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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中“话语权”的建构——以“关系权力观”为主要研究框架
杭苏红     2008-08-04 10:33:51
 
 

内容提要    近年来,国内研究家庭暴力中“权力”的领域里,“关系权力观”正逐渐取代“物化权力观”成为研究的主要指导思想。这一变化不可避免地使在“权力关系”中处于核心位置的“话语权”再次进入研究视野。本文通过分析“关系权力观”视野下,家庭暴力主体双方对“话语权”的“连续性”建构以及在这一过程中“反抗”所起到的作用来展示家庭暴力发生的内在逻辑机制。

 

关键词    家庭暴力 话语权 建构 反抗

 

家庭暴力一个较普遍接受的定义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其造成其中一方生理或心理上的伤害。广义的家庭暴力包括夫妻之间以及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暴力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仅仅指夫妻之间。在这里我们主要讨论的是夫妻间的家庭暴力。(王军2001

近年来国内对家庭暴力的研究呈现出了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从学科上来看,法学(巫昌祯,杨大文2000;夏吟兰,李明舜2002),心理学(邹韶红,张亚林 2007),社会学(佟新;徐安琪19951999;刘梦2001),历史学等学科对这一主题的不同学科视角切入探讨极大地丰富了其研究的广度和深度。

近年来国内在研究家庭暴力中“权力”的领域中,“关系权力观”正逐渐取代“物化权力观”,“话语权”在“权力关系”中的核心位置也有增无减。本文希望通过分析家庭暴力的主体双方对“话语权”的“连续性”建构以及在这一过程中“反抗”所起到的作用,来展示家庭暴力发生的内在逻辑机制。从而能从权力的角度对家庭暴力进行新的解读。

 

一、家庭暴力中的“权力”研究的现状

 

现阶段国内关于家庭暴力中权力的研究,正处在一个变革时期:“关系权力观”逐渐取代“物化权力观”。这种变化的发生从根本上转变了人们对权力的思维角度和研究方法。当然这种变化在西方社会最先发生,并且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从哲学上变革,到社会科学的变化,一路走来,具有颠覆性的意义。

1.“物化权力观”下的家庭暴力中“权力”研究

韦伯把权力定义为“一个在社会关系中处于某个位置的行动者,可以不顾反对实现自己意愿的机会。”(李猛 1994)这种定义“持一种物化的权力观 ,将权力视为一种可以交换的实体或是影响他人的努力。”(郑丹丹,杨善华 2003)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一直以来,大多数关于权力的社会学研究都着力强调持有权力者和无权者之间的冲突关系。这种研究导向的前提是权力是个既定事实,它的存在决定了权力主体双方的关系和行为。

这种研究思路不可避免地进入了有关家庭暴力的研究领地,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以往对家庭权力的研究主要有两种思路。资源理论用家庭决策来衡量夫妻间的权力对比 ,并用资源的可得性对这种决策差异进行理论解释……女权主义者则用父()权制来解释家庭中的权力现象 ,认为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父权制规范才是影响家庭中权力分配的根本原因……后来很多学者所持的泛化资源观 ,把父权制规范看作一种规范资源 ,那么二者具有理论同质性 ,争论的焦点转化为哪一种资源在决定家庭权力分配时占优先地位 ,对家庭权力的研究也就基本等同于‘谁由于什么原因占有更多的家庭权力’这样一个问题。”(郑丹丹,杨善华 2003)在上述的两类貌似不同视角的研究中,权力的本质始终没有改变。后来“泛化资源观”的出现正是由于前两类研究中权力的本质都是物,是可以被占有的物。

这种观念直接导致的研究结果就是人们都关注于讨论如何对“权力”概念实行操作化和指标化,即研究家庭暴力中权力主体有权或无权的表现形式是什么。现阶段,“国内关于家庭权力的研究 ,大多与妇女的家庭地位相联系”,权力的测量指标主要有“是否拥有家庭事务决定权……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经常性管理权重大家庭事务……被访者选取最多的家庭中的最重要决策……”(徐安琪 2005

介于此类研究视角的研究比较多,良莠不齐。而且我们的分析重心是后面关于“关系权力观”及其指导下的“话语权”建构机制,因而这方面内容不再赘述。

2.“关系权力观”下的家庭暴力中“权力”研究

“关系权力观”的概念,笔者主要是指福柯关于权力的思想。“关系权力观”这个概念的使用是源于米切尔·巴瑞特指出的“对福柯而言,分析的对象从权力作为一绝对物体,转向了用权力关系来论述权力。”

