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文化理解是多民族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有效动员各民族积极参与国家总体发展运动的必要前提。就人类学意义的文化而言,特定族群与其繁衍、生息的土地存在从物质、组织到精神千丝万缕的联系,由此形成的地域意识行为发挥着构建和维护社会的重要功能。这是需要引起重视和坚强研究的实现文化理解、促使多民族国家达成社会和谐的重要领域。而世代生活在我国东北大、小兴安岭地区,以传统狩猎文化为特征的鄂伦春社会生活中的地域意识行为,具有典型意义。
关键词:鄂伦春 地域意识行为 功能 文化理解 和谐
文化理解是多民族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有效动员各民族积极参与国家总体发展运动的必要前提。就人类学意义的文化而言,特定族群与其繁衍、生息的土地存在从物质、组织到精神千丝万缕的联系,由此形成的地域意识行为发挥着构建和维护社会的重要功能。这是需要引起重视和坚强研究的实现文化理解、促使多民族国家达成社会和谐的重要领域。而世代生活在我国东北大、小兴安岭地区,以传统狩猎文化为特征的鄂伦春社会生活中的地域意识行为,具有典型意义。
地域与民族的关系,在普通“民族”概念中,一般均将“地域”、“同居一地”、“领土”、“历史领土”等作为民族基本特征。“地域”,“领土”, 常容易使人联想到“保卫”某一地方,对付潜在入侵者的威胁以至实际的侵略等等人类地域意识行为的一些内容。美国学者欧·奥尔特曼等人综合动物和人类地域意识行为的很多定义,认为大部分定义包括对某一场所或物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控制权;某些定义认为在面临实际的或潜在的入侵时占有人常常采取保卫或保护地域的措施;许多定义,尤其是那些研究动物行为的定义,提到地域的作用,如交配、群体控制、抚养幼崽和资源保护。总的来说,人类的地域意识行为之于社会大体发挥着构建和维护的重要功能。
笔者数次奔赴鄂伦春族聚居地区体验和感受,深入内心的印象有三点:一是鄂伦春人对故乡的热爱和依恋;二是国家开发鄂伦春族地区自然资源、现代化进程扩散对该族传统文化的冲击;三是以希望拥有一定的自然资源控制权、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以弘扬为主要内容的该族民族发展意识的增强。综合上述三点印象———乡情、资源、发展,总结已往的相关研究,显然,探讨小民族的生存发展离不开他们生活的土地,特别是与土地-地域有关的地域意识行为。就鄂伦春族而言,土地以及因故土而导出的地域意识行为,在他们的社会生活中一直在发生着深沉而潜在的功能。
探讨土地-地域意识行为与鄂伦春社会之关系,需要从分析地域意识行为功能入手,进入造成他们某种地域意识行为的生存环境,以及环境巨变与他们传统地域意识行为的碰撞,地域意识行为功能发挥的动态状况。
一、地域意识行为与物质、精神资源
人类社会发展史表明,任何民族相对只能生活在一块特定的地域之内。而人类普遍存在的地域意识行为,甚至可以追溯到人类没有固定居住地、没有从事畜牧、没有农业或养殖业的游猎生活时期。这样的人们共同体就靠土地、森林为生。鄂伦春族在1949年之前一直游猎在大小兴安岭山川河流之间,吃兽肉、浆果等其他自然生长的食物和用最原始方法捕到的鱼类。出于安全、养育子女等生存需要,他们需要自己熟悉的、定期使用的土地,对这块土地,他们希望有一定的控制权。
延续自1643年前后迁移至黑龙江北岸以来的分布格局,目前鄂伦春族人口的绝大部分分布在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大、小兴安岭腹地。鄂伦春自治旗境内的鄂伦春族,1958年定居前,分为4个流域、11个原始氏族部落。从习俗上讲,各部落随着长期的狩猎生产自然形成了各自的狩猎区域,猎手们很少到其他部落的狩猎区内去活动,这个习惯被一代又一代地传流下来,人人都遵守着。如果两个部落的人相遇在同一猎场,后到者会主动退出。这或许是因为当时大兴安岭地区地域广阔,人烟稀少,可供选择的猎场很多;或者一些情况下是出于亲属关系或礼仪的考虑;或者是因没有更多的个人财产,原始游猎生产方式导致地域控制欲不如定居的农业那样强烈。