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迪尔凯姆是现代社会学的奠基者之一。本文首先介绍迪尔凯姆在《社会学方法的规则》中对于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的论述。然后对《自杀论》做文本分析,考察他如何在实际研究中贯彻自己的学术思想,从而进一步理解实证主义社会学的本质。
关键词:迪尔凯姆 社会学 方法论
十九世纪三四十年代,孔德倡议建立一门有关人类社会的科学,即“社会学”,他主张用研究自然现象的实证的方法来研究社会现象。但是孔德对此的论证和说明却是很粗糙的。英国学者斯宾塞响应孔德的主张,明确指出社会与生物有机体之间存在很多相似。他所建构的实证主义的社会学体系在理论和方法论基础上仍然很模糊,没有论述怎样去研究社会,应该采用何种方法去研究。这一问题到了迪尔凯姆那儿才算真正解决。他的《社会学方法的规则》在西方社会学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在这本书中,迪尔凯姆对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进行系统地论述。之后发表的《自杀论》正是其将方法论运用于实践之中,使《自杀论》成为社会学研究的示范性案例。本文首先介绍迪尔凯姆在《社会学方法的规则》中对于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的论述。然后对《自杀论》做文本分析,考察他如何在实际研究中贯彻自己的学术思想,从而进一步理解实证主义社会学的本质。
一、《社会学方法的规则》介绍
迪尔凯姆写这本书的目的主要是把社会学的研究从哲学领域拉出来,确定社会学研究的对象和方法。不包括绪论,本书共有七个章节。第一章是“什么是社会现象”,第二章是“关于观察社会现象的规则”,第三章是“关于区分规则现象和不规则现象的规则”,第四章是“关于确定社会类型的规则”,第五章是“解释社会现象的规则”,第六章是“关于检验社会现象的规则”,最后一章是结论(由于翻译的出入,本书中的“社会现象”即是指“社会事实”)。
社会学自己的研究对象是什么,是不是人们通常认为的社会中所发生的一切现象都能纳入社会学研究领域之中。迪尔凯姆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因为“那么社会学就不可能有它专门的研究对象和目的”[1],在社会上存在着一种集体现象,“它们是存在于人们身体以外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同时通过一种强制力,施以每个个人。”[2]社会虽然是由个人组成,但不是个人简单的累加,集体意识状态不同于个人意识状态,社会现象不同于个人现象,具有超越个人的独特异质。他指出社会学所要研究的社会事实是那些“所有‘活动状态’,无论固定与否,只要是由外界的强制力作用于个人而使个人感受的;或者说,一种强制力,普遍存在于团体中,不仅有它独立于个人固有的存在性,而且作用于个人,使个人感受的现象”[3]。社会事实具有外在性、客观性、强制性。外在性是指它外在于个人的实在,可以通过感观和知觉体验的到。客观性是指它也象物质事物那样,只不过形式不同。强制性指社会事实独立个人意识,并且对个人施加一种强制的影响。
“社会学研究方法的最基本规则是要将社会现象(社会事实)当作客观事物来看待”[4],不同于一般的心理现象,社会事实的特征在于它的超“精神性”。 既然社会事实具有物的特征,就可以拿来观察。自然科学通过观察获得研究所需要的材料,那么社会学也可以通过观察来获取研究资料。怎样才能做到科学的观察呢?迪尔凯姆认为,首先在科学研究中要排除所有成见,一般道德的观念和先入为主的观念,都不能拿来观察社会事实。我们头脑中预先存在的观念会阻碍客观的观察。当摆脱浅俗观念的束缚,专致于考察社会事实时,“社会学者的第一步是将所研究的事物加以明确的定义,以便确定自己所研究的到底是什么事物,同时也能够让别人明白”[5]迪尔凯姆特别强调操作定义的必要和操作定义的步骤。他指出,人们最容易最直接见到的是事物的外形,开始研究时,应该在事物的外形里找出它的基本定义。选取的研究对象是那些外形应该已经明确且具有团体现象的特征,并能够将一切相同现象的性质都包括在其定义中的社会事实。但是在观察时,人们容易把规则现象和不规则现象混淆在一起。正如生物学上“健康”和“疾病”情况很复杂,难以用一个标准去解释。社会现象更是如此。规则现象不一定都是有益的,不规则现象也不一定都是有害的。研究开始时不能用先验的观念去断定规则现象和不规则现象的关系,社会学者要做的首先只需要找出它们客观存在的外部特征,通过这些特征去认识规则现象和不规则现象的实际情况,而不是根据个人好恶将其规为规则现象或不规则现象,如果这样的话肯定会影响我们对社会现象的客观认识。迪尔凯姆归纳出三条规则[6]:(1)在一定的社会中,一个社会现象是否为规则现象,与这个社会的一定发展阶段相联系;在同一个社会类型的各个社会中,确定一个社会现象为规则现象,必须考虑与这种社会相联系的进化时期。(2)用检验方法验证第一种方法得出的结果,看它是否符合这样的条件,即规则现象依赖于一定社会类型中社会生活的普遍条件。(3)如果被考察的社会现象所附属的那种社会仍处于变革中,还未完成其整个演变的过程,那么,用检验方法去证明它是必不可少的。
