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的目的是反映下岗失业劳动者的生活状况,发现其社会救助需求。为了切实地逼近下岗失业者的客观实在,本文采取了社会调查的方法。调查地点选择在北京市的某工矿地区。之所以选择这个地区,首先是为了调查的方便,特别是距离研究者路程近,没有经费的压力,可以以较长时间进入深入的访谈和观察;其此是此地处于大城市的郊区,当地的社会保障机制较其它地区完善,就业机会也较多,这就留下了一个推论的空间:在这一地区发生的生活状况和社会救助需求,在其他较不发达的地区将表现得更为强烈。本项目在该地区共调查下岗失业劳动者50人。调查方法是个案深入访谈。取样方式分为两种类型,一是通过区工会和企业安排,共调查2个下岗职工;二是通过随机抽样,共调查下岗失业劳动者48人。
最初的调查是通过前一种方式,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容易找到被调查对象,被拒斥率低,缺点是因为有工会和企业的管理人员陪同,被调查者难以表述真实情况和态度。鉴于该方式的缺点,其后全部采用了后一种方式,这种方式的优点是被调查者表述相当自由,接近生活真实,但在接触被调查者时被拒斥率高,很多下岗失业劳动者不愿意接受调查,或者中途表示不能再回答问题。这样,调查成功的48人实际上属于“愿意接受调查者”,拒斥者没有进入调查范围。
为增加样本的代表性,在该地区以居委会为单位进行随机抽样,结果抽中9个居民委员会;然后在每个居委会内部,用随机抽样的方式确定所要调查的下岗、失业职工;由居委会的干部带领调查者进入被调查者的家,待得到同意后,在居委会干部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深入访谈,同时对家庭的生活状况进行观察。
被调查的下岗失业者的离职状态有多种类型,包括下岗,待岗,不定期放假,到期终止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买断工龄),企业破产安置,开除,提前退休,提前因病退休等。这样,本文中的“下岗失业”是一个广义性概念,包括了上述各种离职状态。
调查发现,该地区的下岗失业问题相当严重,下岗失业者的生活比较困难,对社会服务和社会救助的需求十分强烈。详述如下:
一、下岗失业率高,并且呈增加趋势
该地区的企业根据产权和隶属关系划分,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区属企业,共有20余家,以前分归不同的行业主管局,现在均归区经济委员会管辖;二是北京市矿务局下属企业,原来共有8个矿区,因为资源枯竭和经营亏损等原因,目前合并为3个,另外还有工程公司、机电厂、地质勘探公司等企业;三是北京市属企业,包括轴承厂、运输公司汽车运输厂、北京市煤建公司地区分公司等。这三种类型的企业从1997年以来普遍不景气,几乎全部不能正常开工,半数以上濒临破产。
上述企业中,几乎每个都出现下岗失业,而且下岗失业比率很高。
区属的九龙机械厂原来有职工1000多人,现在除厂部的不到100人之外,其余职工全部下岗,或者在厂内待岗(遇到有订单时再临时上岗,订单完成后又回家待岗),待岗的时间长于上班工作的时间。区属的红叶鞋厂原来有职工400人,现在只有不足10个人看守厂房,其余全部下岗或失业。区属粮食系统原来有职工2000人,经过下岗和终止劳动合同等,现在正常上班的只有400人。
在北京市矿务局系统,一家煤矿(原8大煤矿之一)原来有职工6000人,现在只剩下600人,其余全部下岗或失业。机电厂原来有职工2080人,在上级的要求下,陆续兼并了其他3个工厂,职工总人数达到4000人,目前只剩下300人。工程公司共有5个事业部,目前只有一个事业部经营状况较好,其他4个事业部的职工几乎全部回家。
在市属企业方面,北京市运输公司汽车运输十厂原来有1100名职工,300余量货运汽车,现在职工不到100名,汽车只剩下6辆,大部分场地出租给他人开办批发市场。北京市煤建公司该地区分公司原来有职工900人,现在全部解体,只剩下一栋办公楼。
在所调查的月季园居委会,40余座楼房的每个单元内都能找到下岗失业者,其中一家兄弟3人,夫妻共6人,其中有4个人下岗失业。
葡东居委会在本地属于高级住宅区,在一位区属公司副总经理的家里,两个儿子全部失业在家(其中一个正在打零工)。该地区一栋楼房的一个单元内全部居住着长途汽车运输公司的职工(18户),尽管这些职工还在正常上班,但是他(她)们的配偶绝大部分下岗失业。
在城子居委会的一栋楼房内,某单元的24个住户中,有下岗失业者12人。按每个住户有两个适龄劳动力计算,下岗失业率达25%.
在新自建居委会,所调查的一排平房内,每个家庭中都有下岗失业者。
北京市政府规定,夫妻不能同时下岗。但本调查对象中有1/3的夫妻同时下岗、同时失业或其中一人下岗、另一人失业。
当劳动者根据政府规定询问企业,要求执行只能一方下岗(失业)的规定时,企业给出的一般答复是:“本企业没有生产任务,没有劳动岗位,发不出工资,没有能力执行政府规定,所以每个人都必须下岗”;或者:“政府的确规定双职工不能同时下岗,但那是指双职工同在一个企业的情况。你们夫妻只有一个人在本企业,不适用于政府规定”:“政府说的是双职工不能同时下岗,但是没有说不能同时失业。你的情况是失业而不是下岗”。
本地区的下岗失业人数近期不可能减少,相反呈增加趋势。在所调查的终止劳动合同者中,只有少数为1997年和1998年终止合同,多数终止合同发生于1999年。2000年将有更多的职工劳动合同到期(1995年签订的5年期劳动合同,1997年签订的3年期劳动合同),这些劳动合同基本不可能续签,而是到期终止。
对于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的职工,各经营不景气企业以前的处理办法是签订下岗协议,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两年后解除劳动合同。目前,采用这种做法的企业大大减少,几乎都采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的办法(俗称“一次性买断工龄”)。因为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很多企业难以坚持,2000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将增加。
政府规定,区属集体企业不享受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三家抬”政策(政府财政、社会保障金、企业各支付三分之一),所以这些企业一般不采取下岗方式,而是实行厂内待岗,没有订单时回家,有订单时将职工招回。从1999年下半年开始到目前为止,这类企业的待岗期间有逐渐拉长的趋势,而上班时间逐渐减少。就是说,离岗时间相对于在岗时间在增加。
各企业在决定哪些人下岗失业时,初期多是根据一定标准在职工中挑选,被选择下岗失业的人多是能力差的,学历低的(初中以下以及高中)、与领导者社会关系不好的,女性中从事高劳动强度工作的(例如车工)。
留任或重新上岗的多是能力强的,学历高的,家庭相当困难的,单亲家庭的户主,军人配偶,本单位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与领导者关系好的,有重病者(一般延长一年劳动合同,此后可能解除劳动合同)。
随企业经营状况恶化,下岗失业人数陆续增加,每一批的选择都重复这样的标准,在以前留下的职工中再次挑选比较符合条件者(即留下能力更强者,更困难者……)。
在另一些企业,则是实行“成建制型”下岗失业,即哪一生产单位(比如车间、事业部)停产,该单位的职工全部下岗或失业。这种情况下,该生产单位的最高主管(比如车间主任、事业部主任)一般不下岗,而是作为留守人员看守厂房和机器。当一个企业的绝大部分人下岗失业时,所留下的同样是企业的最高主管,包括厂长(经理)、党支部书记、财务部部长、保卫部长等。
少数劳动者是自愿下岗或失业的。这些人主动选择下岗失业,在于相信离开本企业之后可以获得新的职业(包括自己开办企业),能够得到高于本企业的综合收益。他们中多数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能力强者,高学历者,下岗后隐形就业看到职业前途者,预测本人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不会续签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需支付赔偿金),感到企业工资极低并且亏损状况难以扭转者。
有个别人自愿下岗失业后遭遇挫折,对当初的选择感到后悔。
二、下岗失业劳动者就业困难,近半数不能获得劳动收入
该地区的企业绝大多数属于传统产业,在行业门类上多是采掘业、机械制造业、服装业、建筑材料业、公路运输业等,在产权类别上全部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因为经济体制改革、社会市场化进程和市场需求不足的影响,这些企业绝大多数处于萎缩状态,陆续向外排出劳动者,很少从劳动市场上吸纳劳动者进入。
另一方面,新兴行业如电子业、计算机业、通讯业、医药业等几乎属于空白。在产权类别上,私营企业发展程度很低,除少数中外合资企业之外,没有从业人员达到50人以上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数量较多,但规模都很小,属于自我雇用,很少使用家庭之外的劳动力。因为这些原因,被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排出的下岗失业劳动者很难在本地找到劳动岗位,实现再就业。
在整体上,本地区劳动力市场的供求严重失衡,劳动岗位严重不足,大量劳动力过剩。在所调查的下岗失业者中,大部分未能找到新职业。
就业最困难的是这样的劳动者:年龄在35岁以上,学历在高中以下,缺乏专业技术和技能,身体患病或残疾。只要具备这4项因素之一,就难以找到工作。如果同时具备这4项因素,可以说根本没有再就业的可能。被调查者中绝大多数同时具备前3项因素,约1/8的人同时具备这4项因素。他们都很难重新就业,获得全日性工作。
