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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工保护的行动空间
谭深
 
 

 

    首先想谈明确的,这里的“劳工”有一个限度,不包括城市国有企业的工人和城市职工。因为我们今天谈的是生产守则运动,我们讲的劳工是生产守则针对的那批工人,在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工作的那些人,这些人是以农村人身份为主的一批农民工。中国的农民工,究竟面对着什么样的问题。刚才刘开明博士谈到出口加工区,现在的生产守则很大程度在其他国家,如拉美地区的国家,亚洲地区的国家,是在出口加工区进行的。我觉得在中国劳工所面对的情况,和拉美的,和亚洲地区国家的出口加工区有非常大的不同。

    第一,可能在改革开放早期的时候,还有一定的所谓出口加工区的模式,但是到现在,中国几乎没有什么那种出口加工区。我们所说的亚洲、拉美的出口加工区的意义是什么?它是指国家为了推行出口的导向战略,加快工业化的发展,在一些地区圈出一块地来,由国家派出机构,进行比较封闭式的管理。国家针对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有特殊的政策,换句话说,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对在此投资和经营的企业直接发生作用,对在出口加工区工作的人,对他们的权益也起着直接的作用。而且出口加工区的收益很大程度也是归国家的。这样我们从国家的层面提问题比较适宜。但是中国的情况很不一样,比如说在中国出口加工业最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其实很多的所谓工业区,并不是国家圈定的区域,而是分散在各个市、各个镇,甚至各个村的工业区里面,因此,国家的政策有时候不会对出口加工区内部产生一个最直接的影响,有时候往往是地方某一级政府具体的一些规定、一些政策、一些态度,对工人的权益产生最直接的影响。

    我曾在一篇文章中谈到过这样一个想法,在国际劳工组织的“三方机制”概念,是建立在国家的层面上。王林女士也谈到,它是由劳方、资方和政府组成,政府居中[1]。可是在我们所调查的,比如像珠江三角洲这样的地区,它存在另外一种三方结构和三方机制。一个是外来的资本,另一个是外来的劳工,这个劳工不是国外的,是从外省市来的劳工,在珠江三角洲地区聚合了。这个时候,他们和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地方政府或者是以地方政府为代表的地方社会一起共同组成的特殊的三方结构。在这个结构中,地方政府所起到的作用不是居中的作用,往往他们本身代表利益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一般地引入三方机制,不能够表述那个地区的问题。这是中国的一个特殊性。[2]

    中国再有一个特殊性,就是所谓的流动劳工。虽然说亚洲很多地方的出口加工区的工人也是从农村来的女工,这两点很像,但是非常不像的是,我们曾经有过一个相当长时间的户籍制度,到今天还沿用着。在这种身份之下,外来的劳工很大程度上,第一他们是体制的边缘人,以前国家为工人所设立的一些福利制度、保障制度,他们是没有份的;再有一个,他们作为一种外来人,有些富裕的地区的社区福利,这些工人也是没有份的。从这个意义上,他们可以称之为“双重的边缘人”。我们在考察工人权益状况的时候,不能不注意到这个特殊情况。

    那么,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工人究竟面对的问题是什么?我想可能分成基本的问题和现实的问题两个不同的层面。国际劳工组织所提出的基本的劳工标准,属于第一类;还有一类就是对具体的工人来讲最紧迫的。我曾经和澳大利亚学者陈佩华女士多次交谈,她的看法和我的经验是一致的。第一是工资的问题。工作得不到工资,拖欠、克扣工资是农民工遇到最多的问题。今年春节前夕,很多农民工由于领不到工资,出现了一个又一个恶性事件;第二个,就是加班的问题。劳动时间过长,已经到了不能容忍的程度。很多调查显示,在劳动密集型的加工厂中,每天工作12个小时是非常正常的,可以说被工人和企业,也被调查者认为是正常的情况,8个小时是很少的,最恶劣的情况并不是12小时,而是16个小时、18个小时,以至一昼夜、两昼夜;还有一个是工人的健康问题。虽然目前还没有准确的数据,但是在个案中已经非常之多。我自己每次调查都会问工人:你自己,包括你周围的人,有没有在工作场所里晕倒的,晕倒发生的频率如何,得到的回答几乎都是“有”,而且都是很高的频率,猝死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些和过度劳累不无关系。当然企业不承认,说是他自己有病。还有的健康问题是职业的健康,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已经是相当严重了。其中一个是工伤。大家知道,深圳保护劳工权益的制度化程度在全国比较是比较高的,尽管如此,深圳每年有10000多起工伤事故,这还是记录在案的,实际数字不止于此。还有一个是职业病。因为往往有一个潜伏期,有可能十年、八年以后发现成为这一人群的多发病。对普通的工人来说,工资、加班、健康,这三大问题可能是最紧迫的问题。

