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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贫视野中的民间组织
王晓毅
 
 

  20年经济体制改革为中国的民间组织得发展创造了条件,在改革以前,政府掌握了几乎所有的资源,民间社会很不发达,在这种条件下是不可能生成民间组织的.随着改革的深入,政府所控制的一部分资源流向社会(政府通过简政放权,将一部分权力及资源让渡给社会;与此同时,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一部分新生成的资源直接进入了社会),这为民间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可能。
  然而,中国民间组织的形成并非建立在一个充分发展的市民社会基础上的,首先,政府 对权力的让渡是逐渐的,市民社会的形成很缓慢,在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并没有一个清晰的界限;其次,在中国社会中,特别是在边远贫困的农村地区,社会结构中保留了很多地方的文化 和结构,远没有进入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
  90年代,中国政府在扶贫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资源,许多民间组织也投入到扶贫的工作 中,并且在扶贫工作中催生了许多新的民间组织,但是与一般意义上的民间组织不同,从事扶贫工作的民间组织多数不是由当地社区主动产生的,它们多数生成于贫困地区之外,即使一些本地的民间组织也是由外部力量作用产生的。
  在扶贫工作中,民间组织与地方政府保持了密切的合作,构建了一种新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一、 民间组织在扶贫中的作用
  贫困问题一直是制约中国农村发展的一个严重问题,在农村改革之前, 几乎有1/3以上的农村人口处于贫困状态。进入80年代以后,中国政府开 始投入巨大的财力和物力以提高贫困人口的收入。
  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国际资源被引入了中国的扶贫领域,特别是国 际民间组织,在中西部地区开展了大量的扶贫项目。通过这项目的实施, 利用民间组织进行扶贫的观念被逐渐接受。一些大型的国际组织,如世界银行、联合国系统在执行扶贫项目中,也试图建立当地的民间组织以保障 扶贫项目的正常实施和持续发展。
  民间组织带着各自的资源,包括资金和人力从事扶贫的时候,在一定 程度上带来了资源的再分配。在整个社会追求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时候,社 会资源也越来越多地向城市和工业集中,甚至贫困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经济资源也在向富裕地区转移。民间组织通过自己的资源动员机制,实现了向 贫困地区的资源转移。民间组织多是通过项目的方式进入贫困地区的农村, 在这些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从发达国家或地区所动员的资金被用于扶贫。通过项目专家和志愿人员的方式,一些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力资源被引入了 贫困的农村地区,从而缓解了人力资源缺乏的困难。当这些资源被引入了 贫困地区以后,一些新的扶贫观念,乃至新的扶贫手段也同时被引入了扶贫领域,一些国际上的扶贫经验开始在中国试验,并取得较好的成绩,典 型的如小额信贷。
  通过民间组织的工作,农村贫困的问题引起了广泛的重视。许多贫困 人口处于边远地区,因为贫困他们往往因为贫困而被限制在他们自己的社区中,他们的实际情况很难进入社会的视野,甚至被视而不见,他们更缺少表达意见的渠道。民间组织提供了一条渠道,使农村的贫困处境被外界 社会所了解,并促进外界社会,乃至政府采取有效的途径解决农村的贫困问题。比如,贫困问题往往被简单地理解为收入问题,但是通过一些民间组织的工作,过去隐藏在背后的许多贫困问题正逐渐被揭示出来,如教育问题、卫生问题、环境问题等等,这些问题正在引起社会更广泛的重视, 并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在揭示并推动这些问题的解决中,民间组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民间组织从事扶贫工作,是一种新机制的选择,这种新机制的目的在于弥补政府扶贫工作中不足。