尽管如此,早在1953年按照中央政府指示,鄂伦春自治旗旗委、旗政府组织实施定居工作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定居地点选择时,首先意识到定居点选定在什么地方,需要慎重对待。因传统猎场离猎民村定居点的远近,可能会引起各部落间因狩猎路途远近、动物是否富集,从而引出狩猎收获多少的利益纠纷。因为几个部落搬迁到一个地方定居共处,自己的猎场离定居点远的,出猎一次要在路上花费几天时间,而且增加了搬运猎物的负担;而猎场离定居点近的,又担心别人会就近在自己的猎场出猎,影响自己的收获。所以,定居点的选定要兼顾各部落的利益。经过多次反复勘察和各部落间协商,所选定的4个定居点取得了猎民的满意。以乌鲁布铁定居点为例,这里地势平缓辽阔,依山傍水,周围山上野兽较多,又靠近几个较好的猎场。
不同民族的“地域”概念以许多不同的标准存在着。鄂伦春族对地域的看法并不仅仅表现为控制和支配,他们的价值理念中存在某种自然与人类相互依赖、循环的观点。猎人认为,自己只能向自然索取确实需要的那一部分,无论是野兽、植物还是其他资源。因此表现在狩猎时不打怀孕、正在交配和幼小的野兽,而采集也对长满山丁子、稠李子的树木十分爱护,采摘时有共同遵守的规矩,更不许砍倒乱捋。那样,不仅要受到整个社会的责难,更有行为者来自内心的不安和折磨。这些古朴的生态观、价值观融进了文化,如传统舞蹈《采红果舞》、《树鸡舞》赞美的就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共荣。
不仅如此,鄂伦春人对土地的理解和感受不仅是物质的,不仅明白周围的山川、树木、河流、各种动物和广阔的土地,是提供给他们衣食、安身、繁衍的物质依托,也是精神的,即土地是他们的祖先、神祗的居所。那里供奉着他们的山神“白那恰”,是萨满代表神灵拯救、医治众生的地方,是他们的精神资源——寄托乡愁、畅想未来的精神上的家。由此我们才能理解在当地听到的“老猎民若是有病了,但是挎上枪骑上马,上山逛一圈就好了”,“把他放在城市里可能不能生存,但是放在山林里,他就活过来了”说法。令人玩味的是,现在无论是在自治区担任要职,工作、生活在首府呼和浩特市,还是在呼伦贝尔盟公署(现呼伦贝尔市)担任要职、生活在海拉尔市的鄂伦春族干部,许多人保留着故乡阿里河的老屋,或者干脆老伴依然工作在旗里,而没有如人们惯常想象的那样心花怒放随之调动进城。无论是出于其他何种考虑,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对故乡的眷恋。
有些群体可能没有明显的地域控制意识,然而表现出对地域浓重的心理依恋。澳大利亚土著居民意识中把地域明确区分为“地产”和“猎区”。“猎区”是用于狩猎和采集食物的与其物质生存有关的地区。但“地产”属于有亲属关系的群体和他们的祖先。他们感到感情上联系很深的就是这种祖先的家。只有在那里,特定的石头、山、溪流,才有重要的族群意义。“梅斯卡莱罗阿帕切人的家乡‘猎区’包括好几座神圣的山,这些山在这一社会的精神生活中有着重要意义。同样,迁到一个新地方的人可能经常对他们家乡怀着珍爱和崇敬的感情,家乡被看作是他们生活中的一个中心场所,虽然不再被他们所控制和定期使用,但精神上仍然是‘他们的’”
不同群体对所在环境、地域的不同理解的原因是很难挖掘清楚的。除以上分析外,从认识发生学的角度看,人的认识是有选择的,一切都取决于环境的不同部分对他们的重要性。如蒙古族关于马的体质上的丰富多彩的定义,对草质的细致区别;鄂伦春族对动物习性的入微了解——能用狍哨、鹿哨吹出雌、雄和幼兽不同的叫声等等。而且,人类对具体环境的认知有时是失真的和程式化的。对环境的认识某种程度上是“心理上的”,我们在心理范围内解释环境,我们在描述环境时是有选择的,不完全的。不仅如此,人们对环境的了解和感觉往往存在着明显的自我中心主义。或者说,对自己的家乡的感觉总是“熟悉的和好的”。而影响环境取向的原因,如语言上的亲近关系、文化上的相似和差别以及政治价值观。所以说,似乎存在一种有规律的、普遍的人的习性,就是从认识、感觉和情绪上组织地理和物质环境。也有从生物进化与文化进化关系的角度,探讨族群文化与地域(环境)的关系。即,虽然选择机制使生物物种能够适应其自然环境或更有效地抵抗自然环境的变化,但就人类而言,环境已经不再具有任何真正的自然性质了。在进化过程中,那些生存下来的人及其后代具备适应严酷环境所必需的认识上和感觉上的技能。那些在这方面做得出色的人就生存下来并繁殖后代,所以说有效的环境取向有关的技能具有进化的因素。这种“有效的环境取向有关的技能”一旦作为文化被固定下来并传播开去,又会积极作用于处于某一特定环境(地域)里的族群。长期下来,有意无意之中要适应恶劣气候条件的社会,就会耐冷耐热;有的社会有进取精神;有的社会有思辩的气质;有的社会善于在技术上独出心裁等等。在实地调查时,我们反复听到共居一村的异族农民对鄂伦春族猎民“狩猎技术高明”、“耐冷耐饿“的评价和对他们纯朴厚道人格的赞美。
