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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底线公平:必须做到的公平
景天魁
 
 

 

选择什么样的社会公平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要受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诸多因素的影响。一般说来,不能笼统地讲公平,用几个指标对不同国家作横向比较也是说不清问题的。并不是说越公平越好,绝对的公平是从来没有的。现实的需要是公平和效率的统一和兼得,社会发展和社会公平的均衡和协调。

在美国,离婚时家庭财产总计不超过1000万~ 1500万美元时,康涅狄格州法官判夫妻均分财产;当财产在1000万― 1500万美元以上时,则将判给家庭财产的主要贡献者。是否以这样理解:财产总计在1000万― 1500万美元以下时,均分可以保证双方今后都能过上体面的生活,因而不应过多考虑哪一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同样,政府和社会的责任是确保公民在自我保障能力不足时,不至于沦为贫困甚至无法就学和不医而亡,也就是要保障公民最起码的生存和发展条件。这就是适度公平。所谓适度公平其实就是底线公平。底线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理念。

底线公平的“度”怎么确定,依据社会保障的基本理论,就是要从基本国情出发,从最大多数人民群众最迫切、最基本的需要出发,划出一条线。划线正如打地基一样,应该找到最稳定的基础。我们应该并且可以从“基本需要”中找出更稳定的需要——“基础性需求”,它包括:温饱的需求(生存需求);基础教育的需求(发展需求);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的需求(健康需求),这就是人人离不开、社会又公认的“底线”。

底线以下体现“权利的一致性”,底线以上则体现权利的差异性。底线公平就是所有公民在这条“底线”面前具有权利的一致性。

经济水平比较低时,政府要守住公平底线,确保每个公民都有基本的生活保障。经济水平提高以后,政府仍要守住这条底线,防止社会保障水平继续上升。底线以下不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而是公共财政确保的领域;底线以上则要靠市场调节。那么在底线以上,政府还有没有责任呢?当然有。但此时政府的责任是调节贫富差距,加强税收能力,而不是搞“福利国家”政策。均衡政府调节和市场调节的关系是解决社会保障刚性问题的关键。底线公平是确保社会保障健康持续发展(在现在,走向社会保障扩面和促进社会公平;在将来,防止过度公平和过度福利)的最关键的机制,即“柔性调节机制”底线以下部分是政府和社会的责任,是必保的,刚性的;底线以上部分是可以用市场机制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去承担的,是柔性的。

底线公平并非最低水平的公平,而是有重点的公平。现阶段,重点在“底线”上,即优先解决弱势群体的需要,解决富裕反衬下的贫困问题、发展必须重视的教育和医疗问题。这些是底线,是公平的底线,也是责任的底线。在这个意义上,底线是必须的,不能含糊的。目前,这种能够做到的、可操作的底线公平,应视为“高水平”的公平。在现阶段能够保证免费义务教育,不正是“高水平”的公平吗?让城乡所有居民都享受基本医疗保障,也是“高水平”的公平。

底线公平特别强调政府的责任,“底线”是政府责任的“底线”,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必须管的事。邓小平常说“政府要管该管的事情”。“底线公平”的那几件事就是政府最该管的事。

底线公平也是“以发展为第一要务”执政理念的组成部分。我们追求的发展是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平发展。什么样的公平水平与这种发展匹配呢?显然,不公平不利于发展,过分公平也不利于发展,底线公平最有利于可持续的和谐的发展。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能够最大限度地转化为即期消费,从而促进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和就业; 教育保障和健康保障是提高人力资本的最有效途径。所以,底线公平不仅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还可以成为科学发展的不竭动力。底线公平是最容易做到、最必须做到、最能够提高社会整体公平水平的一种“公平”,应以之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起点、着力点和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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