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缘起于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它原本是西方国家内部处理公司/企业与社会的关系的一个概念,是公司法学、管理学和伦理学规范的对象。其最初的和主要的动力是社会公众对公司行为的监督和要求,而社会公认的价值体系是公司社会责任的基础。
随着资本流动引起的全球化的加速,跨国公司的资金和经营更多地转向母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带来一系列新的问题:一方面跨国公司可能逃避母国的法律和公众的监督,在资本的流入国不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在给东道国带来发展机会的同时造成环境、人权等社会问题;另一方面跨国公司的管理方式中负载的社会责任理念,又可能成为转型中的发展中国家解决社会问题的一个资源。如何使跨国公司能够在东道国继续履行它的社会责任义务?近年在欧美国家的民众运用消费者的权力对跨国公司实施经济和政治的压力,同时,联合国机构、国际组织、劳工组织和NGO组织也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由跨国公司和国际组织推动的公司社会责任运动20世纪末在全球兴起。
“生产守则”(code of conduct)是公司社会责任的一种形式,跨国公司通过内部约章,要求它的承包商和它的品牌生产商履行对东道国在环境和劳工权益方面的社会责任。
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大量的外资开始进入中国;同时,中国也开始自身的市场化进程。国有、民营、外资构成中国企业的三大支柱。这三类企业有着不同的管理模式,在运用着或改变着彼此差异极大的传统。这样的复杂系统对中国原有的调控体系和社会关系形成巨大的挑战。但是不论什么类型的企业,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中国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今天,它们的作用已经不仅表现在经济上,对社会的影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企业行为的优劣,可能推动社会进步,也可能带来社会灾难。因此,研究社会,不能不研究企业,不能不研究企业与社会的关系。
我们是从劳工研究的角度切入这个问题的。1998年,我和研究伙伴有机会介入到一家跨国的品牌公司对它的生产商执行生产守则的监察中,从而开始了解到这一概念。我们立即意识到:生产守则的意义,不仅在于它是工人权益保护的一个新的实践形式,还在于它的运作模式,涉及到经济全球化中资本与劳工、南北国家关系等一系列的理论问题。于是我们开始收集有关资料,参与各种活动,将生产守则和公司社会责任与全球化、与劳工问题纳入研究视野。
后来我们观察到,围绕生产守则的活动从单纯的制定规则、执行和监察,到加上了多种形式的培训、调研;过去公司和厂家只强调工作场所的条件和工厂内的福利,后来有些公司开始设立项目,关注工人在工厂外的社会福利和发展问题;社会责任的认证SA8000和质量认证ISO9000一样,正在成为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认可的标准;同时,随着MBA热,中国的管理者和学生正在从MBA的经济伦理学(business ethics,又译作商业伦理学)课程中接受“公司/企业社会责任”的培训。总之,公司/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正一步步进入中国,并必然对所有的相关者、对中国社会发生影响。
1999年,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得到福特基金会的资助,设立了劳工系列研究项目,聘我主持该项目,“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研究”旋即成为其中一个课题,课题组由清华的中心与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共同组成。研究分作两部分,一部分关注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运作模式和理论问题,另一部分则是对生产守则对中国社会的影响作一调查。前一部分的研究包括了课题组参与人员前期所有有关研究,以及参与的有关项目,反映了课题组成员对由跨国公司推动和实践的社会责任和生产守则运动的理解和分析。后一部分是本课题实施的一项调查,选择了与生产守则有直接和间接关系的5类人群做了访谈或问卷调查。课题总体的结论是:如果将被调查者的态度划作积极和消极两极,可以看到靠近积极一极的是跨国公司的代表,其次是工厂管理者,而靠近消极一极的是中国地方政府和消费者,工人居中。但是即便如此,我们仍然可以从中看到生产守则的推行带来所在工厂工人的权益状况、工人的意识、管理者中的中国人的管理理念和方式、一些政府官员的观念或大或小的改变。换句话说,跨国公司推动的生产守则正以效益递减的结果影响着中国社会。因此,从保护劳工权益的角度看,生产守则方式的作用在目前是有限的。然而另一方面,在联合国组织、国际组织等和跨国公司的推动下,公司/企业的社会责任并不限于生产守则,它正以更多的形式向其他方面推展,至少可以预料,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概念和内容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和改变会越来越大,而不是相反。(详见本书“调查部分”)