如果引入“民族”具有象征性意义理论,“地域”相对于一定民族,同样具有一定的固定形象和符号象征意义。⑤民族意识和凝聚力增强的过程中,一些本族的古代传说(如黄帝对于汉族)、历史人物(如成吉思汗对蒙古族)与本族有关的山水城市(如长白山对于朝鲜族),本族独有的生活习惯、宗教信仰、歌曲舞蹈等等,都可能被固定下来,不断加工或者神化,最终被人们视作本民族的象征。就地域的符号象征意义看,特定地域通过一定的固定形象和符号,使得特定民族得以显示他们的个性和价值观。——“乌苏里船歌”、“呼伦贝尔美”、“走上这高高的兴安岭”“天山之歌”,这些歌曲的歌名与一定的地理概念连在一起,对一定的民族来讲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正好这个民族在那里。对地域意识行为的讨论,旨在揭示一定民族与一定土地的有机联系,意在揭示生存在特定地域之内的民族文化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内在原因。
二、地域意识行为与社会功能
概括而言,地域意识行为的社会功能主要体现为两点:第一,族群自我认同。自我认同是一个人或一个群体从认识上、心理上和感情上明确和理解他们自己的存在。它包括人们知道物质世界的哪些方面是自己的部分,哪些方面是他人的部分。它包含自我认识一个人的能力和局限、实力和弱点、情感和认识、信念和怀疑。此外,自我认同还有一种很强的评价(肯定的或否定的)成分。就是说,“我”对“我自己”和对“别人”是不是一个有价值的人,如果是,为什么?自我认同包括一个人或一个族群与他人或外界的关系中控制界限的能力。这种控制界限的意义是指:通过调整“我们的”开放和封闭或者与“他人的”接近和不接近,“我们”可以按“我们”个人的愿望、关系的密切程度和处境情况,来处理好“我们”与“他人”的社会关系。因此,特定的地域对特定的族群的自我认同是太至关重要了。正如自我认同要素要求的,不能成功地控制所赖以生存的地域对一个族群的心理健康可能是一种严重的损害。道理是,地域对他们如此重要,与他们的生存如此一致,如果没有能力在有规律或可以预测的基础上控制其他人的进入,就可能对自尊、自我认同和正常的活动能力产生影响。有研究得出结论:不同程度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即是存在“自我和其他界限调整过程的一种障碍”。
控制、调整与他人或外界的界限的能力,重要的不是完全接纳或完全排除他人和外界,而是在需要时按“我们的”愿望调整接触的能力。这样,“我们的”自尊感、独立感就发展。如果一个人无法获得与他人的交往而始终感到有一种孤独感,如果一个人不能把打扰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很难说这个人能有一个明确的自我感。因此,如果一个人在一个经常遭人打扰的环境中长大,而且这个人又无法制止闯入界限,那么,这个人就不会有一个明确的自我感和自我价值感。实验心理学把调整自我和其他界限的失败经历导致动物“放弃调整”的现象称为“习得性无能为力”,即在它们调整自我和其他界限的能力一再遭受挫折以后,便放弃调整的努力而变得无能为力。这项实验同时揭示:成功地调整自我与外界的关系、界限,还能造就一种控制生活中发生的事情的能力。而特定的地域作为拥有者个人“精神上的家”和对地域“明显的自我中心主义”的解释,使得是否成功地控制地域、成功地调整与外界的界限的意义变得十分复杂与重要。各种文化都支持的关于地域控制的文化取向也在中间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即:习惯上人们常常对那些没有正式的、稳定的地域的人或族群持否定的看法,认为他们是生存窘迫和不受欢迎的。他们缺乏因有稳定的所控制的地域所带来的社会地位和形象,人们愿意称其为“流浪者”;第二,民族自我认同的安排与社会体系的调整。地域意识行为对人类生活具有自我认同的安排和社会体系的调整功能。