年龄35岁以上的被调查者一致认为,自己在劳动市场上很难找到工作。他们在下岗失业的初期对再就业尚有一定程度的信心,在生活的压力下去劳动市场寻找工作,去职业介绍所登记求职,去刊登招工广告的用人单位应聘面试,托亲戚朋友找工作等等。但是,绝大部分人得到的结果都是一再碰壁。用人单位都标明,本企业要招录的是年龄35岁以下、大专学历以上、具有技术资格证书、身体健康的求职者。几次类似经历之后,下岗失业者再就业的信心急剧下降,最终放弃了找工作的努力。很多失望的下岗失业者整天呆在家里,既不去求职,也不接受培训。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一些观察认为女性的再就业困难于男性,因为用人单位排斥效率低的女性。但是在对这50名下岗失业者的访谈中,没有发现这种情况。一个相反的现象是,很多男性下岗失业者停留在家里,而他们的同样处于下岗失业状态的配偶则在外面打零工,甚至得到了签订劳动合同的职业。这些女性所从事的多是服务业和餐饮业,担任最低级职位。很多男性不屑于这些职业,用人单位在这类岗位上也不愿意使用男性劳动者。
因为该地区的就业机会稀少,很多被调查者曾经想到去北京市中心地区求职,其中大部分人去过北京市中心区的职业介绍所。但是,较长的地理距离和较高的交通成本降低了他们的市场竞争力和应聘意愿。因为劳动力素质低,用人单位给予的工资标准也较低(一般每月400-500元)。因为地理距离较长,上下班时间需要花费2-4个小时,并且需要在受雇单位自费用餐。因为需要乘坐公共汽车和地铁,购买月票需要花费40-80元。综合计算毛收益和这些成本,工作一个月的净收入一般只有200余元。很多下岗失业者感到这些收入不足以抵偿在劳动和交通中的付出,因而放弃了在北京市中心求职就业的努力。
政府规定,国有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给下岗职工介绍两次工作,如果下岗职工对这两次工作均不接受,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被调查的下岗者中很少有人称企业曾经给自己介绍过工作。一位职工在企业要求其下岗失业时,放弃了一次性买断工龄、获得补偿的方案,选择了进入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目的是为获得该中心介绍的就业机会。然而她在家里等了近两年,到接受调查时为止,始终没有从企业得到过再就业信息。她怀疑企业有偏向,询问其他下岗者是否获得过企业的职业介绍,大家的回答都是“从来没有”。
由于在劳动力市场上丧失就业的可能,企业无力也无心给下岗者提供就业服务,下岗失业者又将就业希望寄托于政府。绝大部分下岗失业者留恋“人人有工作、人人有饭吃”的毛泽东时代,抱怨现在的政府放弃了分配工作的职能。一些下岗失业者迫切希望政府给自己安排工作,回到计划经济年代的统一招工、统一分配。另一些人则希望政府将下岗失业者组织起来,成立经济实体,类似于20世纪50年代的街道合作社,以及70年代末期和80年代初期的劳动服务公司。
一些40岁以上的被调查者表示,只要政府给安排工作,无论这一工作多脏多累,只要能够获得合理数量的收入,自己就愿意去干。
然而,政府已经决心放弃对劳动力的统一调配,将劳动者都推向劳动市场,目前也没有能力给每个下岗失业者安排工作岗位。下岗失业者都曾经去政府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中心登记求职,但被调查者中没有一个人收到过那里的就业信息。
每个被调查者都说明,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没有过问过他的就业问题。过去负责安置劳动力的街道办事处劳动科,现在完全放弃了介绍职业和统一招工的职能,只是负责给失业者发放失业保险费。这样,下岗失业者对政府的期望也基本落空。
一方面没有了政府的统一安置,另一方面在劳动市场上适应不良,多数下岗失业者不能实现再就业。随着年龄增大、知识老化和身体状况变差,未来就业前景十分渺茫。
不止一个被调查者说:旧社会人们反对剥削,我现在希望受剥削,找一个剥削我的工作和老板,但是没有人来剥削我,找不到剥削我的人!
三、个体经营和创建企业存在多重障碍,经营失败者居多
下岗失业者在法律和政策上被允许从事个体经营,政府对从事个体工商登记的下岗失业者给予诸多优惠和方便。
但是,他们中存在着意愿和能力方面的强烈反差。在意愿方面,年龄轻的下岗失业者中愿意从事个体经营的比例较大,他们希望在市场上赚较多的钱,对市场风险的厌恶程度较低,一旦遭遇风险回旋余地也较大。年龄大的下岗失业者中愿意从事个体经营的比例较小,他们希望得到一个稳定的工作,获得哪怕较低的稳定收入,厌恶市场风险。在思想意识和行为方式方面,年龄轻的下岗失业者更接近于市场经济,能够以较短时间和在较大程度上适应市场运作。年龄大的下岗失业者更多地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其思想意识和行为方式不能适应市场的需要。
但是,因为社会上存在着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替代型选择,而当前的市场需求不足,买卖难做,个体经营的比较收益一般低于到用人单位受雇的收益,所以年龄小的下岗失业者更可能去用人单位受雇,放弃个体经营。年龄大的下岗失业者因为较少可能受雇,能够走的道路只有个体经营。这样一来,实际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者基本上是那些既缺乏个体经营意愿,其思想意识和行为方式又不适应市场运作的人。而且,他们在计划经济时代长期形成的动力系统、思想意识和行为方式基本定型,难以较快转变。可是,另一方面,他们的竞争者多是那些从年轻时代就开始从事市场活动的熟练商人,或者是目前刚刚从学校毕业、既追求市场利润又富于市场精神的年轻人。这些,都注定了他们在个体经营上的不良境遇。
类似的情况是,相比较而言,从商业服务业下岗失业的劳动者一般既有意愿也有能力从事个体经营,因为他们于在职期间形成了相关技能和经验,而从制造业的生产部门下岗失业的劳动者一般既无意愿也无能力从事个体经营,他们对经营始终感到陌生和畏惧。然而,在下岗失业者中,来自商业服务业的较少,来自制造业的占绝大多数;在劳动力市场中,商业服务业的就业机会较多,来自同行业的下岗失业者容易找到工作;制造业的就业机会较少,来自同行业的下岗失业者难于找到工作。这样一来,不得不从事个体经营的同样是那些既缺乏意愿又缺乏能力的制造业下岗失业者。这同样注定了他们的个体经营上的不利境遇。
在接受调查的下岗失业者中,很多人有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历,但是到调查期间,基本都放弃了个体经营。其主要原因,一是缺乏从事个体商业经营的强烈内在冲动,其经营是出于“不得不做”的生活压力,在内心里并不能认同经商的合理性,缺乏经商的正义感和成就感;二是思想意识、行为方式不适应竞争性市场,不具备经营技能,缺乏应对市场和顾客的经验。
一位曾经在木材厂担任过车间主任的被调查者,失业后在生活压力下从事个体经营。最初贩卖蔬菜,每天出售的蔬菜只够本钱,所赚的只是剩余的少量劣质蔬菜,供家庭成员消费。此后,又改为经营小商品和低档服装,结果销售困难,很多商品滞留在家里,赔了本钱(他的家里堆了很多卖不出去的服装,拿给调查着看)。从此之后,他退出了个体经营,尽管呆在家里无所事事,也不愿再染指做买卖。
除意愿缺乏和技能缺乏之外,资金缺乏是下岗失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重大的、难以克服的障碍。
从事个体经营需要本钱,为提高竞争力,进入规模经济,需要更多的本钱。但是,下岗失业者在工作期间少有积蓄,没有力量进行资金投入。即使有少量积蓄,为应付下岗失业期间的诸多风险,也不敢动用它们做工商业投资。
一些人谋求在银行借贷,但是因为不能提供抵押,银行拒绝贷款。向亲戚朋友借债,亲戚朋友的出借与否取决于借贷者的归还能力,鉴于下岗失业者的还款可能性极低,人们都不情愿出借。即使照顾往日情面出借,数量也很少,不能满足下岗失业者经营的需要。另一方面,因为经营风险较高,盈利前景不确定,考虑还款的风险及其后果,很多下岗失业者难于启齿向亲友借贷。
一位男性失业者准备从事出租车经营,需要4万元资金。向过去的好朋友借钱,人家不相信他能还钱,没有一个人肯出借。向亲兄弟姐妹借钱,大家也不情愿(尤其是兄弟姐妹的配偶)。最后在父母的压力下,大家给他凑了2万元钱。另外2万元尽管多方求助,也没有借到。这样,他努力了两年,直到接受调查之时,也没有能够经营出租车。
经营需要场地,场地租金一直在攀升,而不像商品的价格存在波动和回落。因为政府限制经商场地扩大,拆除违章建筑,也因为经商场地稀缺,场地的出租者在价格的谈判中始终掌握着主动权。他们把场地的价格定在经营者刚刚能够持平或者少有盈利的水平上。能力低弱的下岗失业者在这样高昂的租金面前望而却步。没有场地,他们根本没有可能经营。而得到了场地,经营的结果很可能是亏损。
一位失业者过去就职于饭馆,有高超的北京小吃制作技术。失业后他租借一个门脸经营小吃。两个月期间,除去租金之外,纯收入每月不足200元。他认为自己是在“赔本赚吆喝”,就退掉高价场地,退出了小吃经营。
中国传统上是一个通过私人关系配置资源的社会,工商业资源(资金,场地,原材料,销售渠道,技术等)在很大程度上通过个人间的关系流通。一般来说,越是稀缺的资源,越是需要通过个人间的关系网络获得。并且,个人间的社会关系一定要接通对资源拥有控制权和分配权的人。或者说,只有在个人的社会关系网络中存在拥有资源控制权的人,经营者才有较大的可能获得稀缺资源。在这方面,下岗失业者存在天然的弱势。
首先,他们的亲属关系网络中少有稀缺资源的控制者。下岗失业者原来几乎都是工人,少有高级经营者和技术人员。工人的家庭很少有政府官员、企业经营者的亲戚。在调查中发现,煤矿工人的子女更可能是工人,甚至同样是煤矿工人,他们的配偶也更可能是工人,配偶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同样更可能是工人。工人一般不掌握工商业资源的决定权和批准权。