在妇女研究中有一种理论,所谓的妇女战略性的利益和现实的利益有这么一种理论。我有时候感觉劳工的问题也可以引入这种理论,对长远的来说,也许这三方的原则是我们需要引进的,但是作为每一个具体的生活在现实中的工人,他们究竟面对的眼前最急需解决的问题究竟是什么呢,有可能是这样几个。这个思想一个是我的想法,同时我也是受到澳大利亚学者陈佩华女士的影响,她也提出来,在劳工密集型的加工厂里面,

    作为中国的工人来讲,他们所面临的侵害除了工厂的环境之外,可能还来自其它的,比如说地方政府以及地方社会,我们问到工人“你觉得最大的麻烦都来自于哪”,(除了工厂之外),有时候甚至不是工厂,比如说治安队,还有地方政府的收费,还有一些地方政府恶劣的管理态度,来自于这些地方。所以,我们作为一个研究者兼行动者,我一直在考虑对于我们面对的这些劳工来讲,我们究竟有可能做什么,有哪些资源可以提供。对于工人来讲,他们自己采取的哪些方式能够保护他们自己。从目前来讲,工人采取流动的方式,这是个人的反抗,是很重要的方式。再一个就是寻求外部的支持。这些资源其实来自很多地方,我们在座的很多人都是外部支持这种力量。从比较现实的意义来讲,外部的支援应该包括很多,其中既包括国家的政策、法律,也包括国家级的组织,还有社会的中间力量,比如像媒体、研究者、NGO、还有一些个人等等。

    今天我们开这个会,其实作为我来讲,我很重要的一点,我是把跨国公司实行这种生产守则,我把它作为一种有可能对工人现实状况有所改善的可利用的资源,我是把它作为这个来看待的。当然,我提出这几点,刚才刘开明博士已经谈到了,我想再强调一下?有这么几点。

    第一,在目前制衡力量严重缺失的情况下,它可以对生产商有一定的制约,它至少可以改善它的合作伙伴的企业中工人的状况。

    第二,它对企业的管理模式,管理者的方式和观念会有一定的改变作用。

    第三,在这样一种模式中,工人参与进来是非常有限的,但是他毕竟参与了,而且有可能对工人的权利意识有一种催生的作用。

    第四,是很重要的,负载在生产守则运动上的所谓的社会责任的理念,在管理学的理论的依据是所谓的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和利益相关者这两个概念是中国的社会、中国的商家目前高度缺乏的,但是,又是非常需要的两种理念。

    当然,我刚才谈到了一些跨国公司做这些,有正面的意义。

最后,我们不能够夸大这种运动的作用。我只是觉得它是所谓多元的,或者说一种多样化的支持的模式中可能的资源之一。我们意识到这样一种资源可能有助于劳工保护这样一种行动空间的扩展。

 

 

载谭深、刘开明主编《公司社会责任对中国社会的影响》,社科文献出版社2002年。



[1] 参见本书“论文部分”,王林:“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  联合国和其他国家组织的工作”。

[2] 参见笔者:“珠江三角洲外来女工与外资企业、当地社会之关系”,清华大学社会学系“问题与方法:面向21世纪的中国社会学”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北京: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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