地域如何安排族群自我认同?一般来讲,任何族群或国家都应有相对稳定的所控制的地域,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生活——制定计划、处理与外界的关系(安全感)等有序进行,以及社会功能有规律地在一个可以预知的地方实现。因此,地域作为族群、国家等与社会环境之间的界限,地域的个性化有助于表达、建立和保持自我认同;地域意识行为具有调整社会体系的功能,主要是指族群、国家等地域界线的明确,有助于社会体系的有效调整和活力,可以使一个社会的社会体系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三、地域意识行为与当前鄂伦春社会
地域意识行为及其功能理论,为人们理解文化和民族特点、理解一些民族现实特有发展难题提供了崭新思路。特别是传统文化以渔猎、采集为生计方式、类似鄂伦春族这样的群体,他们在主流社会现代化进程的裹挟中,特别是外部对其生存所依赖的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其传统地域意识行为(保护、控制作为他们物质、精神资源的地域的意愿与行为)的冲突,一定程度引起了传统社会运行的失序。这个问题反映在鄂伦春社会,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开发与地域、与传统地域意识行为的冲突,与成功地控制、调整与外界的界限的矛盾。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我国境内鄂伦春族人口共八千余人,分布在内蒙古和黑龙江省10个猎民乡镇、16个猎民村。依托大、小兴安地区丰富的河流、森林、动物资源,以传统狩猎为主、并辅之以捕鱼、采集,世代繁衍。传统狩猎文化一直到半个世纪前依然保持着比较完整的形态。
1958年鄂伦春族全体实现定居,随着定居也拉开了尝试转向农业等多种经营、至今还在尝试的“转产”过程。而传统地域意识行为面临挑战,主要是国家整体发展计划向边疆地区的全面扩散,人口的大规模流入,森林、耕地的重新规划利用。1964年前后国家对大兴安岭森林、土地开始的开发,千千万万的建设者和盲目流动者进驻这片原始古岭。人群的喧嚣、马达的轰鸣,星罗棋布的采伐网点,破坏了野生动物原有的生存环境。加之屡禁不止的偷捕滥猎、乱采乱伐,致使鄂伦春族猎民每次出猎所获甚微甚至空手而归。地域的控制问题在不少场合就是资源的控制问题。世代繁衍生息在大、小兴安岭的鄂伦春族自然认为这里是他们的家乡。而来自各种渠道的移民和盲目流动人口的大量涌入,必然构成与他们在自然资源控制权、利益分配上的矛盾,生存竞争的压力,自我认同的困扰。
这种压力和困扰,首先体现在鄂伦春社会对作为本民族自治旗所享有的民族区域自治权力是否真正落实的关注上。鄂伦春社会各阶层对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满意的。同时,也有反映认为自治权力真正落实存在困难。如当地社会普通议论的“加松”(即加各达奇、松岭)两地归属问题。笔者在自治旗档案馆查到1984年8月自治旗人大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松两地交回我旗的请示报告》,《报告》中写道:“根据中共中央(1979)42号文件规定,加格达奇、松岭两地归回我旗的期限已到。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全面落实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尊重和保障鄂伦春民族的自治权利,保障鄂伦春族自治地方的完整性,加速鄂旗政治、经济的发展,建设团结、繁荣的鄂旗,我们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区域界限一经确定,不得轻易变动’的规定,将加各达奇、松岭两地尽快交回鄂旗”。事情的原委,鄂伦春自治旗人大主任白录永在1996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作的“关于《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的说明”中谈到:“……196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为开发大兴安岭林区,在我旗的加各达奇设立了大会战指挥部,成立松岭林业公司。