在, 比个体生命更持久。它是“非个体性的”,它是一种集体现象。“它存在于整体中的每一个个体,是因为它已存在于整体,而不能说它存在于整体,是因为它已经存在于整体。”[5] 涂尔干是这样界定其“社会事实”的:

所谓社会事实,即“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或者换一句话说,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叫做社会事实。”[6]

在涂尔干看来,这种“社会事实”不能以社会内部发生的一般事实来界定,也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社会中的普遍事实。涂尔干的“社会事实”具有其特殊的性质即“外在性”与“强制性”。一方面社会事实对于个人意识而言它是外在的,它是许多个体的社会行动之间以及与社会发生互动以后的结果。根据实证主义,有关社会事实的社会学材料在其是“客观”实在这个意义上同样也是外在于个体意识的,因此要把它们与作为“主观”实在的个体区别开来加以描述。[7]  另一方面就是社会事实对个人意识产生或容易产生强制作用,“行为或思想的这些类型不仅存在于个人意识之外,而且具有一种必须服从的,带有强制性的力量,它们凭着这种力量强加于个人,而不管个人是否愿意接受。”[8]  “强制性”固然成了“社会事实”的一个内在特性,但它单独不能使“社会事实”成其为“社会的”或“集体的”,毕竟我们在区分“个体事实”与“社会事实”时,都可能带有一种对个体的普遍约束。涂尔干把人群现象、舆论趋势、道德、教育、法律及信仰归并于一类, 因为它们都具有同样的基本特征, 它们区别作用于每一个个体的反应, 但它们的基质仍然是整个集体。[9]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涂尔干才用其“强制性”来定义“社会事实”。

从对“社会事实”特殊性质的分析上,可以看出“社会事实”带有浓厚的“集体性”,“社会事实”在“个体”的身上表现为“可再现性”。对“社会事实”的集体主义解释,贯穿于涂尔干整个实证方法体系中。在其方法体系中,涂尔干把“社会事实”作为他方法体系的逻辑基点,那么他又是如何对“社会事实”进行研究和解释的呢?在下文将给以详述。

 

 

四、关于“社会事实”的解释与研究及实证方法的研究基点

1、解释学上的“社会事实”集体主义取向

涂尔干反对以往实证主义以“观念”、“社会”作为研究对象的理论[10],提出社会学研究要把“社会事实”作为研究对象的方法理论体系。他指出,在学会学研究中,把“社会事实”作为研究的对象。然而在考察时,我们要把“社会事实”当作物来考察,要用一种“社会事实”来解释另一种“社会事实”。“社会事实”不是人的意志的产物,却反而能从外部决定着人的意志。应该把“社会事实”看作脱离意识主体的自在之物, 其特征在于它的超“精神性”,必须从外部将其作为外在的现实研究而不可以将之化为个人的心理层次而加以研究。他的这种“社会事实”的“外在客观性”与“集体性”要求在观察“社会事实”中要从“社会事实”脱离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而独立存在的侧面来理解“社会事实”。“社会事实越是充分地摆脱体现它们的个体事实,就越能使人得到客观的表象。”[11]

在涂尔干社会学中,“社会事实”扮演着中心的角色。在解释其“社会事实”时,主要通过了两个层次的分析:物质性社会事实与非物质性社会事实(Lukes,1972:9-10)[12]。其中,物质性社会事实是从社会、社会的结构组成成分(例如,教会和国家)、社会的形态成分(例如,人口密度、沟通管道及住宅配置)方面来描述,非物质性社会事实是从道德、集体意识、集体表象、社会潮流方面来描述。在对“社会事实”的层次分析解释上,我们可以看见不管是物质性层次还是非物质性层次上,“社会事实”都有着“集体的”取向。从上文“社会事实”的特殊性质分析可以知道,其这种“集体”取向是由其特殊的性质所决定的。

在《社会学研究方法的准则》中,涂尔干说“社会事实”的解释是一个因果的解释。“社会现象的原因存在于社会的内部。”“只有我们所研究的这个社会的结构才是社会学所要研究的社会事实的形成原因。”[13]  涂尔干认为“社会事实”形成的原因应该到社会环境中去寻求。这样的因果分析实际上就是分析社会现象对社会环境的依赖关系。用一种“社会事实”去解释另一种“社会事实”也充分体现了因果分析的“整体”性,也是一种“集体性”取向。他指出“社会事实”的决定原因并非存在于个人意识状态中,而是存在于一种先存的“社会事实”中。

2、研究方法上的“社会事实”客观性

据上文中对涂尔干“社会事实”界定的分析,我们都可以看出,涂尔干的“社会事实”充满着客观与集体的性质,可以说是在“集体”中寓有“客观”,“客观”中寓有“集体”。其实,“社会事实”的“强制性”与“外在性”的两个特殊性质就决定了它“客观性”与“集体性”的取向。上文都有了明白的分析,这里就不用赘述了。

