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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创新与变迁中须关注的两个问题
李汉林     2008-08-21 11:28:49
 
 
一、要极大地关注意识形态对制度创新与变迁过程的影响。我们现在进行的一系列制度创新,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规范人们的行为,规范政府和企业以及其他各种社会组织的行为。事实上,不同的制度安排会在一些根本问题上给人们的行为提供稳定的、被大家所认可、能够不断重复的行为模式,并以此来定义人们在新的制度中行为的不同条件,以期能够提高效率,顺利地达到预期的制度目标。正是因为制度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新的制度可以用新的方法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提高制度的效率,所以我们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一系列的制度创新与制度变迁。
    但是,这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我们也应该同时看到,这种制度创新和变迁离不开现实的社会环境与制度资源所能提供的条件。换句话说,任何一种制度总是要“嵌入”到特定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文化之中去,再好的制度创新如果不能成功地嵌入到那个社会的社会结构中,或者说,这种制度创新在现存的社会结构中长期产生和具有强烈的“排异反映”,那么这种制度的创新与变迁最终不可能带来效益,也不可能造成这个社会的发展和稳定。所以从实质上说,制度创新和变迁的社会过程,也就是逐渐把这种创新的制度嵌入到我们社会结构中去的过程。
   
要使一种好的制度安排和创新成功地嵌入到我们的社会结构中去,重要的一点是,要强调意识形态的作用。一种好的制度安排和设计所提供给人们的,不仅仅是一系列的行为规则,同时还有许多隐藏在这些规则之后的价值观念。只有让人们在社会化的过程中接受这种价值观念,并自觉地把制度设计的行为规则变成自己的行为规范,成为自己自愿行为的一部分,那么这种制度的创新才能真正融入到人们的社会行为结构中去,才能真正嵌入到我们这个社会的社会结构当中去。在这里,说服人们相信和接受新安排的合理性和优越性,就显得尤为重要。意识形态特别是在这个时候,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当人们通过意识形态的作用能够相信一种新的制度结构更合理、更合法、更公平和更公正的时候,当人们能够逐渐地相信这种新的制度结构能够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更多的利益和好处的时候,就会心甘情愿地为之奋斗,这样所激发的热情和带来的效益都会是巨大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意识形态同时表现为一种特殊的生产力,一种能够激励人们创造、降低制度创新成本的生产力。由此,意识形态也成为成功的制度创新和变迁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
   
二、在制度创新与变迁的过程中,对原有的一些制度设计和安排应该有选择地扬弃与创新。去年我们在对全国16个城市居民的问卷调查中发现,在不同所有制组织中工作的组织成员在一些根本的问题上,如对单位的期待和认同感、对领导的信任度、相对剥夺感、满意度等方面都有着许多一致的地方。在一些田野调查和深度访谈中,我们也发现,一些企业的改制并没有一下子改掉他们的一些根本的行为方式,或者说行为模式。在一些非公有制的组织中,我们仍然能比较强烈地感受到一种单位化的倾向。在那里,人们不自觉地把强化单位意识作为一种组织文化和增进成员对组织的认同感。在农村,我们仍然能够观察到,各种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乡镇企业与其所属那个乡土社区和社区政府总是具有着一种割不断、说不清、永远以各种各样的方式“粘”在一起的社会经济联系。在城市中,不少街道和社区不由自主地按照原来单位组织行为的逻辑在行动,形成所谓的社区单位化的倾向。这些事例从一个侧面说明,建国50多年来我们这个社会已经形成了一种特有的制度化文化。这种制度化文化,不以人们的客观意志为转移,仍然在深深地影响和制约着人们的观念和行为。这样的一种受制度化文化影响的行为模式,是不可能、也不应该骤然全部否定的。
  
一方面,我们的制度改革和创新是要扬弃原有制度中的一些消极的东西,如我们组织制度中的低效率、责权利不明确、条块分割等;另一方面,在我们特有的制度文化中,我们也有许多创造,有许多经验。应该承认,这些创造和经验在原有的制度条件下很难、也没能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但是,只要制度环境发生了变化,原来的这些创造和经验就可能变成我们进一步制度创新的基础和财富。比如,以前我们所说的“以厂为家”,是在企业办社会、单位功能多元化、低效率的制度环境下提出的口号。在人们全方位地依赖于单位的情况下,不可能以此来激发人们的创造热情。但是,一旦产权明晰,在这个基础上强调以厂为家,以单位为家,则能够以此作为一种组织文化来加强人们对组织及组织目标的认同感,激发他们为自己创造的热情。又如,“支部建在连上”是我们一种特有的制度文化,在制度创新和变迁的过程中,发挥党员的作用,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就会大大地降低改革引发社会动荡的风险,大大地减少制度创新与变迁的社会成本,有助于缓解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总之,只要我们能够因势利导,就能够积极地发挥这些宝贵的制度资源和文化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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