社会现象经过观察这个阶段之后,就进入到解释阶段。研究者遵循观察原则,通过感观知觉,获取有关社会事实的资料,经过系统整理之后,应该对社会事实给予解释说明。社会学不能仅停留在罗列社会事实上,而应该在观察的基础上对社会现象进行解释,找出一定的规律以运用于实际中。这才能体现社会学的价值。
迪尔凯姆认为,从理论上论证可以科学地解释社会事实的可能性是很重要的,为此,他区别了事物存在的原因和事物存在的功能。功能和原因不同。原因是事物存在的理由,功能是事物存在的作用。有些事物依然存在,但它的功能已经消失。不能用事物存在的作用来说明其存在的理由。对于社会事实的研究,必须分别探讨其存在的理由和其所发挥的功能。区分清楚原因和功能这两个问题以后,必须确定解决他们的方法。迪尔凯姆提出一个准则:用社会事实去解释社会事实。即是社会事实的决定原因,只能从先存在的社会事实中寻找,而不从是个人的意识状态中寻找。这条准则同样适用于解释社会事实的功能。社会学的解释是因果的解释。社会现象间的因果关系并不是简单的时间上事物发生的先后次序。而是与社会环境有关。“忽视了这种社会环境,社会学就不可能得出任何社会现象的因果关系”[7]。任何事物都必须在一定的“场”中才能存在和表现出来,社会现象的“场”就是社会环境。因果解释的实质是分析社会现象对于社会环境的依赖关系,必须把社会现象放在整个社会生活的背景上做综合的考察,去发掘存在和影响着它们的各种社会联系。运用什么方法才能确切了解事物的原因,证明因果关系呢?迪尔凯姆认为,社会现象的因果关系往往是不明显的、复杂的,研究者不能从直接观察中得出,因此,考察这些现象只能用比较方法,这是社会学唯一适当的办法。但是各种比较方法的作用是不同的,不可能同样地把社会现象一清二楚地表现出来。共变法是比较法中最能适用与社会学研究地方法。假如确定,两种社会现象始终处于同样的关系下,而且总是仿佛同时以某种方式发生变化,那么就为两种类型的社会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供线索,但并不能立刻下定论他们之间是因果关系。因为在统计上连续变化本身并不足以证明因果关系,在两种社会事实之间还必须有一种逻辑的联系。
简单概括起来,迪尔凯姆给我们展示了一个如何研究社会事实地研究路径,首先对社会事实的外部特征进行观察,并根据外部共同特征进行定义;其次用社会事实去解释社会事实,要区分因果解释和功能解释;最后用比较法(共变法)检验证明社会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迪尔凯姆确立的这种方法论在实际研究中如何实施?效果怎样呢?他的《自杀论》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加深了人们对其方法论的认识。
二、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论在《自杀论》中的运用
1.概念界定:我们日常语言中的词语很很多是模棱两可的。“学者不能把那些符合日常用语的既成事实作为他研究的对象,他应该自己确定要研究的事实”[8],迪尔凯姆在给自杀下定义的时候,把自杀的内在性质,自杀的动机和意图剔除,只考虑自杀这个行为产生的后果。因为意图无法精确观察到。另外要把幻觉症者的死亡和神智清醒的人的死亡区分开来。这里所研究的自杀指那些“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9]。从定义看,似乎自杀是个人行为选择的结果,应该从自杀者的性格脾气、生活经历去解释,这属于心理学的范畴。如果把一个特定社会在一段特定时间里所发生的自杀当作一个整体来考虑,这个整体就有了独特性质即社会性质。这才是社会学所要研究的。迪尔凯姆引入第二个概念“自杀率”:通常以一百万人或十万人为单位来计算自杀死亡率[10],通过比较自杀的总数和总人口数之间的关系来衡量一个特定社会在特定时期内的自杀倾向强度。这样就把个人自杀事件通过自杀率上升到社会层次上。从社会层次上研究自杀是社会学的任务而非心理学的任务。
2.研究方法:迪尔凯姆采用的是文献法。他查阅了26000名自杀者的档案材料。这些研究对象分布于当时的欧洲许多国家:意大利、比利时、英国、挪威、奥地利、法国、瑞士、丹麦、普鲁士等。对于自杀者搜集的资料包括:基本状况(性别、年龄、所在地域、婚姻状况、家庭人数、宗教信仰、疾病史),医学鉴定、自杀时间与方式等。除此,还有这些国家总人口的死亡率。
3.研究假设:迪尔凯姆对比研究了自杀与心理因素、环境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关系。
(1)自杀是由心理因素引起的么?