其次,他们的业缘关系中也少有稀缺工商业资源的控制者。在企业中,工人的任务是生产,在生产中接触最多的是工人,只与内部人发生关系,最多是与技术人员和低层管理人员发生关系,这些人都不掌握工商业资源的批准权。只有企业的经营者和高级管理者才与企业外部人员发生业务联系,通过业务联系与控制资源的干部建立起私人关系。
这样,从工人岗位下来的下岗失业者,在工商业经营中很少能够接通与稀缺资源控制者的社会关系,而只能接通同样面临资源问题的来自工人的下岗失业人员。不能通过社会关系获得稀缺或低价格的资源,他们的经营就难以成功。
下岗失业者是典型的风险厌恶者和规避者。他们既无积蓄又不能形成较大经营规模,抵抗经营风险的能力相当低下。
经营活动总是存在风险。中国的市场运作不规范,诸多非经济因素左右市场的运行,加大了市场的风险。这样,一旦遭遇经营风险,下岗失业者就可能陷入困境,不能自拔,或许一辈子难以翻身。这也使他们中的很多人对从事个体经营心存恐惧,视经营为畏途。
有些下岗失业者能够从亲友那里借贷,但一直不敢入借用于做买卖。他们担心,借贷之后难免经营亏损,一旦亏损就不能还贷。其结果,很可能是既不能维持基本生活,又无颜见借给钱的亲朋好友,人情债始终还不完。
既有利于汇集经营技能和资金,又有利于拓宽社会关系渠道,还有利于分散风险的方式是合伙或合股。几个人(家庭)共同投资,可以将分散的资金汇集在一起,形成经营和生产规模,跨越行业进入门槛,彼此补充经营能力,扩展社会关系,增强抗风险能力。然而,中国文化下的劳动者缺乏合作传统,既不能自发地出现欧洲意义上的合作社,又较少组建民间的股份公司。
对于合伙或合作,一些下岗失业者预言,大家在初期可能齐心协力,而一旦实现收益、需要分配,就难免出现分歧和冲突,合伙组织很快就会解体。结局很可能是,大家不仅不能通过合伙赚钱,还会增加彼此间的争斗,恶化原本不错的社会关系。这样的情况下,下岗失业者在谋求经营时,极少考虑与他人合作。
在所调查的50个下岗失业者中,只有一个人(女性)提到准备合伙办企业,几个原来不同工种的同事一起办汽车修理厂或装饰公司。同时她也认为,合伙成功的关键是参加者人品可靠,有长期共事的经历。但这件事情已经酝酿了一年,并没有实际运作。
因为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者都以个人方式活动,均因为资金少、经验不足、社会关系缺乏而从事小规模营销,所以大家都在同一低水平上竞争。另一方面,因为用人单位的就业岗位缺乏,很多下岗失业者不得不通过个体经营获得收入,所以大家相继走上个体经营这座独木桥。本来狭小的市场内拥挤着众多的同水平个体经营者(用一位被调查者的话说,是“卖货的比买货的还多”),彼此竞争就相当激烈。其中一些人经营困难,其他个体经营者也只能微利或保本。
另外,由于在竞争中你死我活,个体经营者之间冲突不断,为争夺顾客而彼此殴斗、损坏财产和人身伤害等事件频繁发生。这样,一些下岗失业者即使实际从事了个体经营,也很快退出或逃脱。
少数下岗失业者在个体经营中赔本。一位被调查者为做买卖借朋友3万元,不料很快出现亏损,债务成为沉重负担。他担心这笔钱恐怕一辈子都不能还清。一位被调查者的邻居失业后做买卖,借朋友5万元开饭馆,结果因顾客稀少而倒闭。债主天天上门讨债,他于2000年春节前去外边逃债,到本调查时仍然没有归家。妻子也不知道他的消息,只能以一个月200余元的待岗生活费,维持她自己和一个小孩的生活。因为生活困难,也为了逃避债权人的纠缠,她已经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诉。
政府为鼓励失业劳动者自谋职业,制定了优惠政策。每个达到一定年龄的国有企业失业者,如果选择自谋职业,可以获得一次性开业补贴(5000元或10000元),并给予办理营业执照的便利。但是,因为以上原因,大部分通过这种方式自谋职业者,领取营业执照后并不实际经营,而是将所得到的政策性补贴用于生活消费和借款冲销。这类人在政府的统计数字中属于已经再就业,实际上却整天呆在家里,既没有从业也没有收入。
在个体经营方面,下岗失业者的需求是:
第一,建立融通资金的渠道,比如组织民间的互助基金会,成立民间的银行贷款担保公司等。
第二,由政府出面,提供部分资金,将下岗失业者组织起来,成立企业。
第三,学习经营知识和技能,包括可行性论证,市场预测,经营项目选择,原材料选购和质量检查,市场营销,成本管理,公共关系,店堂布置等等。
第四,学习与经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如何与政府部门打交道,如何办理各类手续,写作各类文件,比如申请执照、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申请贷款等。
第五,规范政府行为,制止政府的乱收费和干部的吃拿卡要,废除障碍自由经营的不合理法律法规。
四、适应市场经济的知识技能缺乏,客观上需要培训,但培训条件不足
被调查的下岗者在下岗期间一般都接受过培训。培训时间在一个月左右,培训内容包括电脑、锅炉、烹饪、理发、低压电工等等。但是,被调查者均没有从事所培训的职业。也就是说,因为所培训的相关职业早已人员饱和,培训对他们没有发挥显著的作用。
与之相比,失业者一般没有在原单位接受过失业后的培训,他们在劳动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后就离开了单位,不存在决定失业后的培训期。尽管《劳动法》规定了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告知期,但是大部分企业在通知之日起就让劳动者离开单位(支付通知期的工薪)。在亏损企业,劳动者在终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就长时间放假在家,最后只是需要到企业办理一下失业手续。这两类人员都不可能由企业提供培训。国家法规和政策也没有规定企业必须对失业者提供培训。
有三种人表示自己不需要培训:
第一种人是已经找到工作,或者正在打零工的人,比如做装修、卖菜、摆小摊者。他们认为已经能够糊口,没有必要再培训。况且,培训会耽误时间,影响赚钱。
第二种人是难以找到工作的人,比如身体有病的人,残疾人,以及年龄在45岁以上的人。他们认为,自己即使接受培训,也不能改变失业的命运。
第三种人是“培训无用论”者。他们认为就业不取决于职业技术,而取决于社会关系和权力背景。接受培训对就业不会产生帮助,所以不学习。
尽管如此,绝大部分被调查者却都相信知识、技术、文凭、资格证书等的价值,认为这些在求职和工商业经营中都十分重要。在竞争性劳动力市场中,自己的知识、技术比别人哪怕只是多一点,都能增加就业的几率。
一些人尽管认为权力和社会关系在获得职业、工商业经营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但是反过来更相信,自己作为没有权力和社会关系的弱者,要在市场环境下生存,获得收入,唯一能够依靠的只能是知识和技术。
换句话说,大部分下岗失业者知道,提高自己的知识技术水平,是提高市场环境适应能力的惟一路径。
然而,尽管看重知识和技术的价值,很多人却并没有实际去学习,没有行动起来寻找和接受培训。这是因为他们遭遇到了多种类型的障碍。
第一种障碍是年龄大,受益期短。一个基本趋向是,下岗失业者的年龄越大,越较少寻求培训。他们说,接受培训之后,自己干不了几年,就会退出劳动领域,学习等于白学,收益不能抵消付出的成本。与之类似,女性与男性相比,因为退出劳动的年龄较早,接受培训的意愿也较弱。
第二种障碍是没钱,无力支付培训费用。除下岗期间的培训之外,社会上和政府劳动部门的培训都是收费的,期限一个月的培训费需要500元左右,有的培训班需要800元。很多下岗失业者生活困难,需要留下一定的钱应对可能的风险,拿不出钱来投入培训。
第三种障碍是培训后寻找工作的风险。一些人知道知识技术有用,也愿意支付培训费,但顾虑接受培训之后找不到工作,白白浪费金钱、时间和精力。他们接受培训的目的是找工作,只有在培训后能够找到相应的工作时,才肯于接受培训。然而,接受培训与获得工作之间存在着相当的距离,具备某一技能的人并不一定都能找到工作。这一关系使他们接受培训的动力大大衰减。这些人关心培训项目的选择,担心选错了项目,因而常常踌躇不前。他们中的很多人接受过短期的职业技能培训。但是因为技术容易学,学习的人数多,而市场容量小,学习后找不到工作。此后,他们接受教训,不愿意接受大众化的短期培训。
第四种障碍是学习能力较弱,感知、记忆和理解能力较差,学习的心理成本高,效率低下。这些人自称脑袋笨,学不会,记不住,学了等于白学;学习太费神,费脑筋,绞尽脑汁,感到痛苦。40岁以上的男性、35岁以上的女性中多存在这种抱怨。一位失业者说:我是一只老狗,不能学艺了。
还有一种人,认为短期培训没用,无论对于就业还是自谋职业,帮助都不大。长期培训有用,但是没有地方提供,即使有地方提供,自己也难以承受费用。
这五类人的“不实际接受培训”,都同对培训收益与成本的核算有关。因为他们均看重培训的价值,所以培训的成本越低,实际接受培训的可能性就越高。如果接受培训的经济成本为零,则接收培训行为很可能被发动。当在调查中问到:“如果有个机构免费提供培训,大家自由参加,您会不会去”的时候,每个被调查者都回答“会去”。当问到“能不能从头到尾坚持下来”的时候,回答都是“能够坚持”。
被调查者提到的需要接受的培训包括以下方面:电脑,理发,厨师,装饰,电工,修理,企业管理,个体经营,怎样进货,如何跟熟人做买卖,如何摆脱顾客的软磨硬泡,如何对付顾客的砍价,怎样才能不上当受骗等。
下岗失业者的培训需求表现在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主观方面是下岗失业者的言语表述,包括想不想接受培训,培训对自己有没有作用等。客观方面是他们自身知识技能状态与劳动市场和经营市场需求之间的距离。主观方面是客观方面的反映,但是这种反映并不一定完全符合客观状态。
一些劳动者之所以下岗或失业,大多数劳动者之所以于下岗失业后难以再就业,从事个体经营之所以亏损,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知识技能低下。只有接受培训、提高知识技能水平才能适合市场的需要。然而,他们中有些人看不到自己的这一差距,或者低估这一差距,在主观方面认为自己不大需要培训。
根据调查资料,从客观上分析,每个下岗失业者都需要培训,应该通过培训启发每个下岗失业者的培训需求。对他们的培训不仅应该是某一市场急需的项目或技能,而且应该是整体性的。
