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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和谐劳动关系之构建
提曰猛 李安平     2008-10-06 10:25:27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在全社会形成融洽和谐的社会关系,而劳动关系是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最普遍、最基础、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和谐与否,不仅关系到劳动者和家庭的幸福安康,更关系到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因此,充分认识当前劳动关系的状况,科学分析和解决劳动关系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从当前的情况看,我国的劳动关系总体上和谐稳定,但也存在矛盾与摩擦,比如企业分配不公、分配制度不合理;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未得到全面执行,拖欠工资现象时有发生;劳动用工不规范;企业转改制处理不当;劳动条件恶劣,工伤事故率高;企业参保率低,社会保障覆盖面窄等。这些矛盾和摩擦,既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必然反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针对现实情况,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
  企业用工行为规范化。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必须要树立法律意识,严格依照法律办事,确保《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权利、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就自身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得以实现。
  政府宏观管理规范化。各级政府要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明确管理责任,依法行政,针对劳动关系失衡的状况,提出劳动立法建议和颁布行政规章,切实规范劳资双方的行为,以促进和扩大就业;督促企业合理地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制定并监督执行适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最低工资标准,确保最低工资制度真正落到实处;通过税收和财政支付等手段,加大对困难职工群体的扶持力度,构筑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法律调节规范化。在法律法规方面,应尽快建立完善以《劳动法》为龙头的劳动法律体系,建立完善劳动关系调整方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已有的劳动争议调节制度、仲裁制度和诉讼制度。要加强劳动执法检查,形成长效机制,保证劳动法规的落实,公正、平等、合法、高效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职工个体行为规范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作为企业生产发展的主体,在劳动关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犯。为此,为维护劳动者自身的利益,职工一方面要明确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在经济活动中既要依法捍卫《劳动法》赋予的神圣权利,同时也要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认真遵守劳动纪律与职业道德,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用尽职尽责的表现实现自身价值和获得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诉求,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通过政府、企业与工会三方协商机制,合理解决劳动者面临的困难,必要时运用法律武器以诉讼方式解决,尤其是要学会依靠工会维护合法权益,切不可采用不理智、不合法的方式和手段。
  工会组织行为规范化。工会是代表劳动者权益的组织,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不仅要协助政府开展工作,还要在政府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发挥民主参与和监督作用。但在实际中工会往往偏重于“协助”
  职能,而“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职能发挥不够,面对种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状况,工会的维权作用不尽如人意。因此,工会要严格履行《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法》所赋予的权利义务。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真正发挥在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作为工会组织,要加强立法参与和政策参与,从法律政策层面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在落实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中发挥更大的推动作用,解决好涉及职工权益和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要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会的建议和主张;要代表职工和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督促企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http://hbrb.hebeidaily.com.cn/20061223/ca71157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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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文章来源: 《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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