如果仅仅因为有一些疾病(比如精神错乱)的年发生率在某个社会里相对稳定,同时在不同民族又有相当大的差别,就认为自杀是精神错乱的表现,是站不住脚的。精神错乱的自杀是没有任何动机的,而大多数自杀是有动机的,不能把自杀者都看成是疯子。所有的统计资料显示,在精神病院里,住院病人女性多于男性。“如果说自杀率和神经衰弱之间有什么因果关系的话,那么自杀妇女的就必然多于男人,至少应该一样多”[11],但统计资料显示却是相反的,有一个妇女自杀,就平均有4个男人自杀,也就是说男性的自杀率是妇女的4倍。犹太教徒中的精神错乱病人要比其他教徒中多的多,但是自杀倾向却很微弱。在所有国家里,自杀倾向是从童年到老年逐渐增强的,而精神错乱的比例却没有与之明显对应的关系。比较不同社会的自杀和精神错乱发现,疯子最少的国家反而是自杀最多的国家。所以社会自杀率和精神错乱没有任何明确的关系。
还有人认为酗酒是导致自杀的另外一个精神变态因素。迪尔凯姆用了2个事实来批驳这种观点。自杀率高的地区并不是酗酒高发率的地区,两种现象的地理分布不相同,所以不能说酗酒的发生对自杀的发生产生重要影响。另外,在某些国家,酒的消费量和自杀率之间是反比的关系。
可见,自杀和非正常的心理因素是没有关系的,那么和正常的心理因素有关么?每个民族的自杀率不同,而民族之间的区别就在于它的身心特点。是否可以认为自杀和身体素质有关呢?迪尔凯姆是这样推翻的。首先用遗传来标定种族。同一种族的人群分布在不同国家里,他们的自杀率并没有因为血统而相同。那么自杀会因为遗传代代相传么?如果有这么一种注定要自杀的人的命运决定论的话,那么应该同等的影响男人和女人,事实却不是如此。
(2)自杀是由自然因素引起的么?
迪尔凯姆认为,自杀和气候非但没有任何关系,而且在任何气候下都可能发生。自杀率同样高的地区可以属于不同类型的气候。意大利自杀人数最多是北方,而英国和比利时自杀人数最多的却是南方。季节对于自杀由影响么?人们认为,最有利于自杀的季节是天空最阴暗、气温最低或最潮湿的季节。统计资料显示自杀率按照季节从高到低排序是:夏春秋冬。这也很难说明气温与自杀率之间的关系。事实上,“从1月起,包括1月在内,自杀的人数逐渐增加,直到6月,然后从这时逐月减少,直至年底”[12].虽然也有资料表明,人们倾向于在白天而不是在晚上自杀。但迪尔凯姆认为这不是自然的因素所致,真正的原因是白天事务最繁忙,人际交往最复杂社会生活最紧张。
所以自杀并不是由心理因素和自然因素引起的,他们之间没有密切关系。按照迪尔凯姆的逻辑,排除了心理因素和自然因素,就只剩下社会因素了。自杀现象的产生原因只能是从社会环境中寻找。
(3)自杀是由社会因素引起的
迪尔凯姆确立了自杀是由社会因素引起的之后,没有一一列举那些社会因素具体是哪些,而是对自杀进行类型上的分类。不同自杀类型的比率分别由不同的原因决定。通过对不同类型的自杀行为的对比说明来寻求社会因素。
①利己型自杀。统计资料显示,信仰不同宗教的人在自杀率上存在明显差异。比如以天主教为主的国家的自杀率要低于以新教为主的国家。在一个国家的不同省份中,自杀的人数和新教徒的人数成正比,而和天主教徒的人数成反比。而犹太教徒的自杀率是最低的。新教和天主教的教义都有对自杀的禁忌,而犹太教中则没有。那事实怎么会是相反的呢?迪尔凯姆在宗教制度的性质中寻找原因。新教在更大程度上允许教徒自由思考,教徒之间没有等级差别。而天主教却相反,他们有一套严格的等级制度,对教义不假思索的接受。新教成员的集体意识不如天主教成员的高。导致的结果是新教教徒注重个性,个人的行为不会考虑集体的规范。自杀也是个人自己的事情。迪尔凯姆提出他的理论假设:群体整合程度不足是导致利己型自杀率上升的原因。在家庭生活领域和政治生活领域的统计材料同样也支持着上述假设。通过比较有无子女和子女数多少的家庭的自杀率,发现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动和团结可减少自杀的发生。“历史告诉我们,在年轻的正在发展的和集中的社会里,自杀是很少见的,相反,随着社会的分崩离析,自杀就多起来。”[13]
