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综述
近些年,对中国私营企业主群体的研究显得十分热烈。许多来自不同学科、有着不同思想背景的学者以及实际工作者,从不同的视角积极参与这一领域的研究。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这个社会群体的发展向人们展示了其巨大的活力与影响力,这既使一些人受到鼓舞,又使另一些人感到其原有的信念受到严峻挑战。不过,多数研究者已形成一个共识: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是中国国民经济的新增长点,中国各地区之间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从2001年到2002年,学界对私营企业主阶层的研究,集中在三个主要方面,即(1)对私营企业主群体社会属性进行理论的探讨;(2)对私营企业群体的发展历程、阶层特征与存在问题进行历史的和经验的研究;以及(3)对私营企业主群体与其他社会阶层尤其是私营企业雇工群体的关系进行经验的或实证的研究。下面,让我们从这三个方面简要概述这两年的私营企业主群体研究的进展。
一、对私营企业主群体社会属性的理论探讨
在这一方面,不同的研究者有着鲜明地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这样三个方面:(1)私营企业主群体的社会属性;(2)资本“收入”的社会属性(即是否剥削);(3)私营企业主能否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说,应当赋予私营企业主怎样的政治地位。相关的争论在2001年显得格外突出,甚至有些突然,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可能是中共中央即将就私营企业主等新的社会阶层的社会属性以及他们的入党问题做出新的阐述和规定,这种新的阐述和规定将打开私营企业主中的优秀分子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大门,在一些人看来,这是涉及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是否会被改变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重要理论焦点是如何理解和重新认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它涉及到上述三个焦点问题的解决。综合起来,这方面的主要争论又可以被概括为三类主要观点。
第一类观点认为,中国的私营企业主群体已经形成为一个大的利益集团,是中国新生的资产阶级,是与雇工阶级对立的剥削阶级。2001年上半年,《真理的追求》第5期发表了两篇文章,一篇题为《我国已形成一个新的资产阶级》,一篇题为《共产党要领导和驾驭新资产阶级》。前者认为,私营企业主群体是我国新生的资产阶级,“这个新生的资产阶级是新生的民族资产阶级,是原来的民族资产阶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复活,是再生的民族资产阶级”(管敏政,2001)。后文因其作者在党内的较高地位而产生了更为广泛的影响,该文援引列宁关于阶级的定义,认为中国的私营企业主群体已经形成为一个大的利益集团,实际上就是中国新生的资产阶级,他们利用资本剥削雇工雇员的剩余劳动,因此也是与雇工阶级对立的剥削阶级,他们在理论界有自己的代言人,在政府有自己的代表。党应当正确认识这一“事实”,制定正确的政策来对待这个新生的资产阶级,使之为现阶段的中国经济服务,用其“利”而将其“弊”降到最低程度。该文态度鲜明地反对吸收私营企业主中的先进分子入党,因为它认为,这个“新资产阶级”与当年的老资产阶级本质上是相同的,他们的本性都是剥削,都追求剩余价值,搞资本雇用劳动,这就使他们在人生观、世界观上没有本质区别(林炎志,2001)。
第二类观点与第一种观点完全相反。一些研究者既不承认私营企业主群体是新生的资产阶级,也不认为他们的资本收入是剥削。支持这种观点的,是劳动价值论方面的种种“创新”。钱津认为,劳动价值论目前尚未过时,但需要得到发展。我们要在理论上承认,私营企业主的经营管理劳动也是劳动,他们的资本则是他们过去的劳动收入的积累和凝结,同样具有劳动的品性,并且所有这些劳动都创造价值,都有权利参与收入分配(钱津,2001)。晏志杰认为,劳动价值论已经过时,西方经济思想“从劳动价值论走向要素价值论,以及从价值论走向价格论,是一个意义极其重大的转折,……生产要素价值论是对现代社会生产发展规律的科学概括,是人类的共同思想财富”(晏志杰,2001)。正是从要素价值论出发,持劳动价值论过时说的学者认为,雇工的劳动、企业主的经营管理劳动和资本、企业家的能力等,都是生产要素,都有权利参与分配;雇工得到工资,私营企业主得到经营管理收入与企业家风险收入,资本得到利润(当然也归私营企业主所有),这是一种合理的收入分配方式。阎志民等也认为,私营企业主还群体没有也不可能形成为一个新的资产阶级,因为他们与公有制经济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他们的企业多半建立在技术不发达的手工业或半机械化生产的基础上,不可能像在资本主义社会那样发展为一支独立的经济力量;他们与原来所属的社会身份(工人、农民、干部、技术人员等)仍然有着不同程度的联系,等等。这些理由是否成立,当然可以商榷的,但它们也往往是主流观点论证私营企业主不是新生资产阶级以及不存在剥削问题时惯常采用的依据(阎志民主编,2002)。