所谓整体性培训,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下岗失业者的整体素质较低,包括知识、技术、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以及思想观念、行为方式。这在调查中明显感觉得到。尤其是从操作岗位上下岗失业的工人,其整体素质明显低于从低层管理岗位上下岗失业的人(所调查到的下岗失业者中没有企业高层管理者和经营者)。
第二,下岗失业者因为长期生活于国有企业和计划制度之下,形成了相应的思想和行为定型,不适应于正在发展的市场环境。这就决定了,他们离开国有和集体企业之后,难以通过劳动市场找到新工作,难以适应私营企业的工作岗位,难以在个体经营中取得成功。
第三,一个人在市场环境下的成功(职业和经营),取决于多方面的知识、技能和能力,包括求职能力、职业能力、调节劳动关系的能力,以及经营能力等。一些下岗失业者不能再就业,在于其缺乏寻找职业的能力,例如如何应对面试,如何充实职业技能等。一位被调查者之所以被企业开除而失业,在于他对市场化之后的劳动关系特征缺乏清晰的认识,依然用原来的行为方式行动(与车间主任争吵和故意离开工作岗位),而没有学会新的、适合的行为方式。
目前,每个用人单位都重视劳动者的敬业精神,下岗失业者的一个较明显弱点,是在计划制度下,不知道(没有人培训他们)什么是敬业精神,如何做才是敬业。敬业是一种行为方式,需要对劳动者提供培训。
对下岗失业者的调查发现,他们中的很多人对市场环境心存恐惧,对该环境下的行为规范陌生,因而不能适应这一新环境。在计划经济时代,国有企业的工人和干部都不知道市场,不知道如何适应市场。在国家的市场化进程中,企业的经营逐渐市场化,干部们逐渐同外界进行市场性运作,工人则依然与市场隔绝,同过去一样在上级的指令下工作。当下岗失业后,他们离开了这惟一熟悉的地方,进入一个完全陌生的世界,几乎无力应对。
很多下岗失业者对社会环境陌生,不能采用合理而有效的行为。他们从学校毕业后就到企业当工人,只与内部人发生关系,每天接触的都是周围的工友。他们很少在社会上活动,也很少调动工作。这使得他们对社会规范相对陌生。当离开熟悉的企业之后,对如何通过劳动市场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如何维护所建立起来的劳动关系感到困惑。这些成为他们求职和保持职业的一大障碍。
一些劳动者下岗失业之后整天待在家中,不敢出门上街,不去找工作。有一位男性失业者每天躺在床上睡觉,妻子无论怎样动员他出门找工作,他都无动于衷。妻子只好自己去找工作,供养家庭生活。这些人都不同程度地遭遇到环境陌生、关系对象陌生和行为规范陌生的问题。因为缺乏知识和经验,不能预测对方的行为,难以预测某一行为的后果,以致担心出丑,心理紧张,情绪压力大,畏难情绪强,不敢外出行动。
下岗失业者此前在同一环境下、同一单位长时间生活,所形成的行为规范带有情境性和具体性,缺乏普遍性和概括性。其行为方式只适用于该单位的特定情境,而不能适用于其他单位、其他情境。当离开原单位,行为环境改变的时候,就出现了规范真空,不知道自己该如何行动。行为规范的概化需要通过在数个单位生活的经历,在劳动市场上寻找职业的数次成功,才能形成。概化的行为方式使劳动者得以以不变应万变。这都需要学习。培训——学习间接经验和概括化知识,是行为方式概括化的重要途径。
下岗失业劳动者的培训,应该有利于他们形成概括化的、适应市场环境的行为方式。
五、部分下岗失业者生活困难,个别家庭陷入绝境
在所调查的50位下岗失业者中,一些人的生活状况较好,大部分人的生活比较困难,少数人的家庭陷入绝境。
这些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好坏,与下列因素密切相关:
(1)下岗失业方式和持续时间
如前所述,下岗失业者的离职状态有多种类型,不同类型取得收入的数量和持续时间不同,而不同收入数量和持续时间决定着下岗失业者的生活状况。其中,收入最高、持续时间最长的是提前退休和提前因病退休,一般每个月400-600元,持续到退休年龄为止,届时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从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养老保险金。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这部分人的生活在本地社会将处于中等水平并相当稳定。
下岗、待岗和不定期放假三种情况基本接近。下岗者是正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其基本生活费的数量由政府规定,由政府、社会保险金和企业三方共同负担,目前的标准是每月286元,期限为两年。两年后转入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下岗期间,企业依然给其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三项社会保险费。待岗者的生活费完全由企业支付,政府没有统一规定,所以数量有多有少,完全取决于企业的经济能力,一般在每月200元到400元之间。领取期限不定,取决于企业能否获得订单,正常生产。他们的社会保险费也由企业缴纳。不定期放假类似于待岗,但放假和上班的周期一般较短,月收入也在200-400元之间。这些人与提前退休和提前因病退休者相比,收入较少,稳定性较差。
一次性获得收入最多的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买断工龄),他们的收入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企业支付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费,有两种计算方法,第一种方法是本人月工资额乘以在本企业的工龄,第二种方法是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乘以本人在本企业的工龄。劳动者可以在这两种方法中选择数量最多的一种。根据本人工资(或企业平均工资)和工龄的不同,其数额一般在5000元-10000元之间。
第二部分是失业保险金,根据北京市规定的标准和本人就业年限发放,最长可以领取两年,一般第一年每月三百余元,第二年每月二百余元。
第三部分是自谋职业补贴,本人年龄达到40岁以上者可以领取,一次性发给10000元。
这种方式尽管一次性收入较多,但是并不利于今后稳定的生活。如果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未能找到工作,也未能正常经营,将不能获得任何收入。不仅生活费没有着落,而且一旦生(重)病,可能无力支付医疗费。为回避这种困境,一些人将档案存放在政府劳动部门的交流中心,视为已经就业,由自己继续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三项保险。但是这样一来,不仅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和自谋职业补贴,还需要每年支付两千余元的社会保险费。所领取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费即使不用于生活,几年之内也会用完。所以,这部分人的生活水平实际上低于下岗者和待岗者。
终止劳动合同、企业破产安置和开除均属于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者不同的是,他们没有企业给予的赔偿费。如果需要延续社会保险,就必须从家里另外拿钱。这样,当不能很快就业的时候,他们就进入了一个不能两全的困境:或者以失业保险金维持生活,放弃延续社会保险;或者延续社会保险,牺牲当前的生活。因为当前生活的压力,大部分人选择了后者。这样,他们的收入最少,也最不稳定。
一般来说,除提前退休者之外,下岗失业持续时间越长,生活越困难。例如,下岗者在两年内可以获得基本生活费,两年后则转为领取失业保险,如果领取期满不能就业,就转为从政府民政部门领取救济。后者不仅数量少,而且只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一定标准的人才能领到。
(2)年龄和就业可能性
在这方面,下岗失业者中生活最困难的人是35岁以上、退休年龄以下者。35岁以下的人容易找到工作,最起码能打零工,获得一定收入。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直接退休,北京市范围内的退休费基本能够保证。35岁以上、退休年龄以下的下岗失业者既找不到工作,又领不到退休金,生活最为困难。
这部分人中又分为有一定技能和没有技能的人。前者获得工作或打零工的机会多于后者,所以后者更困难一些。
(3)家庭成员数量和就业状况
下岗失业者有无配偶、配偶有无工作是决定其生活状况的重要变量。有配偶并且配偶处于就业状态者,由于能够获得收入,家境一般较好。例如,一位女性失业者的丈夫在长途汽车公司工作,每月收入1800元,其家庭的装修和摆设都显得新潮。当问及失业后的困难时,她所提到的主要是自己在家庭中地位的下降,丈夫地位和权势的提升,自己因此而受欺负,而不是经济生活问题。
如果有配偶但无工作,夫妻双双下岗、失业,或者没有配偶,只是一个人生活,则家庭生活相当困难。调查对象中有一位31岁的男性,尚未结婚,属于失业,每个月只有不到300元的失业保险金,并且很快到期。其生活显得困难,室内没有任何称得上“家具”的东西。
家中有无孩子、孩子有无就业是另一个变量。所调查的下岗失业者中大多数家中有孩子,大多数孩子正在上学,尚未就业。绝大多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但个别家庭有两个孩子。凡是有孩子的家庭,生活都比较困难。
困难不仅来自孩子的生活费用开支,更重要的是其教育费用很高。几乎每个被调查的下岗失业者都重视孩子的教育,力求让他们上大学,并且上最好的学校。在分析下岗失业的原因和再就业的困难时,大家的普遍感受是自己的知识水平低,学历等级低。就是说,自己之所以下岗失业是因为没有文凭,之所以找不到工作是因为学历低。他们分析道,改革开放以来受益较多的是高学历的人,受损失较多的是自己这样的没有文化的人。