“从《临床医学的诞生》到《认知的意志》,福柯一直从事着权力理论构建,由权力的微观物理学分析,到通过生命权力与国家权力等宏观权力形式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权力分析模式。”(黄华 2005)在这个完整的权力分析模式里,福柯最大的成就就是他打破了传统权力观中物化权力的做法,“根据福柯的权力观, 权力不是物 ,因而不能交换; 权力是流动的, 因而也没有固定的形态, 不存在始终不变的权力模式”。(郑丹丹,杨善华 2003)权力“是要探讨权力关系得以发挥作用的场所、方式和技术”,“是作为关系出现的策略,而不是某些人或集团的所有物。”(李猛 1994)在这种权力观念下,“通过对家庭中夫妻互动具体过程的考察……透视权力关系如何同时体现为一系列的权力技术、策略” (郑丹丹,杨善华 2003)的研究就应运而生了。

在国内的此类研究中有两个具有典型代表意义。一个研究认为男性权力的实现是源于他们采取的三大策略:通过“场景界定”进行有选择地关注和有系统地忽视;通过建立范畴类型确立行为规范;通过质疑对方资格能力确立优先资格。并强调突破既有关系“定势”时的权力技术运用应从改变情境定义入手,以上述三个方面为对象进行。(郑丹丹,杨善华 2003

另一个研究分析了被打妻子的事后反应——即对行动意义的反思性,指出受到丈夫虐待的妻子们对待受虐的普遍反应模式有这样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愤怒、委屈以及绝望,并陷入对丈夫行为的不可理解上。

    第二阶段就开始了对丈夫施暴事件的反思,主要是试图理解丈夫的施暴行为,寻找丈夫如此行为的理由以及施暴对婚姻具有的意义。很多被打妻子可能表面不原谅自己的丈夫,但内心深处正不断对丈夫行为进行着理解,反思丈夫施暴行为的合理性。

第三阶段就是在现实生活中原谅丈夫的行为,以致于家庭暴力可能成为家庭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或解决似乎无法解决的夫妻矛盾的一部分。

并指出被打女性合理化丈夫的行为和有错化自己的行为是因为在现有的性别关系模式中,她们所接受的正式知识就是接受男强女弱的性别关系格局,无论她们在经验上是多么的抗拒这种关系模式。另一方面,即使她们对这种性别关系模式表示怀疑,她也没有足够的资源来支持自己摆脱受害境地。受害女性不仅缺乏权威性资源,也缺乏配置性资源。(佟新2000

 

二、家庭暴力中的话语权

 

由于“关系权力观”把权力看成是一个互动过程,因而寻求这个互动过程中的指标性特征,以表现互动过程及其中的潜在逻辑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话语的互动性,即时性,使话语权处于关系权力观的核心位置。

一般而言,可以把话语看作联系思维和行动的中介,它反映思维,指导行动。而家庭暴力中权力的强化也一定程度上是通过构建和控制话语的权力而实现的。只要主体双方处于互动之中,这种通过话语的强化机制就不可能失效。因而纵观历史的长河,两性不平等(不论男性还是女性,总有一方把持绝大部分权力),家庭暴力中权力关系的长久存在实际上是由于其不断被建构,不断得到继承发展而致。

福柯曾经指出“在每一个社会中 ,话语的生产要受到一些程序的控制、选择、组织及再分配”(Foucault 1984)。在社会学的视野下,话语是一种受到社会环境作用而体现社会性的程序。在对主体间的权力关系进行分析时,话语分析就是一个重要的指标。“换言之 ,参与者在运用话语进行交际时 ,相互之间的话语权力是不平衡的。处于主导地位的参与者主宰交际的发展;处于从属位置的参与者或认同现状, 或试图抨击、反驳。”(田海龙,张迈曾 2006

而这种话语权的获得与失去是时时刻刻都在被建构的,这其中有着相应的技巧和策略。郑丹丹和杨善华在2003年有关“夫妻关系‘定势’与权力策略”的研究中详细地描述了夫妻之间男性通过一系列方式在话语权上占上风,使女性处于劣势,甚至完全失去话语权力。当然我在下面也将说明男性之所以能够成功地运用技术和策略取得话语权,一定程度上也是因为这个社会作为外在环境所提供的足够“室温”以支持权力萌芽的生长。但是把“室温”这个因素“悬置”起来先不予考虑,我们不难发现“话语”本身就有一定的能力使话语权自身不断强化壮大:由最初的略有优势,到最后的完全掌握话语权,话语权能够通过影响主体双方的各自思维而不断扩大。最后不仅男性自身相信他的话语以及这个运用这些话语所为之辩护的暴力行为的的合理性,女性在一定程度上也接受了这样的一种思想和现实。即当一种性别拥有哪怕一丁点的优势,通过话语的建构,这种优势也可以使主体双方都达成一种共识。(当然这种达成共识的过程中必定有着反抗,这点在以后我会单独讨论)。

佟新2000年有关“不平等性别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的研究中指出被打女性合理化丈夫的行为和有错化自己的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现有的性别关系模式中,她们所接受的‘正式’知识就是接受男强女弱的性别关系格局”。这里的这种“正式”知识就是掌握了话语权的主体运用话语所传播的知识,也就是指女性接受了男性通过使用话语权而传达的思想。

 

 三、被建构的“话语权”

 

