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方面,美国的一些做法和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
美国联邦政府对应付和处理全国性范围内各种灾害事故重视较早,这一点甚至可以追溯到1803年的《国会法》,人们一般认为它是处理灾害问题的第一次立法尝试。随后,美国通过了近百个法案处理诸如飓风、地震、洪水和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灾难。但是,这种分散的对不同的灾害提供援助的做法有它自身的问题,即缺乏一个有效、协调、迅速的反应机制。
1979年,卡特总统发布行政命令,成立“联邦应急事务管理总署”(FEMA),将原先许多分散的处理与灾害有关的职权统一起来行使。2001年布什总统任命乔M·奥尔鲍夫为联邦应急事务管理总署署长。几个月后,发生了“9·11”事件,这使联邦应急事务管理总署的工作重点转到国家紧急准备和国土安全上。2003年3月,联邦应急事务管理总署吸收了22个其他的联邦机构,成为新成立的国土安全部的一部分。汤姆·里奇领导的国土安全部将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和人为事件的协调责任,提高到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地位上。目前,联邦应急事务管理部署是国土安全四大部门之一,其下的应急准备与复原局(EPRD)有约2500名全职雇员,并有5000多的后备人员。
在美国,突发紧急事件主要包括自然和人为的两大类,如灾害和紧急事务等,也包括紧急状态宣布等。相应地,有关立法也主要包括这几个方面:
一是关于灾害应急处理的立法。早在1950年,美国就制定了《灾害救助和紧急援助法》,它是美国第一个与应对突发事件有关的法律。该法规定了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的救助原则,还规定了联邦政府在灾害发生时对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支持方式,适用于除地震以外的其他突发性自然灾害。由于该法案由罗伯特·斯坦福提议制定,故也称罗伯特·斯坦福法。1977年10月,国会又通过了《国家地震灾害减轻法》,目的在于“通过制定和实施一项有效的地震灾害减轻计划,减少地震造成的生命和财产危险”。该法规定建立《国家地震灾害减轻计划》(NEHRP)。1990年11月制定的《国家地震灾害减轻计划法》对减灾机构的职责、计划的目标和目的作了详尽规定,包括:改善对灾害的了解、描述和预测;完善建筑法规和土地利用计划;通过灾后调查和教育降低危险;提高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技术;促进研究结果的应用。该法案指定联邦应急事务管理总署为计划主管机关,并赋予其规划、协调和报告的责任。
二是关于紧急状态的立法。1976年,国会通过《全国紧急状态法》,这是影响最大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它对紧急状态的宣布程序、实施过程、终止方式、紧急状态期限以及紧急状态期间的权力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这项法案,总统有权宣布全国进入紧急状态。在紧急状态期间,总统可以为行使特别权力颁布一些法规。一旦紧急状态终止,这些法规将随之失效。《全国紧急状态法》还规定,紧急状态期间,因国家安全、社会经济生活以及外交政策的执行受到外国威胁时,总统可以对外国或外国人有关的外汇进行管制,还可以对国际支付以及货币、证券和财产的转让或转移行使特别权力。此外,美国各州、市和地方的立法机关也就危机处理立有不同的紧急状态立法,州长或市长有权根据法律和危机事态宣布该州或该市进入紧急状态。
三是关于反恐方面的立法。反对恐怖主义是美国应对突发事件的最重要内容之一。早在1952年,美国国会就制定了《移民与归化法》;1984年制定了《反对国际恐怖主义法》。以后还制定了《法律实施通讯援助法》、《有效反恐法》和《化学品安全信息、场所安全和燃料管理救济法》等。“9·1l”事件发生后,美国制定了大量法律加强反恐工作。如2001年9月18日制定《2001年紧急补充拨款法》,规定对2001年财政年度进行紧急补充拨款,以应对“9·11”事件的应急反应和受害者救助及处理袭击事件的其他后果;同一天还制定了《使用军事力量授权法》,该法授权总统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军事力量,以对付其认为是“9·11”事件后有计划、有组织或协助进行恐怖主义袭击的任何国家、组织和个人的恐怖主义活动;以后还制定了《空中运输安全和体系动员法》、《航空运输安全法》、《提高边境安全和完善入境签证法》、《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恐怖威胁防止和应急法》和《恐怖主义风险保险法》等。特别是2002年11月25日颁布的《国土安全法》,规定在联邦政府中设立国土安全部,并重构和加强了联邦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便更好地对付恐怖主义的威胁。