如果说,上述两类对立的观点所反映的,实际上是两种不同的政治立场,那么,第三类观点在隐含着一定的政治立场的同时,有更多一些的折衷性和/或学术研究气息。这类观点的核心,是认为私营企业主群体尚未形成一个自为的阶级,或者说,作为一个独立的、自我意识到的社会阶级或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阶级正在形成的过程中。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或者回避私营企业主群体是否属于剥削阶级的问题,或者提出一些新的标准以判断剥削是否实际存在。
王珏认为,劳动价值论“既是革命的理论,也是建设的理论”。由此出发,他相信,要解决上述若干焦点问题,尤其是私营企业中是否存在剥削的问题,一个重要的参照点是,在私营企业中,劳动者(主要是雇工)的劳动是否也被承认为一种资本,他们对私营企业的劳动投入是否也被视为一种资本投入。他认为,雇工得到的工资和各种社会保障,不过是对他们投入的劳动这种特殊资本的一种偿还。如果他们仅仅得到工资收入,而没有参与企业利润(即剩余价值)的分配,没有获得适当的利润份额,是不合理的,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就存在剥削,反之,就不存在剥削(王珏,2001)。
戴建中根据由全国工商联等部门和机构先后4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的实证研究资料认为,新兴的私营企业主群体他们已经形成一个独立的社会阶级,但由于内部的巨大诧异和光怪陆离的处境,尚未形成任何政治组织,因此还是一个“处于变动不居中、还未成熟的”阶级。不过,“中国私营企业主最终是会形成一个完整的阶级的”(戴建中,2001)。
张厚义也认为,阶层意识在逐渐产生,但尚未产生统一而自觉的政治要求。关于私营企业主是否剥削,是否成为一个新生的剥削者阶级,张厚义赞同下述观点:在今天的时代背景下,主要看他们的资本来源是什么以及他们的资本收入是被如何使用的。根据他的研究,现阶段中国私营企业主不是资产阶级,也不是剥削者,因为他们的出身以及他们的资本来源表明,他们与传统的民族资产阶级有着质的不同。他们的收入来源的主体是劳动收入;尽管他们也凭借其财产权利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但这种剥削收入不是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而且,从他们的管理劳动和社会贡献看,他们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当然,在他们当中,也存在一些这样那样的问题,因此,国家应当因势利导,兴利抑弊,引导这个阶层健康成长(张厚义,2002)。
应当说,关于私营企业主群体的社会属性问题的争议,目前尚未结束。在学术界,第三种观点较为稳健和开放,没有把话说死,因而可能占据主流;第二种观点的政治倾向过于明显,与新自由主义或新保守主义学术思潮的联系过于紧密,因而引起的驳议也较多;第一种观点的政治立场也是特别鲜明的,通常人们把这种观点归入“左派”或“新左派”范畴,尽管随着2001年江泽民“七一讲话”的公开发表,这种观点不得不在党内偃旗息鼓,但观察表明,这种观点在民间社会的影响还是不容忽视的。例如,即使在江泽民“七一讲话”以后,仍有人在网络媒体上发表长篇文章,论述私营企业主群体作为一个新生资产阶级的理由,并做出了私营企业主已经作为资产阶级出现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判断(申明民,2001)。
二、对私营企业群体的发展历程、阶层特征与存在问题的经验研究
围绕着私营企业主群体的发展历程、阶层特征与存在问题,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进行了较多的研究,得出了一些有意义的发现。
戴建中根据由全国工商联等部门和机构先后4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的实证研究资料,全面考察了私营企业主在当代中国社会-经济结构中的地位,他们与其他社会阶层的关系,他们的内部管理,以及他们所拥有的文化资本、社会资本与组织资本(戴建中,2001)。他发现,(1)私营企业主今天的成功,不是当年理性计算的结果,而是在历史潮流中应运而生、顺时而动的结果。(2)私营企业中存在着巨大的税收漏洞,私营企业中的雇工则处于很虚弱的境地。(3)私营企业主内部出现了显著分化。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私营企业主内部对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种资源的占有越来越不平等,且都相对集中于同一批人身上,出现了分化与“断裂”。他以投资规模为标准把私营企业主可分为4个亚层:1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主;100万-1000万元之间的中等企业主;1000万-1亿元之间的大企业主;亿元以上的特大企业主。可见,在私营企业主内部,大富与小富间的鸿沟令人吃惊:特大企业主与小企业主平均资产相差460多倍,大企业主与小企业主相差50多倍。(5)私营企业主的政治-社会参与意识在增强,而且,越是大企业主,对改进宏观政策、舆论宣传的要求越强烈(戴建中,2002)。其他一些研究,例如李国庆2000年对福建省福清市的调查,也在某种程度上印证了上述发现(李国庆,2002)。