在观察与解释“社会事实”的准则上,涂尔干批判社会学以“概念”的解释,主张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考察,用“社会事实”来解释“社会事实”。从“概念”到“物”,这就是一种“客观实在性”的走向。

即使在对“行动者”这一个体上的“社会约束观念”的解释都是一种“物”的解释。“社会约束观念的全部意义就在它承认集体的行为方式或思维方式是存在于个人之外的现实,而个人又每时每刻适应于社会约束观念。凡是有自己的固有存在的东西,比如集体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都是物。个人所见到的物是已经形成的现存的物,个人不能使物不是物或使物成为别的东西。”[14]

然而,当涂尔干在其实证研究方法论中把个人的“行动”作为其“客观性”来研究时,这似乎让人觉得个人的“行动”就成了他方法论体系的逻辑基点,可是,他方法论的研究基点又在何处呢?涂尔干对他实证方法的应用在他《自杀论》中就凸现出了他理论中的这一困境。

3、研究基点的困境

其实,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涂尔干提倡“反个人主义”的研究理念,把“集体的”“社会事实”作为其研究基点,在理论阐释上也以“集体的”“社会事实”作为其出发点,即方法论体系的逻辑基点,可见他的研究基点与逻辑基点是合而为一的。然而,在《自杀论》中,涂尔干对自杀现象的研究还是从个体的“行为”上开始研究的。我们不免从他对自杀的定义里就可明其一二:“人们把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叫做自杀。”[15] 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里,那种“反个人主义的”理念是把个人的社会行动以及有关个人因素的分析方法排除在社会学之外的。然而在《自杀论》里的对非社会因素的分析,又从社会学的角度对个人的自杀行为进行了分析。也许,在《自杀论》中对个人的社会行动及非社会因素分析,恰巧形成了他整个实证方法体系的逻辑基点,这可能是涂尔干没有意识到的。这也为后来马克斯·韦伯批判他的方法理论埋下了伏笔。[16]

在《自杀论》中,涂尔干在分析个人行为的基础上,进一步去阐述了自杀行为和与之相关的社会事实的之间的联系,从而提出了一个更为特定的,也是更为动态的,和较不具体化的非物质性的社会事实概念——社会潮流[17]。这样就转向了他“社会事实”的领域,这一转向是高明的,但这也成其为他理论逻辑的反证。

按照《自杀论》的中的逻辑轨迹,涂尔干是从社会个体的自杀特征的分析上升到对分析单位组成元素特征的分析的。在《自杀论》中涂尔干所确立的分析单位是社会集团(家庭、宗教团体、行业团体等),对这些分析单位的作出分析时,所做的基础工作还是个体特征(性别、年龄、职业、心理因素等)的分析。他的研究还是逃避不了“个体”这这一逻辑出发点。

以自杀率为其变量来对一系列的“社会事实”作相关分析,并从对社会自杀的四种类型(自利型自杀、利他型自杀、脱序型自杀、宿命型自杀)[18]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涂尔干从“逻辑基点”转向“研究基点”,即从个体“社会行动”转向集体“社会事实”。当然,他在他的实证研究体系里是不会公开承认这一转向的,他只是隐蔽地把这一转向嵌入他的方法框架中。

在涂尔干的整个实证方法体系里,他把“社会事实”既作为其分析框架的逻辑基点又作为其分析框架的研究基点,这样的两个基点的合二为一就是他方法体系的困境了。他反“个体主义”的取向,导致了他对个体的“社会行动”的逻辑基点的否认,然而,在整个《自杀论》的实证研究范例中,涂尔干还是从个体的“社会行动”这一逻辑出发的。从个人行动转向“社会事实”上的研究,才真正进入了社会学的研究基点,这一点是涂尔干本人也承认的——社会学必须以“社会事实”来作为其研究对象,这一点也显现了涂尔干实证主义的精髓。毕竟,社会学研究的就是人与社会的整合这一核心问题。

 

 

   五、简单结语

 

通过对涂尔干集体主义的(整体的)“社会事实”的分析,透视了他实证主义方法体系的分析框架中的逻辑基点及研究基点的困惑,并强调其社会学研究应该透过人上升到“社会事实”这一研究基点的重要性。这种集体主义的实证研究方法论无论如何提倡“反个体主义”,但都不能逃避社会学中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如果把人的个体的“社会行动”与社会的集体的“社会事实”脱离开来单说其方法研究体系是不能达到其真正的整合的。如果涂尔干把他的方法体系中逻辑基点与研究基点从“个人行动”与“社会事实”中得到分野,那么,在一定意义上,这样的社会学方法可以说是堪称完美。[19]