所以,他们下定决心,不让子女走自己的道路,不当体力劳动者。而工人子女提升社会地位、摆脱困境的惟一途径是上大学。他们教育子女的话经常是:“现在的社会有利于有知识的人,对没知识的没有好处”,“只有有文化,才有出路”,“我之所以失业,找不到工作,就是因为学历低,我是你的负面榜样”,“你一定要努力,上大学”。
然而,要上大学,必须首先上质量好的小学,质量好的中学。这些学校都需要较高的学费,高额的赞助费。大学的学费也在逐步增加。教育部门推行素质教育,规定取消了辅导班,但私人补习随之兴起,补习费很高。一些教师放松在校教学,将大量时间和精力用于给学生提供“业余”补习。这样一来,贫困家庭陷入了两难境地:如果不支付高额补习费给子女补习,子女将不能取得好成绩,不具备升学的竞争力;如果请教师给自己的孩子补习,难以支付那么高的费用。
从目前起,下岗失业者就必须为孩子未来上大学积蓄学费。一方面是没有职业和低收入,另一方面是“望子成龙”的高额开支,这使很多家庭的生活降到了最低点。
(4)大家庭状况与父母收入状况
所调查下岗失业者的父母基本全部退休,有的已经过世。他们的父母至少有一人曾经有工作,曾经有工作的在世者能够领到退休费。
因为退休费高于下岗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并且下岗失业者的小家庭负担人口多,其父母多从退休费中拿出一部分补贴下岗失业者的生活。有些父母不直接给钱,而是让下岗失业者的子女来家里吃饭,给上学的孩子支付学费,帮助购买粮食、蔬菜和副食品,甚至干脆让下岗失业者的小家庭成员到自己这里生活。
下岗失业者对于父母的这类资助既不好意思,又感到无奈。他们认为,下岗失业改变了中国社会传统的美德。中国社会重视孝道,自己不仅不能对父母尽孝,反而要父母养活,这是自己的耻辱。
有的下岗失业者的父母全部过世,他们不可能获得这类资助;个别下岗失业者的在世父母没有退休费,需要抚养,或者退休费较少,只够老人维持生活。这类下岗失业者的生活相对困难。
一位男性失业者,其家庭共有5口人:他自己,妻子,母亲,上小学的女儿,上幼儿园的儿子。母亲没有工作也没有退休费(父亲过世),妻子是农村户口,没有正式工作,他从企业失业。全家人只有他本人每月不到300元的失业保险金。为了增加收入,他借款买了一辆汽车,作为“黑车”跑出租。白天妻子开车,晚上他自己驾驶,每月能收入1500元。
一些下岗失业者尽管不能从父母那里得到帮助,但是其兄弟姐妹较多。在这样的家庭中,如果兄弟姐妹中有些人收入较高,生活较好,则在有些大家庭内存在对下岗失业的小家庭的经济帮助。在上面的例子中,一位失业者从兄弟姐妹那里得到了2万元借款。在其他案例中,一个失业者的孩子完全由其在大学工作的姐姐供养和缴纳学费。
兄弟姐妹之间的互助与父母是否健在有关。如果父母健在,同辈之间互相帮助的可能性和帮助力度一般较大。在相反的情况下,可能性和力度较小。这是因为,父母过世后,同辈间的来往频率和家庭气氛会降低,互相帮助的内在动力由此减弱。如果兄弟姐妹都结婚建立了家庭,则配偶成为约束其资助行为的负面力量。他们的配偶更多地为自己的小家庭着想,而不情愿资助配偶的兄妹。当父母健在时,可以对其子女施加压力,要求他们帮助自己的同胞兄妹。所以,由父母出面,更可能促成这类“家庭内部保险”的建立。
然而,如果下岗失业者没有兄弟姐妹,或者其兄弟姐妹同样下岗失业,则不可能从这类途径获得帮助。实际上,同一父母下的兄弟姐妹在学历水平和职业类别上存在同质性,工人父母的子女更可能都是工人,甚至一家人都在一个企业工作(在调查对象中,不少人全家同在煤矿上班)。这样,往往是多数人相继下岗或失业,家庭内部保险不能形成。
(5)身体残疾和疾病
无论是下岗失业者本人还是其家庭成员,只要患有疾病和身体残疾,其家庭生活都相当困难。那些患有严重疾病者,其生活很可能陷入绝境。这是因为,一方面,患病者不能获得任何收入,反而有高额的医疗费和护理费支出;另一方面,无论是下岗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还是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救济金,都不因病残而增加。就社会救济金来说,只发给家庭人均生活费低于270元的人(北京市标准)。如果一个家庭有高于人均270元的收入,无论有多大的必须开支,民政部门都不再发给这类救济。如果人均收入低于270元,则民政部门只给补足到270元,不可能再高。
在被调查的下岗失业者家庭中,由三个极端困难者。
第一个家庭内,失业者本人患脉管炎,一侧下肢腐烂,已经截肢一次。其治疗费每月800元,止痛药费每月3200元,去医院(在山东治疗)的往返交通费和住宿费(有一人陪同)一次需要1000元。仅这些医疗和相关费用,每年就需要6万元。即使治疗效果理想,整个治疗期间也至少需要4年,花费20余万元。然而,家中收入每月只有其妻子的1000元,和本人的失业保险金(即将到期)。
第二个家庭内,失业者本人患脑瘫,生活不能自理,每月需医疗费1000多元。但是,这种病很难治好。这意味着医疗费需要一直延续下去。因为妻子退职在家里照顾他,每月的家庭收入只有其儿子的400元(在北京西客站工作,每天上下班单程需要将近3个小时。为了节省住宿和吃饭的费用,他每天都回家),本人的失业保险金200余元。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报销药费总计约5000元。领取期满后,医疗费将全部自己负担。其妻子说,今年除夕,别人家围在一起吃年夜饭,放鞭炮,自己家则是三口人抱在一起失声痛哭……。
第三个家庭内,失业者的配偶病成“植物人”。为治病已经借款18万元,并且以后还需要一直借下去。这个家庭每月的收入,只有一个人的失业保险金,并且很快就要到期。失业者身体很好,但是因为需要在家照顾病人,不能就业。
残疾人的家庭也属于极端困难的行列。他们一方面不能就业,获得收入,另一方面也需要支付医疗费。被调查的失业者中有一位属于视力残疾,因为劳动纠纷被企业开除,找不到工作。为了获得政府劳动部门介绍的工作,也为了延续社会保险缴纳,他将档案放在了劳动部门的交流中心。这样一来,不仅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还需要每月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档案管理费(每月大约180元,因为没钱,在调查时已经停止缴纳)。
妻子是农民,在城市没有工作,在家里没有土地,没有任何收入。其父亲退休后住在养老院,母亲瘫痪在床,父亲的退休金入不敷出。
他有一个孩子,即将上小学。因为户口随母亲在农村,在城镇上学需要缴纳较大数量的“借读费”。调查期间,他正在为这一笔钱发愁。
因为他将档案放在劳动部门,按规定属于“在业”;其妻子为农民,根据政府的界定也属于有职业;所以尽管没有收入,生活困难,民政部门核定其社会救济金时,每个月也只发给19元。另外,作为特殊照顾,获得“北京市粮油供应帮困卡”,每月可以凭卡领取价格为120元(每人40元)的粮食和食油。这样,他们一家三口人每月的生活费用总共只有139元。
被调查者中身体残疾的人不止这一例。其中有3例的残疾是由工伤引起,但不能享有工伤待遇。
这是因为,其所在企业均有生产安全方面的考核,出现工伤后该部门将受到处罚,或者被扣除安全奖,领导人和职工的奖金都会减少。为避免奖金受损失,一些部门在出现工伤后,并不上报,而是作为疾病处理(全额报销医疗费)。本来,根据规定,对工伤达到一定等级者企业不能安排其下岗,也不能让其失业。但是,因为当初没有上报工伤,也没有工伤纪录,企业就同样安排这些人下岗或失业。
这些人失业后更难找到工作,医疗费支出也比正常人多。所以,其家庭生活比普通人困难得多。
家庭生活困难的还有另一类人,即所谓“土地工”。这些人原来是农民,因为企业占用了其村庄的土地,被企业招收为工人。然而,其家庭成员尽管也转成城镇户口,但是不一定由企业安排工作。这样,其家庭生活就完全依靠被招收为工人者的收入。一旦这位工人下岗或失业,全家都将失去生活来源。他们也不能回乡务农,因为村里剩余的土地早已承包到每个农户,被招为工人的家庭没有权利分得土地。
因为难以再就业,下岗失业者在困难中的选择只能是节衣缩食。一位被调查者说,自己每天都买最差的菜,收集卖菜者剩下不要的菜。另一位被调查者每天都吃白菜萝卜,一个月才吃一次肉。有病时不敢看病,尽量忍耐。忍受不住的时候,不去医院看大夫,而是去药店买便宜的药。个别重病者不让家属给自己治疗,而是“等死”。一位下岗职工的母亲说:“我不给子女添麻烦,有病了,就死了算了!”
约1/3的下岗失业者认为,因为家庭困难,影响到子女的学习。子女本来能升到重点高中,但是因为交不起高额学费,只好上最便宜的职业高中或技工学校;本来可以考取市中心的市属重点中学,因为学费、交通等费用高,只能在附近的低质量学校上学。个别下岗失业者说,“我的孩子本来很聪明,但是家里没钱上学,只能不上,初中毕业就找工作。我们不忍心这样做,耽误了孩子,但是实在没有办法。”
六、夫妻冲突增加,个别家庭解体
下岗失业后,一些人的夫妻关系变得紧张,直接冲突增多。
当事人认为,这些冲突一般并非由下岗和失业直接引起,但是下岗、失业通过其它因素发挥作用,增加了冲突的数量和程度。
夫妻冲突往往因为家庭资源的稀缺引起,下岗失业则加剧了家庭资源的稀缺程度。如果夫妻一方将资源稀缺和自己的需求不满归因于对方下岗(失业),对对方加以指责或抱怨,对方在尊严受到损害时予以对抗,夫妻冲突就会出现。
一位失业者说,妻子喜欢打扮,在商店看到一种花裙子,想买却没有钱。他劝妻子,买一些布回家做,自己的父亲是裁缝,做出的裙子质量不会差。但妻子说:你难道一辈子都依靠父亲生活?如果找一个有本事的人,我还能没有好裙子穿?结果,两个人吵起架来。
因为资源稀缺,经济紧张,内部的资源争夺随之增加。当一方所分得的资源不能迎合其亲属的期望,在迎合亲属还是照顾配偶两者之间不能两全的时候,对于对方的责怪就会出现。一位男性失业在家,妻子每天带病上班,收入也不多。因为父母年老多病,他不能尽赡养义务,感到羞愧。春节的时候,他想买些营养品去看望二老,向妻子要钱。妻子不同意。他怪妻子没有孝心,太自私,冲突由此发生。这位失业者对调查者说:“钱是她挣的,父母是我的,我感到难受极了!”