整和程度高的群体通过群体规范控制着个人,使成员完全归属于群体。个体遇到挫折可以寻求群体的帮助。而整合程度低的群体缺乏归属感,个人在群体中找不到帮助,进而陷入绝境,以自杀寻求解脱。
②利他型自杀。“当一个人脱离社会时,他很容易自杀,而他过分地与社会融为一体时,他也很容易自杀。”[14]迪尔凯姆把后面这种类型的自杀称为利他主义自杀。他首先举例说明了利他型自杀的几种主要表现形式:一种是强制义务性自杀。这种自杀并非出于自愿,而是社会过分使个人从属于社会而强加给个人的义务。另一种是非强制义务性自杀。个人选择自杀并非被迫,而是社会主导的价值观念奖励自杀,比如日本武士的自杀。第三种是强烈的利他主义自杀。这种型式的自杀主要是宗教上的殉葬。
利他型自杀的原因是社会整合过度。迪尔凯姆指出,因为个人主义的兴起,利他型自杀很少了,只能从军队中考察。军人的自杀率要高于平民,因为军队提倡的是绝对的服从,重视集体主义的培养,整合程度肯定要高于普通百姓。
③反常的自杀。一个国家在经济危机时自杀率增高,在一个国家突然繁荣昌盛时自杀率也会增高。这样就不能用生活贫困来解释自杀率的变化。贫穷国家的自杀率并不一定高于富裕国家。在同一个国家里,穷人的自杀率也往往低于富人的自杀率。迪尔凯姆引入“失范”,就是社会规范失去原有的作用,并提出社会失范引起自杀率的上升。当社会发生巨变时,原有的结构制度被打乱,社会规范失去效力,而适应新社会的秩序规范没有建立起来。一旦社会规范失去效力,就意味着削弱了对个人欲望的控制,导致个人无止境的追究,陷入永不满足的状态,这样会有挫败感,对生活失去信心,容易轻生。
通过对各类自杀现象的研究,迪尔凯姆建立了完整的自杀理论。把自杀现象上升到社会层次,指出个人生活离不开社会群体,群体给予个人适度的支持会使个人生活富有意义。社会支持具体化为代表社会凝聚力的社会整合和代表社会约束力的社会规范。社会整合和社会规范只有在适度的情况下才能抑制自杀行为。不足和过渡都会引起自杀。因此,预防自杀的办法就是要建立适度的社会整合和社会规范。迪尔凯姆提出要对自杀者进行惩罚,培养人们坚强的性格,恢复家庭支持功能,最终要的是建立行会,把个人置于一定的集体中,增强其集体归属感。
三、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论对社会学的贡献
虽然有很多学者已经指出迪尔凯姆方法的时代局限性,但是不可否认他的贡献对于社会学的发展所起的重要作用。首先,他明确了社会学自己特有的研究对象,要从人们可经验的社会事实出发对社会进行研究。研究的起点是个人,但最终落脚点是社会层次上的,要把社会当作一个整体看待。社会事实具有客观性、强制性、外在性,不同于哲学和心理学研究对象,使社会学从哲学中和心理学中脱离,树立了社会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学科地位。其次,他认为社会学也可以用其他科学观察和解释事物的方法来研究自己学科的对象,他提出了一套如何进行社会学研究的方法并将之付诸实践,成为实证主义研究方法的基础。在《自杀论》中采用计量和统计的方法把社会学推向定量精准的方向。此外,他提出的一些理论观点和具体概念,比如社会整合、社会失范、自杀的类型分类、道德规范的作用、社会分工等等都为现代社会学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迪尔凯姆在社会学形成初期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为推动社会学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