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发展理论的视角来看,“科学发展观”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是对发展实践进行反思、寻求发展合理性的成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主要是关于发展目标的确定,“科学发展观”主要解决的则是关于发展手段、发展方式的问题。只有科学发展才能实现社会和谐,二者的关系不是谁统领谁的问题,统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科学发展观是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我们可以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治国的理想、治国的结果,把科学发展观作为治国的方略、治国的机制,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二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发展和完善的全过程。如果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来指称新发展理论,那么他主要包括作为发展目标的和谐社会以及作为发展手段的科学发展观。
如果这样理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那么他与全面小康社会以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关系都要进行新的梳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可以作为阶段性目标,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总体发展目标,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更高、时间更长、任务更重,所以我们在完成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之后,还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继续长期奋斗。
“社会建设”问题可以归结为三位一体,四位一体不是非如此不可的。在宏观与日常意义上,社会这个概念本来就是广义的,社会是包含了经济、政治、文化等主要领域在内的概念;狭义的社会则是不能与经济、政治、文化等平行并列的,是要比三大领域低一些的。我们说一个社会的状况如何,他的文明与发展程度怎样,主要是从其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来加以认识的。这些方面是相互联系的,如政治无非是经济的集中表现,狭义的社会问题如果突出出来、从宏观意义上来认识也就成为政治性的了。毛泽东同志的《新民主主义论》,科学回答了我国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经济、政治与文化的规定性,其中政治问题主要论述了新民主主义社会的阶级结构和阶级关系。有一种观点认为,从本质上看,和谐社会的主要基础就是确立我国各主要社会阶层之间的和谐关系。这个问题,是典型的政治建设与政治文明的问题。正如胡锦涛同志所指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量工作同党的群众工作有密切联系,要求我们把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服务群众、团结群众的工作做得更好。”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治建设是可以包括所谓的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
在关于社会学的定义上,有一种意见就是以“剩余说”为代表的,认为社会学是一门“剩余社会科学”,其研究对象是其他社会科学不研究的“剩余领域”。这个意义上的“社会建设”问题,显然不是我们要在这么高的层次上要强调的问题。
作为发展目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确定的一种新的理想社会方案。所谓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理论,实际上就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理论。毛泽东同志的《论十大关系》和《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是对当时我们面临的社会发展问题的解答,主要解决的就是社会发展怎样更加和谐的问题。“社会建设理论”这个概念,如果能够用原来的理论框架进行解释,在理论上就是多余的,不必要的。
如果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先进文化并列,就会降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意义与理论价值;只有包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与作为主要理论创新成果的意义才能突出出来。这样一来,四位一体意义上的“社会建设”问题的提法可以淡化,或者进行区分,说社会建设的时候前面不加和谐,只在社会发展目标的意义上使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概念。
因此,我们建议,涉及到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三大文明建设的关系时,表述为: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这样可以使人们明确: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发展目标,科学发展观是发展手段、发展方式,三大文明则是发展的内容,三大文明建设是发展的主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