中国家庭历来推崇“男主外,女主内”。丈夫有义务为家庭挣钱,妻子则有“权利”等着花钱。家庭中如果丈夫失业,不能履行社会公认的职能,在妻子面前的地位就会大大降低。妻子常常责怪其“没本事”,当初找对象的时候自己“瞎了眼”,使其无地自容。有的妻子逼迫丈夫外出找工作,找不到工作不许回家。对于这些行为,丈夫最初的选择多是克制,忍气吞声。然而,越是如此,妻子的行为就越是升级。最后,丈夫忍无可忍,导致冲突出现。
中国的女性在计划经济年代一向以“我也挣工资,不需要你养活”为自豪,以此作为提升社会地位、挑战男性权利的砝码。下岗失业则使她们的地位跌落,心理出现严重的不平衡。她们担心男性看不起自己,歧视自己,从此沦落为整天围着锅台转的“家庭妇女”。尽管很多丈夫并不在意其下岗失业(认为这样一来她会把家里照顾得更好),但是她们自己把这件事看得十分严重。这样,丈夫就往往成为其因失业所引起不良情绪的发泄对象。并且,对丈夫的发火还成为她们考验丈夫在其失业后感情忠诚程度的手段。当丈夫的忍耐达到极限时(这一极限因为妻子成为“家庭妇女”而降低),家庭冲突就会出现。
下岗失业等于在职业历程方面遭受重大挫折。这一挫折加上下岗失业后的生活困扰和社会关系断裂,使人们遭遇到诸多的情绪问题。例如,情绪痛苦,心理紧张,脱离社会生活的寂寞和无聊,对未来生活的焦虑等。这些情绪问题作为背景,降低了个人负面情绪激活的阈限。以前很平常的刺激,在此时就可能引发强烈的情绪动荡。以前很和睦的夫妻,也会因为很小的事件发起火来。
一位女性失业者说,在我的家里,每个人都不能说“失业”两个字,也不能说“下岗”。否则,我就会对他发火。幸亏家里的人都照顾我,不提这两个字,也不提下岗失业的事情。要不然,这个家会闹翻了天。
个别夫妻因为冲突升级而离婚。在调查对象中,有一位失业者自己报告,妻子嫌自己没工作,家里穷,到法院起诉,最后离了婚。还有一位女性下岗者,带着一个小孩独立生活,被照顾在居委会清扫垃圾。居委会的干部介绍说,她下岗后,丈夫同她离婚,现在已经另组家庭。
由于生活困难,也由于生活乏味、枯燥,再加上其他原因,有的下岗失业者有了外遇。有的下岗失业者本身正常,但配偶因为他不能为家庭带来收入,看不起他,而出现外遇。这类黄色事件在下岗失业者中流传。
某些外遇成为婚姻的破坏因素,然而另一些外遇则有助于维持原有婚姻。在后一方面,一位被调查者提到这样的例子:一个家庭中丈夫失业,妻子有了外遇。有外遇的妻子感到内疚,觉得对不起丈夫,抵消了对丈夫失业的不良情绪,很体贴丈夫;失业的丈夫觉得不能为家里带来收入,不能为妻子买时装和化妆品,还需要妻子供养家庭,也觉得对不起妻子。结果,因为外遇的出现,夫妻之间更加体贴了。
那些单身的下岗失业者,因为处于下岗失业状态而找不到配偶。前面提到的单身生活的31岁的男性失业者,就是因为没有职业,没有稳定的收入而不能成婚。居委会的干部说,“他没有工作,哪个姑娘看得上他?”
另一个男性失业者正在与一位女性同居,对方不肯去登记结婚。她对调查者说:“我最多给他两年机会,如果这两年不能找到工作,不能赚来钱,就彼此分手!”调查者提出,谁都有失业的时候,夫妻之间应该在困难的时候互相帮助;如果他有了工作,你失业了,他也会帮助你。她的回复是:“这个年代,钱比什么都重要,没有钱就不要结婚。”
七、不安全感强烈,对未来恐慌,心理灰暗
被调查者普遍感到自己没有前途,没有奔头,生活没有安全感,心里很恐慌。“下岗后像丢了魂似的,心慌意乱”,“心里很不踏实,几乎没有一天不失眠”,“感到恐慌,前面好像是万丈深渊”。
他们所担心的主要是4个问题:
第一,生活费。现在尚有下岗基本生活费,或者有失业保险金,但是领取这些收入都有一定期限,两年很快就会过去,到不能领取这些钱的时候该怎么办?全家人如何维持生活?一位被调查者说:“现在整天发愁,以后的日子怎么过?只有两年的失业保险金,已经过了一年,还有一年。没有这些钱了,我该怎么办?”
第二,工作。找不到工作怎么办?如果不能取得收入,如何生活下去?年龄大的人,体力弱的人,学历低的人,身体病残的人,对这一问题更加忧虑。
第三,医疗。患了病怎么办?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只能报销一定数额的医疗费)得了大病怎么办?一旦超过失业保险金领取年限(不能报销医疗费),有了病怎么办?从哪里得到医疗费报销?“最害怕的是得大病,如果得了大病,只能等死。”
第四,老年生存。年老了、失去劳动能力怎么办?自己现在失业,不能缴纳养老保险,到退休年龄就没有退休费,到那时候该怎样生活,靠什么治病?国家现在有养老保险,在国有企业的工龄视为缴纳年限,可是这样的政策可靠吗?国家有钱发这么多人的养老保险吗?即使发放,能够维持生活吗?政策一天一个样,年老体衰之后会是什么样?
另外,目前的生活可以得到亲戚的帮助。可是,亲戚只能救急,不能救穷。如果自己的困难持续下去,亲戚会管自己一辈子吗?即使他们有这个愿望,但是他们就一定不会下岗失业吗?不会出现困难吗?到他们连自己都顾不过来的时候,还能救助我吗?
这些问题,是一个沉重的负担,每日每时折磨着下岗失业者。他们不能为这些问题找到满意的答案,不能找到出路。一位失业者说,“我希望来个大地震,大家一起玩完,就不用发愁了。”
对于年龄较大、接近退休年龄的人来说,建立安全感的惟一途径是提前退休。政府规定,在特殊工种工作的劳动者可以提前5年退休,有严重疾病的国有企业职工可以办理因病退休,企业则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办理内部退休(由企业负担提前部分的退休费)。一些劳动者谋求通过各种方式办理这些类型的退休,进入领取退休金(养老保险)的行列。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则采取更改年龄、更改工种、加重病情、托医生诊断等方式,力求挤进退休者队伍。时常可以看到,一个显得很年轻、身体健壮的人,已经属于退出劳动活动的退休者。
一些下岗失业者对政府规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年限提出建议。政府规定,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年限最长为两年,目的之一是激励失业者寻找工作。下岗失业者认为,这种不养懒汉的原则是合理的,但是对于年龄较大的人来说,不是自己不去找工作,而是在劳动市场上找不到工作。因此,希望政府延长对年龄大的失业者的失业保险金发放年限。或者,对在国有企业工作时间长、付出贡献大的失业者,发放国有企业工龄补贴金,其数量应该能够维持基本生活。
下岗失业作为人生历程中的重大事件,对于长期习惯于职业稳定、生活稳定的人们来说,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再加上前途渺茫,未来恐慌,其心理变得相当灰暗。其对人生和社会的看法,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看法,对命运和宗教的看法,都与下岗失业前有较大的不同。
一些人提到,以前觉得活着很有意思,很充实,下岗失业后变得不知道活着是为什么了,头脑里朦胧胧一片,似乎活着只是为了活着;或者,生存的目的只是为养家糊口,为了吃饱饭,别的顾不上。这不是从人(的生活)变成了猪(的生活)吗?