政府在扶贫中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短期行为,为了达到脱贫的目标,政府可以动员资源在比较短的时间内集中使用,尽管这有利于在一个时间短内达到目标,但却缺少持续发展的考虑。因为短期行为,政府往往将复杂的贫困问题进行简单处理, 在解决一些问题的时候却忽略了另外的问题,这导致扶贫工作的简单化。 此外,一个科层制的政府往往习惯于自上而下的发展,特别是在扶贫工作中。90年代,扶贫工作被各级政府,特别中央政府所重视,中央政府在扶贫领域投入了大量的资源,分配这些资源就成为政府的一项主要工作。当地方政府被赋予了资源分配权力,而这种资源的分配机制是自上而下的时候,扶贫就很容易成为一种自上而下的行动。这种自上而下的资源分配机制导致许多地方政府通过与上级政府的讨价还价以争取更大的份额。
  民间组织试图克服上述的弱点,建立一种新的扶贫机制。许多民间组 织都试图通过较为综合的项目,在相对较长的时间段内,从多个角度解决 农村的贫困问题。由于多数的民间组织在一个地区实施项目的时间往往有限,因而在项目实施期间,地方能力建设的问题就成为他们关注的重要目标,这包括一个有效组织机构的建设和人的能力提升。此外,自下而上的发展被越来越多的民间组织所接受,不仅成为他们的工作手段,甚至成为他们工作的目标。通过自下而上的发展和能力建设,民间组织试图建立一种贫困者自我发展的环境。
  民间组织进入中国的扶贫领域以后,对于动员社会力量扶贫起了重要的作用,扶贫不再只是单纯的政府工作,而成为整个社会所关注的问题。

二、 民间组织的外生性

  民间组织参与中国的扶贫工作,一方面推动了扶贫工作,另外一方面 也促进了他们自身的发展,因为扶贫为民间组织提供了一个工作的平台,通过扶贫工作,一些民间组织得以建立,并获得较大的社会影响,他们自身的能力也得到了加强。
  在扶贫工作中的民间组织大致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国际的民间组织,这些组织在海外筹集资金用于国内的扶贫。这些组织往往都有自己的理念,因而他们项目的侧重点也不同,如有些组织更侧重教育,有些组织则更侧重农业等等;项目的管理方式也不尽相同,有些组织通过地方政府执行自己的项目,有的组织则直接建立自己的项目执行机构;此外,组织的规模也不同,支持的力度,特别是资金规模差别很大。国际民间组织的行为往 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特别是他们自身的理念、捐助者的意愿、地方政府的要求和农村实际需求等几个方面。国际民间组织的行为往往是这四个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与此不同的是一些贫困者的组织,或者说是本地组织。贫困农户的组织多是在执行项目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组织成员也就是项目成员,组织的目标主要是在项目执行期间或之后完成项目所设计的内容。与上面所谈民间组织不同,这些民间组织是建立在农村基层,一般建立在县或县以下,有明确的区域和成员概念;它们的任务主要是帮助自己组织成员,扩大组织的规模和实力。建立在基层的贫困者组织本身往往并不是一个独立组织,尽管现在许多项目都在鼓励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并将可持续的机构作为项目的工作目标之一,但是以扶贫为目标的民间组织要在没有外部援助下真正实现可持续的发展面临着许多困难。所以这些基层的民间组织形成了很强的外部依赖性,第一是对政府的依赖性,组织中的重要成员往往都是来自于政府部门,他们与政府有密切的联系,甚至许多基层的民间组织在管理上就是依赖于某一个具体的政府部门,他们在项目的执行和管理中,需要通过政府的组织系统,获得政府的帮助,这造成了他们对政府的高度依赖。在这样的组织中,组织者和成员往往是帮助与被帮助的关系,相互之间缺少必要的认同。其次是对国际组织的依赖,这些组织多是为了执行国际项目而建立起来的,无论从资金上或人力上对国际组织都有比较强的依 赖。一些基层的组织更将吸引国际资金作为发展的目标。尽管依托于某一个扶贫项目成立的基层民间组织往往强调项目结束以后的可持续,也就是自我发展能力,但多数组织在成立以后还需要国际组织的不断支持,这形成了他们持续的对外依赖。