从“关系权力观”中,我们不难发现权力实际上是被建构的,即权力关系在家庭暴力的主体双方互动间体现为一系列的权力技术、策略,没有双方这些互动中技术和策略的呈现,就没有完整意义上的权力存在。

有关权力是被建构的的佐证材料,还有一个角度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社会都有家庭暴力以及与之相关的权力存在,这种家庭暴力中的权力是被建构的。这种说法有点类似女权主义者关于“社会性别”的论述,“莱文森(Levinson)90个小规模民族文化的调查发现其中的16个文化中基本上不存在家庭暴力问题。在女权主义人类学家桑德(Sanday)对156个部落社会的调查中,47%的文化中基本上是‘无强奸社会’。在我国西南部末梭人的母系社会中,不仅不存在家庭暴力,就连邻里、村落之间的暴力行为也很少发生。”(李银河 2003)由此可见,家庭暴力(包括其中的权力关系)也是一种被社会结构以及个人互动等因素影响而逐渐建构起来的。

了解了权力的被构建性,而“话语权”作为权力的一种,其被构建的特性也必定能得到一定的认同。但这里我想再深入地谈谈家庭暴力中这种“话语权”被构建的两个特性。

 

1.“连续性”的构建

对于这里提到的“建构”,可能有人误解它是指家庭暴力中现有的主体双方权力不平等是由于人类历史上两性不平等,而这种不平等正是被建构的。当然,这种“建构”确实是权力产生根源中的一种方式,即从女权主义者的角度来讲,这种建构促成了“社会性别”等现象的出现,决定了女性的失权状态。但是我在这里所强调的“建构”是一种连续统:它以前发生过,现在发生,而且每时每刻都在发生。权力的“建构”并不是一经构成就成为既定事实,发挥其无比巨大的作用。权力的建构是一个不断发展,强化的过程:比如在家庭暴力中的两性关系上,男性的权力地位并不是既定的,而是这个男性在已有的优势环境下采取一系列技术和策略而构建起来的。环境提供的不是实体的权力,而是一个有着一定室温的空房子,用以培养权力的萌芽。甚至有时候这种室温因为一些特定时代和地点的原因而不是那么适合权力萌芽。因而,从本质上说,权力的建构的核心是主体采取的强化权力的行为。而话语作为家庭生活中的重要互动形式,通过它来强化权力就别的理所当然。这种用来强化权力的行为在历史上从来没有停止过。我在上面提到的研究案例中有很多这样的例子,不再赘述。

 

2. “反抗”对建构所起得作用

福柯在《性史》的开篇部分写到“我要提出的问题,不是我们为什么会受到压抑,而是为什么我们会说之前受到了压抑,而且说的时候带着那样强烈的情绪,对我们不久的过去,我们的现在乃至我们自身都是那样的愤怒?”同样,在家庭暴力的主体间,话语权的建构过程中关键的不是谁处于或暂时地处于有权地位的这样一种静止状态,而是在反抗是如何存在的,反抗是怎样作用话语权的建构过程的。

“福柯纠正了通常存在的对权力的误解,人们常常把权力与压抑、控制联系在一起,而不太重视权力承受者的反抗。正是由于反抗的存在,使得权力关系经常处于公开冲突的状态,这种不稳定体现在权力拥有者和被支配者之间每时每刻都存在的对抗。”(黄华 2005)福柯强调的这种反抗的不稳定性是有着正功能的,它可以使全力关系处于公开冲突,使权力关系建构、发展。

在家庭暴力中,被压抑的一方并不是没有反抗的意识或者反抗的行为。只是这种反抗被整个建构过程溶解掉了,“反抗”所展示的主体双方公开关系与力量冲突使权力的拥有者更加小心地建构其权力。

 

参考文献

[1] 米歇尔·福柯:《性史(增订版)》[M],佘碧平(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

[2] 李银河:《性的问题·福柯与性》[M],文化艺术出版社,2003年

[3] 黄华:《权力、身体与自我福柯与女性主义文学批评》[M],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

[4] 佟新:“不平等性别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对中国家庭暴力的分析”[J],社会学研究,2000年,第1期

[5] 徐安琪:“夫妻权力和妇女家庭地位的评价指标:反思与检讨”[J],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4 期

[6] 郑丹丹,杨善华:“夫妻关系‘定势’与权力策略”[J],社会学研究,2003年第4期

[7] 田海龙,张迈曾:“话语权力的不平等关系:语用学与社会学研究”[J],外语学刊,2006年,第2期

[8] 王军:“追溯家庭暴力之源” [J],社会科学论坛,2001年,第2期
[9] 夏吟兰,李明舜:“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法律干预之实证研究”[J],中国法学会,2002          
[10] 邹韶红,张亚林,曹玉萍,张勇,黄国平,杨世昌:“湖南省郴州市夫妻间暴力的社会心理学特征”[J],心理测量与评估,2007年,第5期

 

作者简介:

武汉大学社会学系05级本科生

杭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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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Liuzp    文章来源: 作者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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