他们描述自己下岗失业后的精神和心理变化:现在变得没有思想,没有内涵,没有丰富的内心世界,变成了空壳;没有理想,没有精神支柱,没有寄托,整天想的都是明天怎样谋食;没有了作为人的高尚,显得低下,像乞丐一样,每天起床后想的都是钱,都是柴米油盐。
他们相信,如今没有了20世纪50-60年代的大公无私,没有了为社会和他人的贡献。每个人都是为了自己,自私自利,只关心自己的事情。人与人之间没有了以前的真心的互相帮助,变成了赤裸裸的金钱交换关系,你死我活的竞争关系,弱肉强食。
一些被调查者表示,已经减少了对社会和政党的忠诚,现在是谁给钱就跟着谁走,谁给带来好处就跟着谁走。
一些被调查者说,以前自己受党和国家教育,是个唯物论和无神论者。现在相信命运了,相信上帝和神灵了。当想到上帝的时候,心里有了寄托。一些下岗失业者本人不相信命运和神灵,但认为当今信神的人的确多了,去庙宇烧香的人也多了。他们说,对于下岗失业者来说,这种现象是必然的,有个信仰就多了一个生活支柱。
一些下岗失业者酗酒消愁,因工作无望而整天打麻将,个别人贩毒、吸毒。
八、孤立无援,对社会失去信心
很多被调查者提到,自己现在处于孤立无援,“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境地。在这个社会上,没有人帮助自己,没有什么可以供自己依靠。无论是企业、政府,还是工会、配偶,自己都不能从中得到坚实的依靠,得到所期望的帮助。
往往在调查的一开头,他们就急切而愤愤地说:“我们是被社会抛弃的人”,“下岗职工是企业的弃儿”,“失业工人现在是没娘的孩子”,“我变成了印度电影中的流浪者”。
不少下岗失业者对政府、企业、工会、家人、朋友的帮助都失去了信心。
无论是下岗失业者整体还是个人,对于企业裁减人员的反应都表现为“三部曲”:先是抵抗和期望,再是忍耐和幻想,最后是无奈和顺从。
在各个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第一次裁减职工(下岗或失业)的时候,被裁减的劳动者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抗。一些人按照组织程序找企业劳资部门、工会、党支部、厂长,找企业主管部门、政府主管部门,陈述自己留在企业的理由,申明自己留在企业的权利,声讨企业裁员的不合理,或者要求很高的赔偿费、补贴金。
采取的对抗方式包括质问、论理、冲击厂长办公室、集体围攻、厂内游行等。有的劳动者威胁企业领导人,声称如果他让自己下岗,自己就将伤害其人身。有的人则实际砸厂长办公室,拿刀威胁厂长,砸厂长家的玻璃,或者带领全家人去厂长家“吃饭”。作为个别事件,一位下岗者闯进厂长的家,准备杀死厂长(动因是“因为你不让我活命,我就让你比我先死”)。正巧厂长不在家,他就杀死了厂长的妻子和孩子,然后从高层楼上跳下自杀(这一事件每个被调查者都知道)。
这些行为或多或少对厂方造成了影响,迫使企业在某些方面做出调整,延缓了裁员的时间,减少了裁员的人数。但是,因为内外条件没有改变,容留冗员更加剧了企业的经营困难,所以劳动者很快再次面临裁员命运,并且最终无力回天。
工人抵抗是因为对企业抱有期望。第一,相信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集体)企业不会将劳动者抛弃不管,工人毕竟是国家的主人。第二,相信自己的抵抗会发挥作用,改变企业裁员的决定。
然而,事实是,无论怎样抵抗,都改变不了下岗失业的基本趋势。看到抵抗无济于事,越来越多的人灭失了对企业的期望。那些不具备“特殊条件”、不可能争取到留在企业的“优先权”的人,更不饱什么希望。这样,参与抵抗的工人逐渐减少,抵抗的力度逐渐减弱。多数工人由抵抗转变为忍耐,忍气吞声地接受下岗命运。
但是,他们对企业依然抱有幻想,认为自己或许能重新回企业工作。正是出于这种幻想,他们才能够忍耐。可是,此后的事实又无情地撕碎了他们的这一幻想:企业裁减人员越来越多,机器被卖掉,厂房被拆掉,最后变成了一个空架子;裁减人员的方式由下岗变为终止劳动合同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力度越来越大。这个时候,很多劳动者感到“无可奈何花落去”,不得不“顺从”地接受了企业对自己的各种安排。
到此为止,劳动者已经“识破”了企业的无情,不相信企业能够给自己提供什么帮助,作为自己的依靠。一位失业者说,我一见到原来企业的大门就觉得恶心,那里边的人都坏得很。
在个人方面,“三部曲”表现为首先采取多种硬的和软的方式争取留在企业;努力无效后期望得到以后回企业复职的机会,或者得到较多的解除合同赔偿金或生活补贴费;最后,则是接到企业的下岗通知就回家,听天由命。
一位厂长说:“下岗的人过去闹事,现在不闹了,认头了。”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的工会、职代会有保护工人权利和利益的职能。但是,几乎每个被调查者都认为,无论是工会还是职代会,都起不到保护职工、阻止企业裁员的作用。工会实际上是像聋子的耳朵那样的摆设,不为厂方说话就是天大的好事。
下岗失业者们说,在现行制度下,工会主席在劳动关系上只是一个普通工人,受厂长雇用,没有权力,没有能力为工人说话。如果工会主席保护工人的利益,不仅保不住工会主席的职位,连工人都当不成。如今的情况是,在企业内,谁为工人说话谁倒霉。
法规规定,企业一次性裁减人员达到一定数量,必须由职代会讨论通过。可是由于厂方十分策略的安排,裁员的议案一般很容易被通过。
在准备裁员的时候,厂方的议案侧重于陈述裁员的必要性,强调企业如果不裁员就将破产,每个人都不得不回家,而裁员则能保住部分职工的饭碗。这样一来,职代会代表就为了“有可能留下”而赞成裁员。
厂方的另一做法是,只要求职代会同意裁员,并不提请其审议裁减人员的具体方案。厂方认为,决定让那些人下岗失业是厂长的事情,并不是职代会的职能。这个时候,职代会代表并不能预知自己的命运,较容易投票参成。
在召开职代会的现场,工人代表出席,其顶头上司一般都去列席。工人代表在会上说什么,顶头上司都知道。这个时候,谁都不敢给议案提意见,不敢反对议案。否则,会议一散就会被穿小鞋,穿小鞋最方便的方式就是下岗。这种情况下,工人代表对厂方的决定和议案,只好举手赞成。
很多下岗失业者认为,职代会代表为保住个人的利益而牺牲了下岗失业者的利益,不少人到最后也难逃下岗失业命运。
一些劳动者为避免下岗失业的命运,采取个人化的方式接近和操纵决策者,比如托关系,送礼等。被调查者说,这类方式对个别人有效,对大多数人无效;在短时间内有效,在长时间里无效。不少人躲过了第一批下岗,却进了第二批下岗者的名单,最终还是下岗或失业。
个别女劳动者出卖感情和肉体,以此交换在企业的留任。这样,出现了所谓“不下岗的女人是有路子的,脱裤子的。”
另一些女工被上司以下岗失业相威胁,受到性骚扰。有些女性被调查者说,“如果女人不学坏,就会受欺负,就会先下岗”:“经理们对女人都有非分的愿望,如果我们不满足他,就会被首先安排下岗。”
总之,个人化的交换方式或者无效,或者代价过高。
一些劳动者为保住在企业的位置,当被决定下岗失业时,去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去法院诉讼。但是,近些年厂方在劳动制度的运作中变得逐渐成熟,经验逐渐积累,善于钻劳动法规的空子(比如,通知劳动者续签合同的时候,明确写明只签订一年合同,而不简单地说“本企业准备与你续签合同”。因为法规规定,在后一种情况下,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的职工可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企业必须签订),想办法对付劳动者,劳动者的胜诉率逐渐降低。
对于牵涉到经济补偿的劳动纠纷,即使劳动者胜诉,因为企业亏损,劳动者也不能实际得到赔偿。
为了打官司,劳动者要花费很多金钱、精力和时间,最终却往往一无所获。自己数次诉讼的经验和他人败诉的实例,使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对仲裁和法律丧失了信心。
一些被调查者说,如今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都很腐败,谁给仲裁委员和法官的钱多,谁就能在官司中胜诉。企业有很多钱,下岗失业者没有钱,更没有钱请客送礼,所以劳动者很难打赢官司。
他们说,如今的社会,穷人没有地方去说理。
与对企业裁员反应的“三部曲”类似,下岗失业者对政府的期望也经历了“三部曲”,先是期望和要求,再是请求和幻想,最后是无奈和失望。
在下岗失业的初期,劳动者们除对抗厂方之外,还到政府上访、请愿、静坐,要求政府制止企业的裁员行为,或者要求政府命令企业发给下岗者更多的生活费。然而,政府的做法往往是,宣布安排下岗失业是企业的自主行为,是否发给生活补贴也是企业的自主行为,政府不予干预,应该由企业解决。然后,通知企业,将去政府上访、请愿者接回。
鉴于请愿、静坐等无效,劳动者又请求政府发给补贴,发给生活费,解决各种生活困难,或者负责安排工作。但是,除正式进入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者和符合民政部门严重困难的救济标准者以外,政府并没有解决其他补贴问题,政府劳动部门也未能为每一个(多数)下岗失业者分配或介绍工作。
到现在为止,下岗失业者已经认为政府无能,找政府起不了作用,政府不可能帮助自己解决问题。因此,对政府也不抱什么希望。
不少被调查者认为,如今的政府不关心民众,政府官员太腐败,只关心自己的利益,不能为下岗失业者谋利益;政府与老百姓之间的距离越来越大,不能听取下岗失业者的意见,对下岗失业者的困难不闻不问。他们说,“向上反映意见也没用,这都是政府的政策,没有人敢反对。”“当官的没有人来下岗失业者家中慰问,听取我们的意见,像过去那样问寒问暖。”
对于配偶和亲戚朋友,一些下岗失业者也感到不能依靠。就配偶来说,根据社会上流传的下岗失业后夫妻离婚的事情,一些人下岗失业者推测,自己的配偶难免不变心,抛弃自己。这样的事不一定发生,但也不一定不发生。“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到来各自飞”。这种事万一发生了怎么办?自己去依靠谁?另一方面,即使夫妻感情好,但难免对方也下岗失业,这个时候怎么能依靠他?在亲戚朋友方面,如上所述,所给予的帮助更难有长期保证。与配偶和朋友相比,父母是最坚实的依靠对象。但是,他们年龄已经很高了,难免有一天过世。到那时候,还能依靠吗?
下岗失业者对于所有可供依靠的对象几乎都失去了信心,不抱什么希望。这也影响到这次调查。对于本次调查,几乎每一个愿意接受和不愿意接受调查的人都异口同声地认为“没用”,“解决不了问题”,“说什么都白说”。一位失业者问:“这调查有用吗?能解决问题吗?我看用处不大,上级的政策不会改的。”所以,不少人拒绝接受调查(拒绝调查的另一原因是担心惹麻烦,“解决不了问题还招灾惹祸”)。
也有一些人尽管认为调查“起不到多大作用”,还是热情地接待调查者。他们说,自己在家里待了两年,今天终于有人来看望和过问自己了,终于有机会说说心里话,道道委屈了。不少接受调查的人在交谈过程中流了眼泪。一位失业者的母亲甚至说,“今天可见到青天了!”