同年成立了政企合一的大兴安岭特区,‘在原属地权不变的原则下’,加格达奇、松山地区‘划归大兴安岭特区管辖’(国务院1966年115号文件)。1968年松岭林业公司迁到小杨气镇,建立加各达奇镇,1970年又改为加格达奇区,小杨气镇仅为松岭区。1969年国务院将我旗划归黑龙江省领导,1970年大兴安岭特区改为地区,我旗归地区领导。1979年国务院决定恢复内蒙古自治区区划,我旗划归内蒙呼盟领导,但‘加各达奇、松岭两区,仍归黑龙江省领导,原属地权不变,税收归内蒙古自治区’[中共中央文件中发(1979)42号]。对自治旗区域内的加各达奇、松岭两地归黑龙江省领导问题,我旗各族人民意见一直很大,旗委、人大、政府、政协也多次向上级反映,但这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在这次审议自治条例(草案)时,很多代表又提到这一问题,要求在条例中一定要有明确的表达”⑿。我们看到,1996年6月1日公布实施的《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自治旗辖托扎敏乡……及加格达奇、松岭两个地域”。据了解,自治旗几届领导为此事奔波努力,至今未能如愿以偿。除了感到国家制定的法律也会“变卦”,一些人还认为“加松”问题至今没有解决,与内蒙古自治区争取无力有关。
关于自治权限及自治权行使,有一定普遍性的看法认为,影响自治权有效落实,一是“大自治”与“小自治”行政体制的原因。包括“加松”问题争取解决力度不够在内,在自治旗与住在林农部门权益问题上也干预过多;二是国属林农企业对民族地方放权让利不够;三是国家《森林法》、《土地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之间落实时有冲突。当地一些人士认为,《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出台历时15年(1981—1996),易稿16次,主要与上级林权、财政权力分配上的矛盾多。现属于自治旗的林权只有嘎仙洞林场,而自治旗境内的其他林区的使用权、经营权分别属于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黑龙江省林管局。1996年6月1日,《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的公布实施,是鄂伦春族政治生活史上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其意义在于使《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和多项优惠政策与当地的实际相结合,使之具体化以便于操作。我们看到,《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八章、六十一条中,有关所辖地域、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等权力、权限等方面的条例达8条。客观上照顾到了地域意识行为的社会作用,明确的地域控制范围、权限,有利于民族自我认同、与外界界限的调整以及整个所在社会社会结构的稳定和社会体系功能的有效发挥。然而,在我们试图得到当地各族各界对《自治条例》的反应与评价时,总的看法是有比没有强,感到关于自治旗自治权的规定较为抽象。有的说,不记得上面规定了什么和没规定什么。
其次,转产所面对的社会环境压力。继1979年全国农村政策改革,经历了按内地农区模式猎民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的不成功尝试,以及从事多种经营的努力——种药材、扣塑料大棚种菜、畜牧业等,1985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下拔扶贫贷款,鄂伦春自治旗用此项贷款扶持何排山、吴蒙生等有农业经营能力的人从事农业。1991年之后,多数猎民开始从事农业。1996年未,鄂伦春自治旗政府公布“禁猎”命令。自治旗政府决定对鄂伦春族猎民除每月人均70元禁猎补助外,为每户猎民解决200亩禁猎转产耕地。