  处于这两者之间的组织是国内的一些以扶贫为目标的民间组织。这些组织与国际民间组织类似,他们都是以募集资金,向贫困地区提供各种支援为自己的目标。他们既向海外筹资,也在国内筹资。但是他们与海外民间组织不同之处在于他们的发展历史都还比较短,以及他们与政府部门的特定关系。以扶贫为目标的民间组织大多成立在90年代,而且多是挂靠在 某一个政府主管部门之下。由于政策的规定,任何民间组织的注册都需要有一个主管部门,因而民间组织与许多政府主管部门具有先天的联系,有些民间组织就是从政府主管部门剥离出来的。民间组织与政府的这种联系一方面为民间组织提供了制度的保障,但也使他们的行为带有了某种政府 色彩,这甚至表现在他们动员资源的方式上。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从事扶贫工作的民间组织是外生的, 也就是说它们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贫困社区之外的力量推动的结果。当贫困的问题成为政府和国际社会所关注的问题的时候,一些已经存在的民间组织才转入扶贫的领域,一些新的以扶贫为目标的民间组织逐渐产生。 这些组织往往依赖外部资源,贫困地区往往是资源缺乏的,因此扶贫主要 是外部资源被引入贫困地区的过程,包括资金和人力资源,民间组织则充当了这种资源转移的媒介。因为资源是外部引入的,当扶贫项目实施的时候,尽管几乎所有的组织都试图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当地的需求,并通过项目实施来解决当地问题,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则往往受到外部组织的理念、当地政府要求和他们所了解到的民众需求的制约中。而这三者往往并不是相互一致的,因此项目的设计往往是这三种不同要求妥协的结果。由于在项目中有很多的许多外部的理念,因此为了项目实施,就加强外部对项目的干预,如评估和审计,这进一步加强了项目对外部力量的依赖.从而使民间组织除了带给贫困社区一些外部资源以外,也强化了贫困社区对 外界的依赖。
  三、 新的社会机制
  当我们探讨民间组织的时候,我们往往将民间组织与市民社会相互联系在一起,强调非政府组织的作用。但我们在扶贫领域却很难见到政府与 民间组织清晰的界限。与此同时,民间组织与政府都是作为社区之外的机构向贫困地区提供援助,对于当地社区来说,它们都是外来者,而且因为他们带来了资源,于是他们甚至在扶贫中成为主导的力量。因此,在我们 探讨民间组织在扶贫中作用的时候,我们面对的不是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野,而是政府、民间组织和地方社区(农户)三者的关系。
  在扶贫中,政府与民间组织的活动是很深入的结合在一起的。当我们用“国家与社会”这样一对泊来的范畴探讨中国社会结构的时候,我们往往会遇到很多困难,首先,它们的界限是不清晰的,有很多工作目标是重合的。其次,因为它们的工作领域是重合的,许多时候它们的作用是互补的,而不是相互对立的。在基层,多数地方政府与民间组织保持了很好的合作关系。
  此外,在很多时候,地方政府与民间组织所面临的问题也是共同的, 比如它们都面临着如何了解贫困农户的真正需求,如何制定正确的方案。 作为贫困社区中的外来者,它们在试图改变原有社区结构的同时也都面临着如何被原有社区所理解和接受。即便是基层的民间组织,成员是贫困的农户,但组织的决策者也主要是社区外的成员。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民间组织与政府是完全相同的,正是因为民间组织 与政府的区别,所以才会有民间组织与政府在扶贫工作中的互补。当我们面对着更为艰巨的扶贫任务和长期的农村发展问题的时候,我们需要一种地方政府、民间组织和地方社区相互结合的机制,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新的社会机制。
  欲建立这样的机制,需要:
  1·为民间组织的活动建立更为开放的空间,便民间组织在扶贫中可以起到更大的作用。这要在政策和制度方面提供保障。
  2·政府可以委托民间组织使用政府的资源从事扶贫。当扶贫不再是一个短期的任务,而成为一个长期的农村发展过程的时候,民间组织有比政府 机构更多的优越性。所以可以通过民间组织的运作,提高政府资源的使用效率。
  3·提供三方对话的机制,因为从扶贫的角度看,社会是由三个部分组成的, 而不是一个两元的社会。贫困社区成员作为第三方,应积极地介入民间组织和地方政府的扶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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