此外,美国还制定了其他有关紧急状态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法律,数量相当可观,内容十分详尽。
经过几十年的运作和完善,美国终于形成了一套比较快速和有效的应急处理体系和机制,同时注重日常演练,从而保证了一旦发生紧急事件时能够在人员救助、社会稳定、防范事态扩大、恢复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生活秩序中发挥作用。从实施的效果看,这套应急处理体系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反应迅速,能够及时稳定社会和人心。由于这套运作体系的机制合理,灵敏度高,一旦发生天灾人祸,可以迅速采取规范化的统一模式,高效加以处理。2003年8月中旬,美国东北部和中西部一些地区发生了该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停电事故,数千万人的工作生活秩序被打乱,许多人被封闭在高楼、电梯、地铁里,电脑系统失灵,通讯中断,人们回家进不了家门。事故发生后几分钟内,白宫、国土安全部、联邦调查局和五角大楼等很快进入应急状态,美国联邦政府一级应急机制马上投入运转,虽然一些州发生了停电,常规通信手段无法工作,但“9·11”事件后建立的特别应急通信体系在关键时刻发挥了作用,使联邦政府机构能和停电地区官员保持联络畅通。国土安全部等在45分钟内就确定事故并非由恐怖袭击造成,并很快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发布,起到了安抚人心的作用。
二是有现成预案,注重日常演练,可保临阵不乱。在联邦一级有相应的法案和制度,对各部门的职责和遇到紧急情况该如何动作都有明确的要求和操作模式,所以一旦有事就能做到心中有数,忙而不乱。在州和地方一级,作为应付紧急事件的主要实施者和组织者,更是注重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性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并确定相应的预案,同时对照预案加强日常演练。在美国,有许多志愿者参加各种救援组织,他们不拿报酬,热心公益事业,市、县的相关部门(如警察、消防等)定期组织志愿者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开展模拟演练,确保一有情况出现时他们就知道自己该怎么做。
三是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联邦政府各部门的专长,有效利用资源和人力。每个职能由特定机构领导,并指定若干辅助机构,这种组织结构方式使执行各职能的领导机构专长得到发挥,在遇到不同灾难及紧急事件时,可视情况启动全部或部分职能。如袭击美国东部的代号为“伊萨贝尔”的飓风,是自1952年以来美国本土所遭受的最大的飓风,一开始气象专家判断只是东南部的某个州遭到袭击,但随着风势的增强和受害范围的扩大,整个东部沿海地区都遭到飓风的影响,于是总统宣布为全国性灾害,启动联邦应急计划,增加救灾拨款,从而把灾害对社会生活的影响降到了最低程度。
四是把快速反应和经济应急、信息应急、心理应急结合起来,全方位、全过程应付突发事件。天灾人祸、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的破坏性是多方面的,不仅可以动摇国家安全,导致社会动荡,造成经济衰退,也会使公众产生恐惧不安的心理。美国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国家应急体系除协调各政府部门的应急行动、合理调配资源外,另一个重要使命就是展开经济救助。通常情况下,在总统宣布灾难和紧急状态出现后,相应的经济救助计划也随之启动,保险公司会及时评估受损失情况,受影响的个人可向政府和保险公司申请各类补助和救济。据统计,“9·11”事件后两周内,联邦政府批准的个人灾难住房援助总额超过400万美元,失业救济总额达1000万美元。
五是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美国是一个危机感比较强的国家,习惯于从每一次突发事件中吸取教训,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因此能够在多个领域形成比较完善的应急体系和机制,几乎涉及各种可能发生的人为的、非人为的灾害事故。美国应急体系通过上述独特的组织结构,成功地将公共卫生应急网络、放射性和有毒污染物应急网络,以及生物恐怖袭击应急网络等“子网”有机联系在一起,形成整体的国家应急网,具有立体化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