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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后重建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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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后重建与社会保障

 

 

 

随着时间的推移,四川地震灾区的灾后重建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在地震灾害造成的诸多问题中,“三孤”问题——即孤老、孤残、孤儿的赡养问题是最紧迫,也与社会保障制度关系最为密切的社会问题。

在地震灾害中,一些老人失去了子女。于是,他们的晚年生活,在经济来源、服务照料和亲情慰藉等方面都有可能遭遇到自己难以克服的困难。因此,政府必须给予关注。首先要解决的当然是资金问题,已经参加了社会保险的老人,有养老金可领,他们的晚景是较为乐观的;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老人,可以通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解决他们的养老资金。地方政府应该考虑兴办一些老年福利机构,对孤老进行集体供养,解决他们在服务照料方面的后顾之忧。至于亲情慰藉,子女已逝,无可弥补,但是不要使老人远离一辈子居住在那里的社区(包括城市的和农村的),因为在那里有其平日里构筑的人际关系网络,如果组织得好,这可以成为家庭天伦之乐的替代。

地震灾害也造成了一些人的伤残,接受截肢手术的人将会大大增加;同时在地震灾区精神疾病的患者也会明显增多。这部分需要社会给予特别照顾的残疾人,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密切关注的对象。现在谈到残疾人问题,常常提起的对策就是“残疾人就业”。这本来是一种很先进的理念,但如果被极端化和固定化,其作用就会被大大消弱。应该承认,在中国,就业问题目前还是一个大问题,尤其在灾区,就业形势恐怕更不容乐观。不要使“残疾人就业”成为一种托辞。可以办一些“社会企业”或“非营利组织”,组织劳动能力比较强的残疾人来“生产自救”,但这些“企业”和“组织”实际上并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而是以社会目标为重点。最主要是给残疾人走向社会开辟一条通道,同时用拿工资的名义发福利津贴,要比单纯拿救济更有利于残疾人本身的身心健康。当然,对于有工作能力的残疾人,自谋职业也是很好的出路,一般是做小生意。政府应该给予大力支持,而不是出于城市管理的目的,压抑和限制他们谋生。对于重残者,应该通过低保来帮助他们维持生活。一般来说,在政策上的考虑,对于这部分人,可以在计算家庭收入时予以“单列”,否则很多人会拿不到低保。对于没有家人照顾的残疾人,政府也应该通过兴办福利机构的方式来实行集体供养。

对于孤儿,最好的出路应该是实行家庭领养。让他们进入一个新的完整的家庭,过上普通人的生活。这就需要突破原来的一些政策规定,譬如非要30岁以上且没有生育孩子的夫妇才能领养孩子。应该从孩子的需要出发,开放对领养孤儿家庭的政策限制,让更多条件更好、资质更高的家庭入围,以在更大的范围内挑选出更能适应孤儿需要的家庭来领养。更重要的是,政府不能就此不负责任,二十要组织一个专门的机构来提供长期的服务,譬如跟踪了解这些孤儿的成长和发展状况,调适孤儿进入一个新家庭后的家庭关系,等等。当然,也会有一些伤残较为严重的孩子不适合家庭照顾,因此还需要进行集中供养的相关福利机构。

对于对“三孤”进行集体供养的福利机构,并不是一定要由政府直接操办。可以通过向非营利组织(NPO)购买服务的方式来进行。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规划,然后向社会公布并进行招标,各有资质的非营利机构来投标,中标者负责营建福利机构,并负责今后进行长期管理。经费问题,包括建设福利机构和管理福利机构的费用,一部分通过政府买服务的方式提供,一部分由非营利组织通过社会募捐自行筹措。现在在政策上要适当开放可接受捐款的非营利组织的范围,允许更多的公募或非公募基金进入“资质合格”的范围。

 

让“地震孤儿”重新有个家

 

 

 

地震灾害可预期的严酷后果之一,就是会造成相当数量的“地震孤儿”。对于这些孤儿的抚养,将成为社会的责任。我们过去的经验是完全由政府负起这个责任来,以儿童福利院集体抚养的方式来负起对孤儿们的生活与教育等责任,直到将他们抚育成人。

在上个世纪中期以前,以院所服务来对孤儿进行集体抚育的方式是一种国际惯例。但是,到60年代以后,各种相关研究发现,院所照顾、集体抚养未必是一种最好的方式,因为除了生理上的发育需要关护和照顾之外,心理上的成长对一个孩子的社会化过程可能更重要。所以,理想的方法是让他们重新进入一个新的家庭,从而在一个和一般孩子基本一样的家庭环境里,在爸爸、妈妈的关顾下,更加正常地继续他们的生理的和心理的成长和发展。

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发达国家对孤儿的抚育都采取了家庭领养的方式。众所周知,国外的很多家庭甚至会到第三世界国家去领养孩子。见过几位爱孩子的外国教授,家中的孩子有黄皮肤的、白皮肤的、有黑皮肤的,简直是一个“联合国”式的大家庭。中国的孩子,尤其是残疾孩子,也曾经是这些颇具爱心的家庭的一个选择。在上个世纪,中国社会还不那么富裕的时候,为这些孩子作出这样的选择也是可以理解的。

随着国内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很多家庭其实也非常愿意抚养孤儿,但是,却遭遇政策上的障碍:其一,是计划生育的国策,在与“超生游击队”博弈的年代,曾经盛行这样的假设:如果一个人偷偷地跑到外乡生了孩子,然后再用领养孤儿的办法重新接回家,岂不就使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出现了破绽。其二是户籍政策,因为孩子本来可能是农村户口或没有户口,被城市家庭领养后就要“农转非”,这似乎也是一道很难跨越的门槛。

在今天,计划生育和户籍政策应该都已经朝着更为“人性化”的方向发展。尤其是地震孤儿,他们的“身份”极为明了,让各方面条件更好的家庭领养他们,应该是一种明智的社会政策选择。当然,对于领养这些孩子的家庭,需要有一定的“资质”保证。譬如经济水平、教育程度、健康水平、文化素质,等等。

有儿童福利专家曾经发过这样的感慨:很多中国家庭收养孩子的目的还是在于“养儿防老”,所以很忌讳孩子跟家长不亲。一些收养家庭会采取一些很极端的做法,譬如不让孩子知道与此自己身世相关的所有信息,甚至不让有关的福利机构随访。国外的收养家庭就比较开放,很多家庭会带孩子回国寻根,让他们不忘自己是华裔(也解开他们对自己的肤色和长相为什么与父母不同的疑惑)……收养家庭在这方面的心态,可能也是一个应该考虑的影响因素,不然,有可能会造成一些误会甚至埋下家庭不和的隐患。

作出这样的政策选择,并不是说要为政府减轻负担。也不是说,孩子一被领养,政府就没有责任了。政府应该建立由社会工作者组成的专门的工作机构,定期对这些家庭进行随访,帮助他们解决与孩子相处中的一些难题,并就与孩子的成长和教育相关的问题进行辅导。

家庭领养孤儿无疑是一个更加人性化的社会政策,所以上述政府的作为必须悄悄地进行。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希望这些孩子不要再以“地震孤儿”的身份在公众场合出现,尤其是不要由于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了标榜政绩而使他们成为“公众人物”。对孩子来说,最妥善的社会政策是通过领养让他们迅速消失在茫茫人海中,从而成为一个“普通人”自由自在地成长和发展。

 

 

 

 

作者:   唐 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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