笔者以为,在我们在当代的社会学解释空间上,既要看到涂尔干以“集体的”“社会事实”为其社会学方法论基准的优处,又要看到以此造成的实证研究困惑。唯有对这一“困惑”充分认识后,我们才能更好地去理解涂尔干集体主义的实证方法体系,才能更好地去认识当今社会学如何去做到人与社会的整合。

 

 

 

参考文献

[1] (法)埃米尔·涂尔干. 社会分工论 (渠东译).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

[2] (法)E.迪尔凯姆. 社会学方法的准则 (狄玉明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3] 姚俭建. 社会行动、社会事实与社会学的起点——一种方法论的在探讨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社版),2006,(5):13—18

[4] 刘中起、风笑天. 整体的“社会事实”与个体的“社会行动”——关于迪尔凯姆与韦伯社会学方法论的逻辑基点比较社会学研究(社会科学辑刊),2002,(2):46—50

[5] George Ritzer著,马康莊 陈信本合译. 《社会学理论》. 台湾:巨流图书公司,民国78年

[6] (法)E.迪尔凯姆. 自杀论. (冯韵 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7] (德)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李秋零田薇 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作者简介:

周伦府(1985-),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 社会学系 本科生

通讯地址:中山大学东校区至善园4号  邮编:510006

E-mail: zhlfbest@126.com     zhoulunf@mail2.sysu.edu.cn

 

 



[1](法)埃米尔·涂尔干. 社会分工论 (渠东 译).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

 

[2]所谓反常现象,就是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社会并未如预料的那般实现社会团结的增强,相反的是,阶级斗争,社会冲突和各种犯罪行为愈加激烈。涂尔干称这样的现象为示范状态,或病态现象。详述见涂尔干的《社会分工论》北京:三联书店,与《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北京:商务印书馆。

[3] 这里是借助欧洲中世纪经院哲学学派唯名论与唯实论里的一个哲学概念。所谓共相,即事物的概念(universality),它是与殊相相对的一个概念,所谓殊相,即个别的存在物(particular)。这里可以说涂尔干是一个唯实论者,原因在于在他提出的有关“集体的”、“社会的”一些概念时就是承认共相才是真实的,他的“社会事实”这一概念就是一个共相概念,虽然他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北京:商务印书馆)里一直强调“应当把社会事实视为物”这一命题,但笔者还是认为这“物”就是一共相。

[4] 唯实论,又名实在论,其理论认为只有共相才是真实的,殊相只是共相的现象。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北京:商务印书馆)第二版序言里,涂尔干对人们说他是唯实论和本体论作出了相应的回应。可见,说涂尔干是唯实论者早已是个争论的问题,笔者不才,不加以更多的探究,在文章中说他是唯实论也只代表个人的观点。

 

 [5] [6] [8](法)E.迪尔凯姆. 社会学方法的准则 (狄玉明 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7] 姚俭建. 社会行动、社会事实与社会学的起点——一种方法论的在探讨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社版),2006,(5):13—18

[9] 刘中起、风笑天. 整体的“社会事实”与个体的“社会行动”——关于迪尔凯姆与韦伯社会学方法论的逻辑基点比较社会学研究(社会科学辑刊),2002,(2):46—50

 

[10]当时,社会学所专门研究的几乎都是概念,而不是物。孔德把“观念”作为研究对象;斯宾塞把“社会”作为研究对象

[11] (法)E.迪尔凯姆. 社会学方法的准则 (狄玉明 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12]引述自《社会学理论》George Ritzer著,马康莊 陈信本 合译. 台湾:巨流图书公司,民国78年

[13](法)E.迪尔凯姆. 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 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14]见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第二版序言.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15] [17][18](法)E.迪尔凯姆. 自杀论. (冯韵 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16]与涂尔干不同,韦伯把“社会行动”作为其分析社会的出发点,而非“社会事实”。在韦伯那里,有动机、有意志的主体的社会行动既是社会学理论的逻辑起点,又是社会学的研究起点。他始终认为个人才是社会行动的真正主体,只有把握人的行为动机才能解释好“社会事实”。详述见(德)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李秋零田薇 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19]笔者认为,对两个作为基点的“逻辑”上认同,这可能就是涂尔干与韦伯两大传统方法论体系的分野原因了。可以说这也是现代社会学“科学”与“人文”两种解释的分野原因(费老提出社会学研究要“科学”与“人文”并重)。

 
文档附件:

编辑: Liuzp    文章来源: 作者投稿
 
   
 
版权所有: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E-mail:ios@cass.org.cn
欢迎转载,敬请注明:转载自《中国社会学网》[http://www.sociology.cas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