1998年夏秋笔者在猎民乡镇,一旦谈起鄂伦春族的产业和未来发展,总是离不开地、种地、贷款、农业技术、生产技能这样一些话题。如果说,“大跃进”、“农业学大寨”以及改革开放初期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等农业政策,在鄂伦春族猎民中的推行,只是使这个狩猎民族的农业意识与技能如蜻蜓点水,那么,他们今天所面临的变化——从事农业所自处的自然与人文生态环境的改变——长期滥砍滥伐、水土流失造成的耕地面积减少,气候条件的改变,自然灾害增多,国家退耕还林政策;近几年当地“开荒竟赛”的兴起,周围林场、农场与猎民开地发生的土地边界、使用权益的纠纷,林场、农场职工因企业不景气也想办法开荒种地,异族社区新一轮的农业生产、发家致富热情,一些投机商的巧取豪夺,更有挥之不去的与日剧增的盲目流动人口怀着满腔发财梦前来淘金……。凡此种种,均构成对鄂伦春族以尝试农业生产为标志的生存竞争的压力。这些压力与近一个世纪的外界打扰交合作用,渗透到他们的心理,影响到他们的地域意识行为——难免产生这样的感觉:自我和其他的界限似乎有一种无法控制的、反复无常的渗透性,生活和命运仿佛是一个永远变化的万花筒。而一个民族自我认同和自我价值感的维持,有赖于在一个地域范围内控制与外界界限——空间的和心理上的界限的能力。否则,如果没有能力在有规律、可以预测的基础上控制其他人的进入,就可能对自尊、自我认同和正常的活动能力产生影响。另外,从地域意识行为对组织族群、社会生活、保持社会体系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重要功能观察,鄂伦春族聚居区域多个主体、诸种因素聚合,对地域(资源)的使用和控制上出现的重叠,致使这一地区的文化利益冲突不仅发生在地域界限,还发生在社会关系上。凡此种种,无疑在客观社会背景和氛围上,增添了鄂伦春族新一轮转产尝试——从事农业的心理压力以及实际操作面临的困难。
如若大体了解鄂伦春族现实农业生产的内幕,弄懂当地近几年流行起的“大户”、“租地户”、“困难户”说法的来历就可以豁然。简而言之,“大户”指经营土地千亩左右、雇工多、收入多、生活富裕的家庭;“租地户”指经营土地300亩左右,自种少量,大部分出租的家庭(介于“大户”和“贫困户”之间,“租地户”在当地被视为达到温饱的家庭,有时也称“中等户”。但实际收入水平各异)。“困难户”指只有少量土地或无地户。少量土地往往出租,而无地直接原因是无能力经营土地。这样的家庭一般由老弱病残或鳏寡孤独者组成。除为数极少的大户外,大部分家庭程度不同地存在着缺乏强劳动力、农业投入资金、农业生产常识与技能等现实困难。而大气候和所在社会环境恰好从积极和消极两方面与此发生作用。仅就与构成社会环境维度之一的周围异族社区关系看,如笔者在当地停留二周的古里猎民村,临近的社区有乡政府、古里林场、兴牧村(俗称“盲流屯”)。据兴牧村一位见多识广的汉族长者介绍,此村是1958年猎民定居时的定居点之一,而最早的异族是当时政府组织迁移,帮助猎民定居盖房、制衣等各种工匠(该村初始为1958年猎民定居点之一,现仍遗留有少量当时的房屋)。1980年此村鄂伦春族猎民全部搬迁到政府新盖的位于此村西北5华里的新居——古里猎民村。1986—1987年后,兴牧村人口明显增多,迁出地多集中为黑龙江省的一些县市。迁出原因多称生活困难,投亲靠友。1996年以来人口再增,多来此租种猎民的土地或打零工。该村1998年154户,587人,乡政府承认108户,其生计问题正逐步得到当地政府的协善处理。另据了解,古里林场1969年建场,现职工400来人。近些年林场处于瘫痪状态,职工多自谋生路,这又为猎民出租土地提供了方便的雇工来源。总之,鄂伦春族从事农业从初始便与周围发生着互动——一种难以预测其结果的流变。
据自治旗有关部门介绍,猎民申请开地,批了;但猎民自己开不出来,找懂技术、体力强的异族联户,结果有的被骗,有的分成不合理,发生纠纷。这时政府有关部门要出面为猎民主持公道;笔者在乌鲁布铁镇讷尔克气猎民村听一老猎民讲:“枪也没了,地也不多。现在我有40多晌地,林业局不让种的4—5晌,说是开了造林地。我的雇工被抓并罚款,被扣的拖拉机送回来发现零件全丢了。我跟他们(指林业部门)说:‘我们祖宗就在这里’。他们说:你们祖祖辈辈住在这里,我们不管这些。”“我们鄂伦春族白搭(白搭:东北俗语,指白费劲,没指望),大兴安岭(资源)权利一点儿没有”。
