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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和宣传,使大家正确理解法律宗旨,认识到《劳动合同法》是服务大局的。这部法律维护了人权,高度重视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同时,也充分顾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我国的经济发展不能一味依靠廉价劳动力,适当提高劳动成本是保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经济进一步融入世界的需要。 《劳动合同法》是旨在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因此,必须得到切实的贯彻实施。正确认识《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制度设计,是贯彻好这部法律的前提。
制定《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完善法律体系的需要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的加快,企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领域中,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存在的问题中,最突出的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劳动法执法检查中发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约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许多用人单位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解雇工人的法律责任。而目前,劳动力供大于求,劳动者一般不敢主动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旦出现劳动争议,劳动者就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即使申请仲裁、提出诉讼,由于缺乏有力的证据,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 其次是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还显示,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是短期合同,大多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是一年几签。职工对生活没有稳定的预期,经常要重新规划生活。 再次是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试用期满了,推说劳动者达不到录用条件,不予录用,然后再招人来以试用的方式使用。由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较低,又没有其他劳动保障,有些用人单位就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有些用人单位拖延、克扣工人工资,不缴纳工人的社会保险费,或者不执行劳动定额标准,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不支付加班费。有的用人单位甚至对劳动者实行强迫劳动。 1994年我国制定了《劳动法》,对解决上述一些问题提供了基本规范。但是,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得非常快,当时对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关系认识上的局限性现在显现出来了。虽然《劳动法》对经济体制转型创造了条件,但是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较弱。需要一部专门的《劳动合同法》,来弥补这方面的缺陷。 针对现阶段社会矛盾比较突出的状况,十六届六中全会、十七大都强调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特别是加强关注民生、保障权利等方面的立法,切实维护广大劳动群众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于健全社会领域的立法,进而促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劳动合同法》旨在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劳动合同法》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标,力求通过一系列的制度予以解决。 为了提高劳动合同的签约率,《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了保证这项规定得到切实执行,该法设计了惩罚性条款:要求自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个月不签的,支付两倍工资;一年不签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依法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支付两倍工资。 为了改变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倾向,《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合同的必备内容,并且规定了三种不同期限,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对什么情况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了具体规定。其中,对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制度时,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还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过错和不能正常工作的情形,而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是给予较好保护的,用人单位应当与他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的用人单位担心“无固定期限合同”成为“铁饭碗”、“终身制”的护身符,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偷懒,毫无办法;有的劳动者,特别是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担心,“无固定期限合同”使自己受约束,终身被捆绑在企业中,丧失选择的机会。 其实,这些都是误解。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只要出现规定的情形,不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为了规范用工制度,《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也作了严格规定。因为现实中,劳务派遣已经成为一些行业和企业的主流用工形式,而且,一些用人单位以种种方式压低劳动成本,以“用工制度改革”为名,把本单位的职工转为劳务派遣工,通过自设的劳务派遣机构再派到原岗位工作,工资待遇却比原来降低很多。有的用人单位大批解雇原有职工,待空出岗位后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规避对原有职工的法定义务。有的劳务派遣单位从劳务派遣工工资中提取高额管理费,甚至克扣他们的工资,也不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劳动合同法》制订时,已经注意到,如果不加规范,任其发展,劳务派遣很可能在不久的将来成为所有企业的用工常态,劳动关系的基础将受到严重挑战,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没法得到保障,社会公平也难以维护和实现。为此,《劳动合同法》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规定了注册资金的要求;并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针对“有劳动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劳动关系”的特殊形态,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要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至少要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些规定是保证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正常发展的手段。 虽然,《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规定比过去明确和细致,可是,真正落到实处却并不容易。 为此,《劳动合同法》对工会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订立集体合同等方面的作用作了规定。同时,对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作了规定,要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分别履行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责任。这些规定旨在提高法律实施的有效性。
期待《劳动合同法》产生更大的效用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立即在社会上产生很大反响。今年1月1日实施至今,虽然时间不长,但已经产生了一定效用。企业普遍比以前重视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许多企业都积极学习、应对,有的加紧根据法律修改规章制度,有的补签劳动合同,等等。企业也更加重视人力资源管理,注重提高管理水平,对人力资源的管理出现了由粗放型向精细化的变化,变得更重视绩效管理,更重视招聘管理。与此同时,工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提高。《劳动合同法》强化了工会的作用和责任,工会维护职工权益更加理直气壮。由于规定了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工会的作用,一些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纷纷建立起了工会。广大职工的维权意识也进一步加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劳动者通过仲裁等形式维权的案件数量有所上升,这一方面说明《劳动合同法》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好于以前,切实给劳动者带来了实际利益。另一方面也说明这部法律的实施,提高了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意识。 不仅民间重视《劳动合同法》,各级党委和政府也积极贯彻这部法律。最近,深圳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决定》,决定要求,到2010年,确保集体合同覆盖人数提高到500万人以上,工会组建率提高到80%以上,劳资纠纷调解成功率提高到85%以上,重大劳动争议量下降15%以上,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量下降30%以上。深圳的决定是这部法律实施后典型的积极反应。 虽然《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但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争论至今没有停息。一些企业也在想种种招数,以规避《劳动合同法》。这些状况说明,《劳动合同法》要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是很有难度的。 为此,要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和宣传,使大家正确理解法律宗旨,认识到《劳动合同法》是服务大局的。这部法律维护了人权,高度重视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同时,也充分顾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我国的经济发展不能一味依靠廉价劳动力,适当提高劳动成本是保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经济进一步融入世界的需要。自从加入世贸组织后,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诉讼日益增多,其中很多案件涉及劳动成本问题。而且,目前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工资所占的比重偏低。在这种情形下,适当提高劳动成本是必要的。 加强学习和宣传,有助于大家掌握《劳动合同法》的内容,不至于因误读而做出有悖于法律宗旨的事情来。前一阵,发生了好几起因企业沿用传统的思路,误读《劳动合同法》,以期规避法律的事例。透过这些事例,可以看出,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将对促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精细化,即由单纯的管理型向契约型转化,具有积极意义。实现这个转变,就是社会的一大进步。 《劳动合同法》要达到预期效果,必须重视执法,否则,守法企业会吃亏,甚至会在不公平竞争中被淘汰出局。存在大面积违法现象的时候,不能单靠增加执法队伍来解决问题。发挥好工会的作用,肯定比增加劳动监察人员对遏制违法更有效。 《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已经遇到不少新问题。这需要通过制定实施细则来加以解决。目前,制定细则的工作正在进行。但是,无论怎么细密,细则的出台仍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因此,理解法律宗旨,自觉守法,是应当特别加以强调的。 (沈国明上海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上海市法学会会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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