下岗失业者孤立无援。他们希望有所依靠,但是目前找不到依靠;希望得到社会援助,但是目前没有人为他们提供援助。
他们说,现在到了《国际歌》所说的时候了:“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全靠我们自己”。“我们只能依靠自己找出路。有本事的有出路,没有本事的在家里等死,自生自灭。”
九、越轨行为增多,个别下岗失业者违法犯罪
对于该地区的社会治安状况,被调查者均以“乱”来形容。所谓“乱”,是指社会生活秩序混乱,街头打架的多,偷盗的多,抢劫的多,杀人灭口的多。被调查者估计,其中部分案件是下岗失业者所为。一位被调查者在夜晚睡觉时,有两个窃贼进入院内,此后她连续一个月失眠。一位被调查者的邻居深夜遇到入室的盗窃者,打电话请他过去对付。一个失业者周围的邻居中,有3个人的3辆汽车被盗,每家损失数万元。在高家园居委会,连续出现命案。一个白领模样的男子在胡同中被杀。谈到这些问题,被调查者均显得不安、恐慌。
一些被调查者提到,下岗失业后变得情绪紧张,心情压抑,对周围人有敌意,容易出现人际关系紧张。一旦遇到不良刺激,就可能出现较强烈的人际冲突,形成社会治安案件。
当被问到今后的生活前景的时候,一些男性被调查者表示,以后很可能没有钱花,没有饭吃。如果生活陷入绝路,自己将不顾一切,去偷盗,去抢劫。偷盗抢劫的对象是富人,出入于宾馆酒店的人,以及那些大贪官。
一些下岗失业者的干部亲属,认为下岗失业的增加将引起社会的不稳定,社会或许很快会乱起来。他们说,狗急跳墙,人没有了活路,什么事情都干的出来。下岗失业问题不解决,社会就不会安定。
一些下岗失业者不愿意“惹事”,整天呆在家里,不出门,以求平平安安。也有下岗失业者(主要是女性)说,无论穷到什么程度,自己都会是个本本份份的人,不会去干伤天害理的事。但被问到如果生活实在困难,将怎么办的时候,他们的回答是“那只有等死”。
下岗失业者中有自杀事件出现。城子街道的一对夫妻,相继下岗和失业。妻子逼迫丈夫去外边找工作,丈夫到处找不到工作。妻子依然逼丈夫,丈夫就把妻子杀掉,紧接着杀了儿子,自己也随后自杀。
被调查者说,当地有的失业者突发精神病,有的精神病患者在下岗失业的过程中旧病复发。
十、相信和依靠法律,但缺乏法律知识,难以得到法律援助
当与下岗失业者讨论法律问题的时候,他们均表露出一种十分坚定和毫不怀疑的理念,认为法律法规和政策属于“天条”,是天然合理的,总是符合正义原则的,至高无上的。
正因为如此,他们将法律法规作为判断政府、企业和个人行为正确与否的终极性标准,并且以这种“天条”修正自己内心的、自发形成的合理性标准。他们相信,只要是法规政策规定了的,就是正确的,凡是不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都是错误的。
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信访处处长介绍说:“每个来信访的人都是一肚子气,但是给他们解释法规政策条文之后,他们的火就消了,就走了。”这表明,下岗失业者此前是以自己内心的标准判断企业行为的正确与否。当感到企业行为伤害了自己的利益,不符合自己的内在标准时,产生了强烈的抵触情绪,因而前来信访。然而,当得知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时,他们就相信了这种规定,对企业符合规定的做法予以认可,并且放弃了自己以前的内在标准。这个时候,其抵触和敌对情绪自然消失。在此时的他们看来,企业让自己下岗失业,并非不公正;尽管自己由此受到了损失,但却是必须接受的。
因为视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天条”,下岗失业者还认为它们是固定不变的,始终如一的。一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能改变;另一方面,一般人不能对其施加影响。
接受调查的下岗失业者中,没有一个人提到,法律法规是由人制定的,因而体现了人的意志,可以根据人的意志而改变;(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法律法规体现了统治者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工具,不一定符合被统治者的利益。也没有一个人提到,法律法规是人民代表大会或政府制定的,如果它们不符合人民的利益,应该加以修改;下岗失业者也可以发表意见,要求修改给自己带来利益损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条文。在他们那里,法律法规是一个既定的存在,就像一把尺子的刻度,不可能改变。
下岗失业者很少有影响法律、政策的意识和要求,只要求遵从它们。
下岗失业者不仅相信法律,还完全依靠法律,将法律作为保护自己利益的惟一工具。对于绝大部分下岗失业者而言,下岗失业是一种非自愿的结果,是用人单位强加给他们的命运。在劳动关系中断的过程中,他们不甘于这种命运,但是缺乏影响这种命运的力量。他们不能依靠用人单位,因为正是用人单位让他们离开,并没有让他们留任的意愿。他们也不能依靠自己,因为单枪匹马的劳动者在组织严密的企业面前总是弱者(参见下文分析)。这个时候,他们只能依靠外在于企业和劳动者的法律法规,由它们来判断下岗失业是否合理,来改变用人单位对自己不合法律法规的对待。除此之外,他们没有其他保护自己利益、免于下岗失业的工具。
在所调查的下岗失业者中,有一个借助于法律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行为抗争的典型案例。
吕某与数百名工人一样,同煤矿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煤矿宣布终止,不再续签。工人们顿时陷入失业境地。在当地没有其他就业机会的条件下,失业意味着难以取得生活来源。这个时候,吕某等117人力求用法律工具挽回失业命运。
吕某购买了十余本关于劳动法律法规的书籍,从中寻找法律依据。他们还从当地煤矿的一名工人出身的律师那里获得法律帮助。根据法律法规,他们认为煤矿当初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有欺诈和胁迫行为(企业跟工人们说,“这次先签三年,以后肯定会续签”:“如果不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将不发给下岗基本生活费,不缴纳社会保险”),因而所签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应该重新签订。当初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主体是王平村煤矿,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主体是木城涧煤矿,在王平村煤矿合并入木城涧煤矿之后,没有变更劳动合同主体,所以,宣布终止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合法……。
根据这些法律和事实依据,他们申请了劳动仲裁。在劳动仲裁中败诉,接着诉讼到区人民法院。区法院败诉后,又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依然判定他们败诉。在调查期间,吕某等人又谋求请检察院抗诉。
这个案例所表明的是,下岗失业者意识到,只有法律法规能够帮助和保护自己,只有法律法规能够让自己避免下岗失业的命运,或者为自己失业后的生活带来安全。
被调查的下岗失业者还相信,中国的法律是偏向于民众的法律,是保护老百姓的;中国的法律是社会主义的法律,不像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是保护资本家的利益的。当问到工人与用人单位打官司,哪一方更可能胜诉的时候,大部分下岗失业者认为工人会胜诉。而当问到有权的人和普通人打官司,哪一方更可能胜诉的时候,大部分人认为有权的人会胜诉。这里所反映的是,下岗失业者感到执法者不一定是公正的,但中国的法律是保护工人的,执法者在工人与企业之间也会偏向工人。
或许,这里存在着“自我服务”的主观偏向,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客观现实。不过,这也折射出,下岗失业者确实需要这样一种精神寄托:目前还有法律法规在保护自己,否则自己将丧失任何依靠。
下岗失业者中存在着一个普遍性观点:中国的法律和政策是好的,但是一到执行环节就变了样(至于为什么会变样,是什么因素导致了变样,他们并不讨论);法律政策是有利于工人的,但是企业并不一定执行,而是会损害工人。换句话说,自己的下岗失业是企业不执行法律法规、“乱来”的结果。
在这样的认识和经验下,很多下岗失业者认为企业不能完全遵守法律政策规定,在让自己下岗失业时存在着不合理和不公正。他们说,单位要求职工下岗失业,都说是根据政府的法规和政策,每一个做法都是合法合理的。在对劳动者作某种下岗失业处置时,也首先说明这样做的政策依据。但是,企业这样做是利用法规政策达成自己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劳动者。它们为实现自己的目的,经常对法规政策条文断章取义,只执行对企业有利的部分,不执行对劳动者有利的部分。对某些两可性条文,利用自己的信息垄断地位做出对企业有利、对劳动者不利的解释,让劳动者上当。
企业还运用对法规政策的解释,诱导或欺诈性地让劳动者“自愿选择”某一下岗失业方式,来达成企业的目的。一些企业为表示“宽容”,也为了顺利地让劳动者离开,在安排下岗失业时,提供几个方式让职工选择。比如,办理下岗手续进入再就业中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赔偿金,等待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合同(合同期间领取基本生活费)。除此之外,劳动者不能选择其他方式。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往往故意隐瞒某些法规政策规定的信息,突出某些法规政策规定的信息,诱导劳动者在计算不同方式的得失时,忽略或低估某些变量,增加另一些变量的权数,以至感到某一方式比另一些方式更可取。然而,这种被认为“可取”的方式,正是企业愿意劳动者选择的方式,并不一定对劳动者最有利。
所以,很多下岗失业者说,自己“当初稀里糊涂,受了企业的骗,上了领导的当”。
或许一些企业并没有欺骗劳动者的故意,只是因为后者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熟悉,所选择的下岗失业方式对自己不是最有利。劳动者都希望在同企业的互动中获得最大利益,既然必须下岗或失业,既然有几种方式可供选择,他们就希望从中选择能给自己带来最大好处的一种。但是,他们并不知道配套的法规政策规定,不知道在选择某一种方式之后,自己将得到哪一种待遇,这方面的待遇在类别和数量上与其他选择有什么不同,此类待遇将持续多长时间。
比如,选择下岗后,每月有多少基本生活费,可以领多长时间,以后将得到什么待遇?选择“买断工龄”之后,如果还继续延续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每月需要缴纳多少钱,需要自己缴纳多长时间?选择下岗,在两年内获得基本生活费,并由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或者选择买断工龄,获得较高数额的补偿费,但要自己缴纳社会保险,哪一个选择能够给自己到来更多的钱?哪一种会让自己的生活和身体更安全?
在企业和劳动者的这一博弈过程中,双方的信息是极端不对称的。企业对相关法律法规相当熟悉,信息充分,并且有多次博弈经验,知道哪一种方式对企业最有利;劳动者对法律法规相当陌生,不拥有全面、真实的信息,缺乏博弈经验(一般只有一次下岗或失业经历),不清晰每一选择的后果。这样,被调查的下岗失业者多认为自己“当初糊里糊涂地吃了亏”。
下岗失业者普遍认为,自己在下岗失业过程中的不利境遇与不懂法、不懂政策直接相关。由于不了解法律和政策,不知道企业的某类行为是否合理、合法,不知道自己拥有哪些合法权利,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更不知道如何将普遍性要求上升为法定权利。
作为例子,一些劳动者的下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