张厚义对他以往20年的私营企业主研究进行了总结,在此基础上阐述了他对这个群体的系统认识。根据他的判断,中国私营企业主群体形成的社会机制或途径,主要是私人收入资本化、公有企业私营化和人力资本企业化。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阶层,私营企业主群体除了具有前面提到的阶层意识在逐渐产生和尚未产生统一而自觉的政治要求这两个特征外,还有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生产资料私人所有;企业内部通过劳动力的买卖间接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企业的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基本集中在主要投资人手中;私营企业纯利润的来源与归属不完全一致(张厚义,2002)。
陆学艺发现,新兴“私营企业主”的发展及地位状态,与改革开放以来党的相关政策及国家的法制建设有着一种独特的互动关系——党的4次代表大会及人大的3次修宪,既逐步确认、推进了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地位及其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又是私营企业主勇于社会实践的一种社会后果(陆学艺,2002)。
2002年,《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开展了第五全国私营企业调查,并发表了《2002年中国第五次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数据及分析》报告(《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2003)。该报告发现:(1)私营企业主群体的规模在进一步扩张,其投资者人数、雇工人数、注册资金、销售总额或营业收入等重要指标,都以两位数的速度增长;(2)企业的治理结构虽然还以企业主直接掌权为主,但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已经在私营企业中取得了显著进展;(3)国有小型企业和乡镇集体企业的广泛改制,为近两年私营企业主群体的扩张做出了巨大贡献;(4)私营企业主的社会来源发生了重大变化,有越来越多的高文化水平人士和原体制内的政治精英(各级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经济精英(如原公有制企业的经理人员)转化为私营企业主,他们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以致20世纪80年代的那种来自社会底层或社会边缘群体的业主占多数的格局已经不复存在;(5)私营企业主的政治-社会参与水平越来越高,成为省级以上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的业主与日俱增,业主中的中共党员比例远高于一般社会群体中的党员比例(其中一个重要成因是改制企业的原经营管理人员加入私营企业主队伍)。这些发现,对于我们认识和理解私营企业主群体的社会阶层特征具有重要的意义。
除了上述比较全面的私营企业主群体研究外,不少学者还开展了一些专题性的研究,并取得了成果。蒋泽中的研究以创业模式为依据把私营企业划分为五种主要类型:个人创业型企业(包括完全个人创业与家族参与创业两种亚型);家族创业型企业(包括家族成员辅佐与共同经营两种亚型);合伙型企业(包括早期合伙创业与后期重组经营两种亚型);“假集体”型企业(包括个人创办、合资创办与无形资产组合三种亚型);改制转轨型(包括出售转让、内部购买、先经营后赎买三种亚型)。这一划分无疑也会对我们认识不同类型的私营企业业主有启发意义。在此基础上,蒋泽中勾画了这五种类型的私营企业发生发展的时间轨迹,分析了它们各自的产权结构、治理结构与经营模式的变化,尤其注意到了私营企业主与职业经理人(高层白领)这两个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复杂关系及其对私营企业发展的影响,其基本结论是,直到2002年左右,私营企业主群体与职业经理人之间尚未形成相互信任的良好的互动合作关系,如果这个问题不能得到解决,将对中国私营企业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蒋泽中,2002)。
李宝梁从社会网络的观点出发,利用有关抽样调查资料,实证地研究了私营企业主的思想形态与行为方式。基于自己在早期的一篇论文里对私营企业主阶层特点的概括,李宝梁认为,源于不同利益驱动所结成的社会关系网,不仅为私营企业主的利益形成、表达和实现提供了行为基础而且也意味着它们有这样的机会和可能,以一定的经济财力为基础建立起有效和实用的互通关系,充当跨越社会界线的桥梁,最终实现其所追求的目标。而通过对有关调查数据和访谈资料的统计分析,李宝梁发现,私营企业主在寻求发展的过程中所编织的关系网,是一种典型的个体中心网络,并且具有如下特点:(1)网络成员趋同性低、异质性强,内部普遍存在着家族式人事和用工关系,以血缘、姻缘连接起来的亲缘关系是私营企业主社会关系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形成其他关系的基础;而从外部关系看,私营企业主个人关系网的形成主要以占有各种资源和获取利益为核心。(2)私营企业主个人社会关系网络的构成、规模和紧密程度,决定于需要和利益的大小(李宝梁,2002)。