2002年7月,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与国际劳工组织 “中国人力资源和劳动关系管理项目”合作,召开了“公司社会责任/生产守则对中国的影响”调查发布与研讨会。国际劳工组织、福特基金会、一些跨国项目和外国公司驻华机构、中国企业家联合会、大型国有企业、民营公司和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央党校、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社会科学院、工运学院等机构的代表,以及部分研究生约40人参加了会议。会上,发布了以上课题的初步成果,并就“公司社会责任/生产守则的实践与研究”和“公司社会责任/生产守则实施对中国的影响”展开研讨。这次会议,比较多地反映了研究者的声音,讨论集中在这样一些问题:
市民社会作为公司社会责任的动力。公司的社会责任和跨国公司生产守则最初的动力来自欧美市民社会的压力,在第三世界生产国实行中又不断受到来自国际社会的监督和批评,无形中为市民社会作为新的主体来参与劳资关系的调整,提供了一个平台(余晓敏)。如果是这样,可以说,成熟的市民社会是公司和企业能够践行社会责任的必要条件(孙立平)。但是,恰恰在那些需要生产守则的地方,并不存在欧美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我们对消费者的调查显示,中国的消费者不仅对公司/企业的社会责任了解甚少,在有一定了解后,对欧美消费者运动的方式并不认同,而认为“应该通过政府解决”,“应该通过法律、制度解决”,或者认为“这种运动方式不可行”(郑广怀)。在劳工(本论题中,主要指农民工)权益保护上,工人话语是缺失的,甚至政府(主要是基层政府)的职责也常常是缺席的(佟新),消费者运动的条件与美国、欧洲完全不一样,能不能产生这样的压力(沙琳)。
由此带来参与各方的主体地位问题。长期以来,政府居中制定规则、劳资双方地位对等、平等谈判的三方格局一直被认为是调整劳资关系的主导方式(余晓敏)。而在生产守则运作模式中,跨国公司成为规则的制定者,生产商是被动的执行者,工人只是被动的受益者。它的监督力量也主要来自国外(孙立平),形成多重的和复杂的网状关系,传统的三方机制是否将需要调整?再,NGO组织作为监督力量,也带来疑虑,因为以前大家的概念是工会才是工人组织,NGO能代表工人吗?它自身也面临着身份界定的问题(余晓敏)。
针对这些疑问,研究者指出,跨国公司在生产守则中的主导地位,再一次体现了全球化对跨国公司的赋权(余晓敏),显示了资本对权力的控制(佟新),最后很可能会成为一个强化市场势力的趋势(刘世定)。这种垄断的趋势不仅使劳动力的价格――工人的重要权益出现“向下竞争(race to bottom)”的问题,从而最终对工人不利;而且一些小的、缺乏竞争力的企业可能被压垮(朱景文)。在生产守则具体操作中,如何来分担买家(品牌公司)和卖家(生产商)的成本也是一个讨论的焦点(余晓敏),目前主要由生产商来承担上升的成本显然不利于有关标准的执行(刘开明),可能需要国际社会和非政府组织能够形成更大的政治压力,让跨国公司能够再多吐出一些利润来(葛友俐)。这显然不是在一国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只有在更大范围――世界范围内共同协商才能有出路(王林,朱景文)。
关于工人在生产守则中的角色,可以引用妇女与发展理论的一种分析框架,即将劳工的利益分作现实的利益和长远的利益,现实的利益就是劳工权益状况,工人的地位是长远利益。在劳工利益普遍被侵犯的严峻情况下,现实利益是首先需要满足的;但是对生产守则对工人地位可能的方面影响要保持清醒的认识,尽可能以鼓励工人的参与等多种方式予以弥补(谭深)。