1996年自治旗公布的“禁猎”命令以及后来的上交枪支,是当地的一个敏感话题。尽管区别于异族,鄂伦春族猎民的枪支由旗林业局“收存”,而其他则为公安局收缴。但因为第一,鄂伦春族猎民是合法持枪者,狩猎业一直是其收入和食物来源之一;第二,恐怕更是来自心理上、感情上、习俗上的原因。自治旗主要领导介绍,禁猎开始推行时,一些猎民哭了。有的说:交老婆可以,交枪不干。为何“禁猎”?因为长期的滥砍、滥伐、滥猎,已使这里的自然生态不堪重负。据了解,禁猎前一到周末,当地干部、职工等都开车上山打猎了,晚上山中篝火熊熊。上边来人也要这样招待。据水利部门介绍,因砍伐过度,山体裸露,一些山区上千上万年陈积的腐质土被大雨冲刷或大风侵蚀,有的已脱落山脚,露出岩石。1995年(早霜)、1996年(秋雨)、1997年(冰雹)、1998年(洪涝)该旗遭遇4年自然灾害。鄂伦春族社会上上下下目睹家乡生态环境的变化,深感愤慨和忧虑。该民族精英阶层有人认为,我(指鄂伦春族)只有自己先这样做(指禁猎),才能更好地说服别人这样做,尽管鄂伦春族作为狩猎民族是合法持枪者。上级对自治旗禁猎举措及予很高的评价,一个民族能牺牲自己的狩猎利益,保护环境,是一件万人敬仰的事。殊不知,禁猎对鄂伦春族的触及是“伤元气”性质的——传统地域意识行为的根本冲击——传统与现代尚未实现很好的转换,精神寄托、自我认同的根本瓦解。此“利益”的牺牲,不仅是饮食习惯的彻底取代,收入的减少,还有一些壮年猎民闲居在家的“无所事事”,身体素质下降。
四、总 结
将地域意识行为与小民族的生存、发展联系起来考察,从地域意识行为作为小民族物质、精神资源,民族自我认同,社会体系调整的重要作用作为路径分析,测度影响小民族生存状况的因素及社会健康水平,给我们思想上不少有益的兴奋感。
我们在对鄂伦春族传统地域意识行为及社会变化对传统地域意识行为的冲击的动态状况研究中体会到,鄂伦春族的地域意识行为正处在一种转型过程中。他们中大多数人已程度不同地接受这种观点:老的地域概念不再适用,社会环境的变化是无法避免的。关键是怎样尽早从老的地域概念中挣扎出来,或者缩短由传统到现代过渡的变形阶段,取得一种适应现代社会变化的新的地域概念。并在这一新的地域概念框架之上,寻找赖以安身立命的物质、精神资源,重塑新的自我认同。
纵观半个世纪以来鄂伦春族的变迁史,似乎鄂伦春族能否健康发展下去已不取决于自身——主要似乎取决于外部环境、社会体系能否和谐有序运行。近20年来,几乎所有研究鄂伦春族发展问题的专著、论文,都要对国家对鄂伦春族的扶持照顾政策的是非功过作一番评价。这个问题的确是一直伴随、影响鄂伦春族半个世纪变迁的重要因素。通过认识一种文化以至于整个人类所具有的地域意识行为,了解某个特定民族的文化与其生存的特定环境(土地,地域)的关系的能动性,对于帮助文化之间的理解和合作、政府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合作、实现互惠双赢、营造和谐社会不无有益启发。
作者简介:
何群(1963-)女,内蒙古师范大学社会学民俗学学院教授,人类学博士。研究方向:生态人类学 少数民族社会文化变迁
本论文所使用的第一手资料和之所以提出该研究问题,除来自文献资料的启发,主要来自于笔者四次、历时数十周的鄂伦春族聚居地区田野工作经验。在鄂伦春族聚居的共15个猎民村中,笔者进入了12个猎民村,并对其中若干猎民村进行了接续调查。第一次1998年7-9月,为完成所主持的国家“九五”社科基金项目:“现代化进程中小民族发展问题及政策研究——以鄂伦春族为例”开展的调查。课题结题成果《狩猎民族与发展——鄂伦春族社会调查》2002年5月由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出版;第二次2000年7-8月,为完成由费孝通先生担任学术顾问,国家民委、北京大学、中央民族大学联合项目“中国人口较少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调查研究”而进行的实地调查;第三次2003年9-10月,为完成人类学专业博士论文而进行的鄂伦春地田野工作。在博士论文基础上修改完成的专著《环境与小民族生存——鄂伦春文化的变迁》2006年4月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第四次2006年8-9月为完成博士后研究报告赴黑龙江省嘉荫县乌拉嘎镇胜利鄂伦春族村进行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