三、对私营企业主群体与其他社会阶层关系的研究
私营企业主群体与其他社会阶层的关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对这种关系的研究,迄今为止远未达到透彻和系统的程度。这些研究的取向也各不相同,有的充分肯定私营企业主群体与其他社会阶层的关系是良好的、密切的;有的则认为这种关系是存在矛盾的,甚至存在潜在或明显的冲突,冲突的根源则是利益的差别。
例如,阎志民等人认为,就私营企业主与其雇工之间的关系而言,首先不存在压迫与被压迫的问题,他们都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都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因而雇主与雇工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其次,私营企业主虽然无偿占有工人的剩余价值,但他们与20世纪50年代社会主义改造以前的资本主义工商业者又有着本质的不同,言外之意,今天的私营企业主与其雇工的关系,也不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私营企业主阶层还没有割断与原来的社会身份相联系的脐带,他们的前身都是普通劳动者,也可能随时重返普通劳动者队伍(阎志民主编,2002)。
1998年,《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对12个省进行一次私营企业员工抽样调查,共收回有效问卷2073份。2002年,课题组委托陈光金对问卷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在私营企业员工与私营企业或私营企业主的关系问题,获得了一些有意思的初步研究结果:(1)多数员工没有与业主签订劳动合同,或不知道有签订劳动合同这回事(两者所占比例为58.1%),员工年龄越大,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越少;另外,在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中,接近20%的人对合同内容感到不满意。(2)私营企业员工工作时间长,加班是普遍现象。计入加班的情况,他们人均每周工作5.6天,每天平均工作9.45小时。(3)一部分私营企业员工的工作环境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强烈噪音、易燃易爆物品威胁、粉尘和有害气体,他们的健康受到了威胁。(4)私营企业员工的收入水平较低,平均月收入仅为522.6元。(5)私营企业员工所享有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水平很低,绝大多数员工没有病假工资,少数员工万一请病假还会被倒扣工资;绝大多数员工不能报销医药费、住院费、手术费;绝大多数员工没有失业保险;许多员工的食宿条件低劣,往往几人甚至几十人挤住在狭窄的房间里。这些结果表明,客观上,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存在问题,工人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第二次私营企业员工问卷调查课题组:2002)。
类似的研究还有很多,例如,陈佩华对外来工人的生存状态的研究,谭深对打工仔的研究,等等,都从各自不同的侧面揭示了私营企业主群体与私营企业雇工之间的各种关系。陈佩华的研究结果可能给人难以置信的印象,但我们认为那却是事实:在90年代初期,多数女工工作时间长(日均12小时)、工资水平低(多数人的月工资在200元以下)并且经常被拖欠、工作和食宿条件差(陈佩华,2003)。结合媒体的报道以及其他的一些研究,我们虽然不能认为所有私营企业都是这样对待其雇工,但至少在一小部分私营企业里,这些问题都是存在的,差别只是程度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小部分私营企业的行为,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社会对整个私营企业主群体的评价与想象。
总的来说,近几年的私营企业主群体研究,在观念上有较大的突破,有助于澄清一些重要的问题。但是,客观地说,所涉及的许多重大理论问题并未完全得到解决,劳动价值论与要素论的冲突仍然存在,剥削问题仍然牵动着许多理论工作者的心弦,私营企业中存在的劳资关系问题也还需要继续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考察,因此争论还会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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