生产守则与国际法和国内法律的关系。有一种观点认为,守则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强化国内立法和国际法关于国内和国际劳工立法的权威.也从另一个意义说,公司以它独特的运作方式, 在重复和强化以前国内和国际立法的一些基本理念,同时取代或者说弥补《劳动法》或国际规范中已经在新的背景下失去了权威的运作模式(余晓敏)。但也有人指出,生产守则的执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种执法的行为,这是不是僭越了一个国家的司法主权(葛友俐)?关于法律的问题,有位美国的法学家曾认为,我们以前的法律是一种公共的法律,它的执行和制定,以及实施的主体是国家以及国家机器,70年代以来的全球化已经改变了公司原来的法律架构,他认为面对新的现实,应当修正法律的概念,因而提出了私人立法的新概念(余晓敏)。王宝树教授则强调,社会责任是很广泛的问题,不光是一个法律的问题,完全靠法律解决是不可能的,但是有一点,法律的执法和司法只能由国家机关去执行,跨国公司的任何一个组织,它不能够去代替国家的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
公司社会责任和生产守则对劳工权益的影响。从生产守则覆盖的人群来说,是我们常说的“农民工”,这个人群还有一个特点,就是流动性,在工作地点叫“外来劳动力”。原有的三方机制受当地利益和农民工内部特点的影响,不能保证对劳工的权益提供有效帮助,在这种情况下,劳工权益保护可能是一个多方参与与合作的模式。跨国公司是其中一方,从这个意义上说,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和生产守则运动提供了劳工保护的资源(谭深)。
生产守则的受益人群问题。李强教授将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划分为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两类,能进入原来的社会保障体制和生产守则的,一般是正规就业这部分,大约是中国7亿劳动力中的2亿人,其余5亿人是没有机会进入的。加入WTO以后,分化会更为严重,今天讲的生产守则这部分,它们更为规范化了,而非正规就业的那部分人面对的问题更为严峻。那么,跨国公司承担不承担这个社会责任呢?由于跨国生产连接着大量的小企业,我们提出跨国公司的有限责任和广泛责任的问题,有限责任是它们直接的承包企业要实行生产守则,广泛责任就是那些与它们有连带经营关系的企业和个人,也可称作直接的社会责任和间接的社会责任。对研究者来说,在未来的研究中,除了研究那种高层次的劳动力市场之外,也不要忽视了绝大多数的中国人。刘世定教授也提出同类问题,指出,在中国这种有劳动力几乎无限供给的条件下,除了考虑劳工的权利,还有准劳工的权益。一个不利的情况可能是,劳工组织发展以后,这个门槛就会相对来说比较高,后来者难以获得进入机会,更谈不上生产守则。
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在我们的调查中,这是一个被忽略的问题,这次会议上,中国企业联合会的代表介绍了他们在中国介绍和推动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工作,他们说,在中国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应该分两条线进行: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企业社会责任;跨国公司以外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有其它的企业。其实所谓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的内涵或基本内容,在中国的立法当中都有体现,就是说在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这方面的框架已经有了。问题的症结在目前中国企业还没有真正的具备法人身份,包括现在好多国有企业改制以后,企业的董事长或者董事还是由政府任命,它本身很难独立地承担责任。这也是中国企业对社会责任比较消极的原因之一(程多生)。
社会责任与文化问题。这是会议上比较新的话题。戴建中教授认为,在一个不太短的时间内,资本与劳动的利益是很难平衡的。除了利益之外,社会责任还包含着文化的问题。最近这十几年,市场机制把源自西方的人文主义的空间压缩得更小了,企业的唯一目的就是利润,个人的唯一生存就是竞争;同时中国人文传统也被压缩得非常厉害。真要关注生产守则,还要做的一个艰苦工作,就是文化建设。这不是现在所讲的“企业文化”,而是企业主体,即企业的工人、企业的投资者,怎样在人文主义的文化建设中更加充实起来。
(以上详见本书“论文部分”和“研讨会发言与讨论部分”)
研究的意义在于把握事实。特别是在全球化和国内改革过程中,原来在一定范围内的组织活动、利益诉求碰撞在一起,常常使人有无所适从之感,但同时也提供了探索和创新的现实空间。面对以跨国公司主导,而后有国际社会加盟的生产守则,以及更广泛意义的社会责任运动,我们做了一些初步的研究。通过以上回顾与反思,我们更感到从事这一研究的意义,同时也更清醒地意识到已有研究的不足。我们希望通过这本书与同行交流,与所有关心这一题目,关心中国劳工问题的朋友交流,并期待更多的合作。
《公司的社会责任对中国社会的影响》一书“后记”。 谭深、刘开明主编,社科文献出版社200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